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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释义第二十九条

2024-07-17 12:2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第二十九条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释义】本条是关于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履职要求的规定。

本法赋予了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进行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的权力,同时,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履行职责应当遵守本法规定的履职要求,包括:

1、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这是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原则要求,即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职责权限、程序、行为准则履行职责,不得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违反程序、违背职业准则的行为。

2、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即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搜集、报送真实、准确地反映客观情况和事实的资料,不得搜集、报送明知是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

3、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即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不得凭空捏造虚假的统计资料,不得对汇总统计资料进行缺乏法律根据的修改,不得篡改统计调查对象填报的统计资料。

4、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即不得以暗示、授意、强令、胁迫等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与客观情况不符的统计资料。

5、不得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如不得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公布统计资料等。

统计人员除应当遵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并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真实性是统计工作的生命,对统计人员要特别强调在工作中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统计人员应当始终以实事求是的精神,在统计资料的搜集、整理、报送等各个环节坚持以统计调查对象的真实情况和资料为依据,爱岗敬业,以严格的职业道德标准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坚持原则,坚决抵制弄虚作假等统计违法行为,切实保证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此外,为进一步明确统计工作中统计人员的个人责任,保障统计资料的搜集、审核、录入环节的可溯源性,这次修订统计法还增加规定:统计人员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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