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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第一案评析
网上有这样一句话形容人肉搜索:“如果你爱他,把他放到人肉引擎上去, 你很快就会知道他的一切; 如果你恨他, 把他放到人肉引擎上去, 因为那里是地 狱……”那么“人肉搜索”是什么互连网上的百度百科给出了以下定义:
人肉 搜索引擎就是指更多地利用人工参与来提纯搜索引擎提供的信息的一种机制。 近 几年来“人肉搜索”在中国出现了一个趋势,即集中于搜集个体的私人数据,像 地址、电话号码、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等等,通过这些数据信息将目标指向客观 世界中的真实个体。 2008 年 12 月 18 日号称为中国“人肉搜索”第一案在北京 市朝阳区法院一审审结。这一案件无疑给了我们很多启示
从法律方面我想谈两点, 第一点, 隐私权以及在现在这个网络开放自由的社 会如何算是侵权。 在本案的判决书中对隐私权的阐述为: 隐私一般是指仅与特定 人的利益或者人身发生联系, 且权利人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的私人生活、 私人信息、 私人空间及个人生活安宁。 隐私权一般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 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
。并且将侵犯隐私权的行为阐述 为:采取披露、宣扬等方式,侵入他人隐私领域、侵害私人活动的行为,就是侵 害隐私权的行为
。王菲作为本案权益受侵害的一方,自己也曾在网络上留下一 些可以被网民通过正常渠道搜索便能获得的信息, 披露这些信息是否也构成对隐 私权的侵犯呢被告张乐奕提交了新的证据, 证明北飞的候鸟网站提到的有关王菲 的信息,别的网站之前已经披露过, “属于转载性质,报道公共事件并不构成侵 权”
。“本来只有 100 个人知道的私人信息,你转载后 200 个人知道了,可以 因为你是转载就不构成侵犯隐私权” 在看视频的过程中我也很想问, 到底到怎样 的程度算侵权呢对此问题法院也作出了相应认定: “在社会生活中, 公民为了交 往的需要,常常主动将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告知他人,自己的 这些信息有时也会被他人通过一定途径知晓和利用。 这些信息不具有一般的人格 或身份属性,对于这些个人信息的主动披露、使用等行为是否构成侵犯隐私权, 应当视行为人对这些信息的取得方式、 披露方式、 披露范围、 披露目的及披露后 果等因素综合认定。 ” 虽然现在对此还是没有成文的法律但是这也对今后法院处 理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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