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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地”的半径到底有多远?

2024-07-09 12:5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法制前沿

  婚恋问题是广大士官普遍关心的人生大事,也是部队各级领导牵挂的重点。根据有关规定,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

  但是,在执行这些规定的过程中,一些官兵反映:“驻地”的概念过于笼统,不好把握,不同单位对“驻地”的理解也不尽相同,还有个别单位在管理中存在“打擦边球”的现象。

  关于士官婚恋的规定关系到士官的切身利益,关系到部队安全稳定,应该让官兵心里清清楚楚、明明白白。为此,我们近日在一些部队进行了调查采访,整理出一组典型事例,邀请北京军区政治部司法办主任、士兵权益保障问题专家荀恒栋进行分析解读。

  广州军区某团士官小陈:女朋友户口在部队驻地,但实际工作、生活在外地

  典型案例2008年6月,广州军区某团政治处收到该团六连二级士官小陈递交的结婚申请。小陈说,他回广东省五华县探家时,经人介绍认识了家住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的女友张某,经过3年交往,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基础,决定结婚,请求组织批准。由于该团地处惠州市某县,该团政治处根据《广州军区“七个规章制度”汇编》中“在部队附近找对象的,其对象户口所在地必须是部队驻地以外的地级市或地区”,驳回了小陈的申请。

  官兵反映该团一些官兵认为,目前对驻地的范围没有进行明确的限定,按该团惯例,一般认为距离部队50公里之内为驻地。张某的户口所在地虽然和该团驻地属于同一地级市,但她实际工作地点距该团200公里以上,小陈的实际情况不能算违反规定。小陈也很茫然:“不能在驻地找对象的标准是什么?是女朋友的户口所在地还是她的实际工作、居住地?”

  专家说法这个问题在我们的电话热线、咨询网页上经常遇到,确实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作为军队的一项规定,必须遵守,这是不能有任何含糊和动摇的。但是,这里的“驻地”半径到底是多少公里?有关规定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解释。应当说,广州军区把“驻地所在地级市或地区”作为“驻地”的半径,在廓清“驻地”概念上迈出了一大步,增强了可操作性。

  不过,严格地讲,这个解释也有问题。比如,一个部队驻在某地级市或地区的边缘,却与邻近的地级市或地区距离很近,这个部队的士官是否可以在邻近的地级市或地区找对象结婚?如果士官入伍前的户口所在地、其父母的经常居住地就在部队驻地所在的地级市或地区,他能不能在驻地找对象?这些问题的出现说明,简单、抽象的法律规则在适用时,容易与复杂、具体的社会现象发生冲突。解决这个矛盾需要对相关规定进一步细化、完善,基本立法技术是原则性与具体性相结合,即情形列举条款与兜底条款相结合,一般规则与“除外”条款相结合。一个值得考虑的方案是,以部队营区为圆心,以一定公里数值为半径,加上“除外”条款,作为对“驻地”范围的法律界定。

  南京军区某师士官小钟:女朋友户口在外地,却在部队驻地高校学习

  典型案例2007年8月,南京军区某师士官小钟在驻地某高校开展军训时,认识了同乡女大学生王某。两人关系迅速升温,很快擦出了爱情火花。连队了解情况后,严厉批评了小钟,指出他违反了“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规定,要求小钟必须与王某断绝恋爱关系。但小钟认为,王某是自己的同乡,只是在驻地高校学习,而且很快就将毕业,不应该属于“驻地”的范围。

  官兵反映由于对相关规定的理解不一,小钟的遭遇在连队官兵中引起了争论,连队干部也感到左右为难。一些官兵支持小钟的看法,他们认为王某的老家离部队驻地有上千公里,到驻地上学后户口也没有迁到驻地,小钟与她谈恋爱不违反规定,连队没有权力干涉。但也有不少官兵认为,王某在驻地上学,事实上属于“驻地”范畴。

  专家说法这里涉及的是以“户籍所在地”,还是以“经常居住地”作为划分“驻地”范围的问题。有时,恋爱对象的“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是一致的,这种情况下判断是否违反规定,相对比较容易。但是,改革开放以来,在人口流动与管理上出现了两个明显变化:一是全国人口流动的数量和范围不断增大,外出打工、上学的越来越多。二是人口的“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现象比较普遍,户籍功能趋向弱化。基于这种变化,1991年4月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将原来的“民事诉讼由被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修改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可见,以“经常居住地”作为确定一个公民经常性的地理位置,是比较科学合理的,而且也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因此,士官小钟在部队驻地找大学生王某作为恋爱对象,属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士官恋爱对象是否属于“驻地”范围,应该以其“经常居住地”来判断。

  某雷达团士官小张:先申请调到小散远单位,结婚后再调回来

  典型案例2007年5月,某雷达团汽车连士官小张认识了驻地女青年王某,两人感情逐渐稳定成熟,互见家长后决定结婚。

  考虑到“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这一规定,小张决定申请调换岗位,到距团部500公里的雷达站工作。当时该雷达站正好缺一名司机,上级批准了他的申请。到雷达站半年以后,小张递交了结婚申请。团政治处审查后认为,根据2001年四总部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在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划定的边远区中的三类区和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部队服役的个别中级以上士官”,经过批准可以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于是批准了小张的申请。去年10月1日,小张和女友走进婚姻的殿堂。

  去年11月底,老兵退伍工作全面展开。老司机退伍,新司机还没有及时补充,司令部又将小张调回团部司机班。

  官兵反映对于政治处批准小张结婚,不少官兵表示赞同。他们认为,一些小散远单位距团部机关数百甚至上千公里,如果以团部机关或整个单位都算作“驻地”显然不合适,所以政治处以小张实际工作单位雷达站为“驻地”,是合情合理的。但也有人对小张“曲线救国”的做法提出质疑,认为他实际上钻了法规的空子。尤其是一些打算在驻地找对象的士官认为,自己和小张情况差不多,为何会出现不同的结局?

  专家说法首先,应当严肃地指出:小张在调换到雷达站之前就与驻地女青年谈恋爱,明显违反了有关规定,应当受到批评教育。其次,关于“部队驻地”的界定,应当以小张实际居住的部队营区为圆心。也就是说,小张调到雷达站工作后,其“驻地”不再是该团部机关。再次,违反“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规定的法律后果包括:调离“部队驻地”;不批准结婚;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退役后不予在配偶户口所在地安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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