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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助力中国刑事法治现代化

2024-05-30 23:0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转自:法治日报

□ 银杉敏慧   中华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其中蕴藏着无穷无尽的智慧和思考,在中国刑事法治现代化的道路上,必须切实提升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既要运用好中华优秀文化解决本国实际问题,同时也努力以开拓者的姿态,为世界刑事法治发展贡献中国方案。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助力刑事法治现代化进程,可以从以下角度加以努力:   第一,必须充分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刑事法治思想和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沃土,蕴含着无数指导中国刑事法治发展和进步的思想和价值观。以《春秋决狱》《唐律》《大明律》等为代表的古代法律典籍,对当今刑事法治建设依然有着重要的借鉴和参考价值,对思考和完善国家监察、疑罪判决、困难群体的刑事司法保护等问题具有启发意义。古代浩如烟海的文学作品也以“源于生活又高于生活”的视角描绘着古代刑事法制的发展历史,蕴含着丰富的思想内涵。《诗经》《史记》《水浒传》等形式各异、体裁多样的文学作品,记录了古代的刑事案例、思想观念所反映的基本价值取向、判案逻辑,值得现代学者深入思考和剖析。除了法律典籍、文学作品等经典文本之外,我国的民族文化、思维方式、风俗习惯、传统技艺等非文本的优秀传统文化同样富含刑事法治韵味,要深刻研究其背后蕴含的民族文化精神和刑事法治之间关联性,明辨是非,择善而从,摒弃非文本的优秀传统文化中的封建残余和思想糟粕,实现对其中法治精华的有效吸收和合理利用。   第二,必须重视汉语言的表达和逻辑研究。法律无外乎语言,语言的使用离不开表达和逻辑。要实现中国刑事法治现代化,必须对作为法律载体的汉语言加以研究,尤其是对汉语的表达习惯和逻辑性进行深刻剖析。汉语言作为高语境文化风格语言,其生成基础与作为英美法系、大陆法系语言文字载体的英语、日语、德语等具有很大的差异。立足于刑事法治现代化的“体用贯通”之需要,有必要利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体现出的人民群众在遣词造句、对话理解等方面的特点,研究汉语言在人际交往中形成的内在机理。聚焦汉语言较之其他语系在语法、语义、语用和语言逻辑上的差异,消解“行为无价值”“被害人承诺”等舶来术语可能造成的歧义和认知障碍。同时,以人民群众的用语习惯、表达逻辑和思维逻辑为标准,对引入的德日理论中不符合汉语表达习惯、有悖于我国现行刑事法治规范体系的话语进行检视,利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实现对其合理改造和重塑。   第三,必须坚持“明体达用”的实践立场。刑事法治现代化既要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结合起来,又要同我国当代具体实践结合起来。刑事法治相关研究既要重视与法理、法史等学科的有机互动,又要将“理论指导实践”作为终极目标。在刑事立法的过程中,充分吸收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矜老恤幼”“亲亲相隐”等观念中的营养。在司法实践中,要结合国情将优秀传统文化纳入考察范围。除此之外,司法实务者在地方案件办理中应将具有民族、地方特色的传统文化合理内核,如藏族“赔命价”、彝族“德古断案”等习俗中的有益因子融入地方司法实践中。   第四,避免陷入狭隘的“本土”意识,要谨防“夜郎自大”和“闭关锁国”。正如希尔根多夫所言,“即便刑法因其自身植根于一国在历史发展中形成的、带有社会道德烙印的法律信念之中而具有强烈的民族性,跨国刑事法规也开始以国际刑法的形式被创设”。在全球化进程势不可挡的今天,要实现中国刑事法治现代化进程,“全盘西化”不可取,“自我封闭”亦不可取,不能照搬照抄。在具有高度的文化自信和文化自觉的基础上,既要传承好、吸收好、利用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充足养分,又必须正确认识、适当处理借鉴、移植他国理论与保持中国特色之间的关系,在个性领域确保“古为今用”,在共性领域又要大胆地“洋为中用”。此外,文化传播是向世界展示本国文化的最好办法,也是让文化“活起来”的重要途径。为此,应该将蕴含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刑事法治思想和理论“出口”海外,让世界共享中国刑事法治现代化成果,为世界文化的交融和发展贡献中国力量。   在中国刑事法治现代化的道路上,既要回望过去,又要立足当下,展望未来。在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助力刑事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中,一方面,要立足中国的主体性,充分发掘我国的传统文化特色,对外传播中华传统法治文化精华;另一方面,又要以包容开放的胸怀、辩证理性的思想,吸收、借鉴外国刑事法治理论的可取之处,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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