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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航空有限公司国内旅客、行李运输总条件

2024-07-14 19:0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昆明航空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

 

 

昆明航空有限公司

旅客、行李运输总条件

(2023年6月12日)

 

 

 

 

昆明航空有限公司

旅客、行李运输总条件

(2023年6月12日生效)

目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2

第二条 客票销售... 4

第三条 客票变更与退票... 8

第四条 乘机... 12

第五条 拒绝运输和限制运输... 18

第六条 行李运输... 25

第七条 航班超售... 41

第八条 航班延误、取消、备降... 43

第九条 附加服务... 45

第十条 投诉受理渠道... 46

第十一条 损害赔偿责任... 46

第十二条 其他规定... 50

第十三条 定义... 51

第十四条 生效与修改... 55

第十五条 附则... 56

 

第一条 适用范围

1.1 基本原则

1.1.1 除本条件第1.1.2款、第1.2款和第1.3款另有规定外,本条件适用于昆明航运营的用于运送旅客、行李并收取费用的公共航空运输。本条件构成昆明航与旅客运输合同中的一部分,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受本条件约束。

1.1.2 就本条件所列事项变化较频繁的昆明航可能单独制定相关规定,并视为本条件的一部分。该单独制定的规定与本条件内容不一致的,该单独制定的规定优先于本条件。

1.1.3 本条件同样适用于免费和特种票价的运输。当免费和特种票价的客票使用条件或票价规则与本条件不一致时,该客票使用条件或票价规则优先于本条件。

1.1.4 如昆明航为其他承运人的航班销售客票或办理乘机登记手续,昆明航仅作为该承运人的代理人,请旅客了解实际承运人的运输规定。

1.2 包机运输

按照包机协议提供的运输,本条件仅适用于该包机协议的条款或者包机客票的客票使用条件中引用本条件的情形。

1.3 代码共享

在某些航班上,昆明航与其他承运人实施了“代码共享”。这意味着旅客持有载明昆明航的名称或者航空公司代码的客票,但是搭乘的是另一承运人实际运营的航班。昆明航将在旅客购票时告知旅客该航班的实际承运人。

本条件适用于由其他承运人实际运营的与昆明航代码共享航班。但是,每个代码共享航班的实际承运人都有关于其航班运营的运输总条件或运输条款,其内容可能与昆明航的运输总条件有所差异。除本条件第二条、第三条外,实际承运人的这些差异条款与条件,在代码共享航班中将视为本条件的组成部分,并在由实际承运人运营的代码共享航班上取代本条件所对应的内容得到优先适用。

昆明航与代码共享航班实际承运人之间可能存在差异的条款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乘机规定、拒绝运输与限制运输规定、行李运输规定、航班超售规定、航班延误、取消、备降规定等。

1.4 法律的优先适用

本条件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解决等一切与合同相关事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

如果本条件的任何条款与适用的法律、国际公约相抵触,则适用的法律、国际公约优先适用。如果本条件的任何条款与适用的法律、国际公约相抵触而被判定为无效,本条件的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第二条 客票销售

2.1 基本原则

2.1.1 一般规定

2.1.1.1 在客票上,昆明航的名称将被缩写为航空公司两字代码“KY”或三字代码“833”。

2.1.1.2 客票实行实名制管理,旅客应在购票及乘机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2.1.1.3 客票不得转让。

2.1.1.4 客票上的每一航段应当列明舱位等级、乘机日期、航班号后方可作为运输凭证。

2.1.1.5 除电子客票外,旅客应当出示包括所乘航班的乘机联、所有其他未使用的乘机联和旅客联的有效客票,否则无权乘机。如果出示的客票是残损的或者不是由昆明航或昆明航的授权销售服务代理人变更的,旅客亦无权乘机。对于电子客票,旅客应有一个以旅客本人的姓名签发的有效电子客票,同时旅客应出示购票时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否则无权乘机。如客票不是由有权乘机或退票的人出示,而昆明航非故意性向出示该客票的人提供了运输或退款,昆明航对原客票有权乘机或退票的人,不承担责任。

2.1.2 客票的有效期

除客票上或者适用的客票使用条件另有规定外,客票有效期为:

2.1.2.1 客票部分使用时,客票有效期自旅客首次旅行次日零时(含)起开始计算,一年内有效。无论后续该客票是否变更,有效期不变。

2.1.2.2 客票全部未使用时

客票有效期自旅客购票次日零时(含)起开始计算,一年内有效。

2.1.2.3 客票有效期的计算

从首次旅行开始、购票次日零时(含)起至有效期满之日的次日零时(不含)为止。

2.1.3 客票的使用顺序

旅客购买的客票仅适用于客票上所列明的自出发地点、约定的经停地点至目的地点的运输。客票的乘机联必须按照客票所列明的航程顺序使用,不得颠倒使用,否则昆明航有权不予接受承运。若运价对乘机联使用顺序有特别规定(例如要求客票必须按顺序依次使用),则必须遵守。除运价另有规定外,对于未使用的乘机联,在客票开始旅行之日起(客票第一段未使用的,从填开之日起)一年有效期内,可以按未使用乘机联对应定座舱位的退票规定办理退票。

2.2 票价与税费

2.2.1 一般规定

在旅客付款前,昆明航将向旅客告知或展示旅客应当支付的所有款项,包括票价、政府税费、燃油附加(费)。客票售出后,如票价、政府税费、燃油附加(费)发生调整,旅客已支付的上述款项不作变动。如旅客需要变更行程中的任何内容,包括乘机日期、航班等,将可能影响旅客应支付的上述款项。

2.2.2 票价

2.2.2.1 票价将根据旅客购票时的有效价格计算,该票价适用于旅客客票上所列明的特定日期和行程等运输内容。

2.2.2.2 除另有规定外,票价只适用于从出发地机场至目的地机场的航空运输,不包括机场与机场之间或者机场与市区之间的地面运输。

2.2.3 税款和费用

2.2.3.1 购票时,旅客应支付政府、其他有关当局或者机场经营人征收的税款或者收取的费用,这部分税款或费用不包括在票价内。

2.2.3.2 除票价和税费以外,昆明航会收取航空公司燃油附加(费)。燃油附加(费)不是政府税费。不同航空公司、不同行程、不同舱位、不同销售日期或旅行日期,收取的燃油附加(费)金额可能不同。

2.2.4 货币

旅客应当使用出票地国家的货币支付票价、税款和费用, 除非在旅客付款或付款前昆明航或昆明航的授权销售服务代理人同意或指定使用另一种货币。

2.3 定座与购票

2.3.1 一般规定

2.3.1.1 旅客可以通过昆明航的网站、移动客户端、旗舰店、致电昆明航的服务热线、在昆明航的售票处或授权的航空销售代理人及昆明航认可的其他渠道预定座位和购买客票。

2.3.1.2 定座或购票时,应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该身份证件应与办理乘机登记手续时使用的证件相同。

2.3.1.3 昆明航或者昆明航的授权航空销售代理人将根据旅客的要求预定航班座位。

2.3.1.4 在旅客定座时,昆明航或昆明航的授权航空销售代理人将告知旅客购票时限。旅客应当在规定的购票时限内支付票款。如未完成支付,旅客预定的座位将无法保留。

2.3.1.5 某些票价规则或客票使用条件含有限制或拒绝变更、退票的条款,昆明航或昆明航授权的航空销售代理人将在旅客购票时告知这些使用条件。请根据需要选择票价种类。

2.3.2 个人信息收集及使用

旅客向昆明航提供的个人信息旨在用于定座购票、预定或购买其他服务以及办理相关手续。为此,旅客授权昆明航使用和保存旅客的个人信息,并同意昆明航将该信息发送给昆明航的有关部门、其他相关承运人、相关服务的提供者及政府部门。昆明航非常重视旅客的个人信息安全,并将采取一切合理且可行的安全管控措施保护旅客的个人信息。旅客可以向昆明航了解隐私政策。隐私政策不是本条件的一部分。

2.3.3 机上座位预定

旅客可以提前预定机上座位,昆明航将根据座位预留实际情况,尽力满足旅客的要求。但出于运行、安全或安保的需要,不能保证提供旅客指定的任何座位,同时,昆明航始终保留重新分配机上座位的权利,即使在旅客就座后。

第三条 客票变更与退票

3.1 客票变更

3.1.1 一般规定

3.1.1.1 旅客应在客票有效期内办理客票变更。

3.1.1.2 旅客需联系出票承运人或其授权的航空销售代理人办理客票变更。

3.1.1.3 如果旅客未搭乘已购票的航班,且未预先通知昆明航保留后续航班的座位,昆明航有权取消旅客客票上续程或回程航班的定座。

3.1.2 自愿变更

购票后,旅客如因自身原因要求变更行程中的任何内容, 如乘机日期,航班号等,应尽快与昆明航或昆明航的授权航空销售代理人联系。昆明航或昆明航的授权航空销售代理人将根据旅客所购买的客票对应的客票使用条件办理客票变更。自愿变更收费标准请查阅昆明航官方网站http://www.airkunming.com首页“客票使用条件”。变更时,旅客所支付的票价、政府税费、燃油附加(费)将按客票使用条件重新计算。

3.1.3 非自愿变更

3.1.3.1 因昆明航原因(因工程机务、航班计划、运输服务、机组人员等)造成国内航班延误、取消或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昆明航或昆明航授权航空销售代理人应当在有可利用座位或被签转承运人同意的情况下,为旅客办理非自愿改期、签转手续,免收变更手续费。

因昆明航原因(因工程机务、航班计划、运输服务、机组人员等)造成国际航班延误、取消或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昆明航或昆明航授权航空销售代理人应当在有可利用座位的情况下,为旅客办理非自愿改期手续,免收变更手续费。

3.1.3.2 因非昆明航原因(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及旅客等)造成航班延误、取消,昆明航或昆明航授权航空销售代理人应当在有可利用座位的情况下,为旅客办理非自愿改期手续,免收变更手续费。

3.1.3.3 已办理过非自愿变更的客票,如因旅客自身原因再次提出变更申请,应按本条件3.1.2款规定办理。

3.1.3.4 非自愿变更具体实施细则请查阅昆明航官方网站http://www.airkunming.com首页“客票使用条件”。

3.2 退票

3.2.1 一般规定

3.2.1.1 请旅客联系出票承运人或其授权的航空销售代理人办理客票退票。

3.2.1.2 对于昆明航销售的客票,旅客应在其客票有效期内向昆明航或昆明航授权航空销售代理人提出退票申请,逾期昆明航有权不予受理。

3.2.1.3 退票时,旅客应将已获得的所有相关报销凭证(如: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原件交还给昆明航。

3.2.1.4 旅客丢失行程单后,应在退票地填写《昆明航空有限公司遗失客票申请书》,经昆明航确认后,为旅客办理退款手续。

3.2.2 退款受款人

3.2.2.1 昆明航既可向旅客本人退款,也可以向能够出示充分付款证明和身份证明的付款人退款。

3.2.2.2 如果旅客不是客票的付款人,昆明航可按照原付款方式将票款退给该客票的付款人或其指定人。

3.2.2.3 若旅客委托他人代办退票手续,代办人应出示旅客及代办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旅客的授权委托书以及银行退款账户等有效信息资料。

3.2.3 自愿退票

3.2.3.1 购票后,当旅客因自身原因要求退票时,如旅客客票的客票使用条件允许退票,且不属于本条件第3.2.4款规定范围的退票,昆明航将根据适用的客票使用条件办理客票未使用航段的退票,自愿退票收费标准请查阅昆明航官方网站http://www.airkunming.com首页“客票使用条件”。

3.2.3.2 如果旅客在航班的经停地自愿终止旅行,该航班未使用航段的票款不退。

3.2.3.3 请联系原购票渠道办理自愿退票。

3.2.4 非自愿退票

3.2.4.1 由于昆明航自身或不可抗力(包括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等因素)导致昆明航航班取消或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按照班期时刻飞行(需符合昆明航最新《国内航班延误判定标准》),导致旅客不能按客票列明时间乘机。则退票按下列规定办理:

A. 非自愿退票,须在原购票地办理退票,均不收取退票费。

B. 旅客非自愿退票,在航班始发站提出,退还全部票款;在经停地(备降站)提出,退还未使用航段的票款,但不得超过原付票款金额。

3.2.4.2 如旅客在购票后或旅行途中,因受伤、患病及其他健康原因造成未能按原计划搭乘已定妥座位的航班,并提供昆明航认可的证明材料,在客票有效期内,昆明航可为旅客以及其同行人的客票做以下处理:

A. 旅客因健康原因退票,须在原购票地办理退票,未使用航段办理退票免收退票手续费;

B. 旅客非自愿退票,在航班始发站提出,退还全部票款;在经停地(备降站)提出,退还未使用航段的票款,但不得超过原付票款金额。

C. 患病旅客的陪伴人员要求退票,必须与患病旅客同时提出,可免收退票费的陪伴人员限两名,其他陪伴人员按自愿退票处理。

D. 如因病情严重,旅客本人无法亲自办理退票手续,其委托代办人必须持患病旅客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授权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办理退票手续。

第四条 乘机

4.1 接受检查

旅客及行李应接受安全、安保检查。检查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检查、手工检查、口头询问及当地政府或安全检查机构规定的其他检查方式等,采取何种方式由政府、机场或昆明航全权酌情决定,而不论旅客是否在场、同意或知情, 昆明航对此种检查可能对旅客造成的任何身体伤害、物品丢失或损坏不承担责任,除非此种伤害、损坏或丢失是由昆明航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中国法律及国际公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4.2 办理乘机登记手续

4.2.1 旅客需在航班停止办理乘机登记手续前,凭有效旅行证件实名办理客票查验、托运行李、获取纸质或者电子登机凭证,其中旅客出示的有效身份证件应与购票时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一致。必要时昆明航将复印旅客的旅行证件。

4.2.2 昆明航将依据旅客客票舱位服务等级尽可能满足旅客对机上座位的要求,但不保证提供旅客所指定的座位。在旅客办理乘机登记手续时,如果因为昆明航的原因造成旅客非自愿降低舱位服务等级,昆明航将退还部分票款。如果旅客不愿意降低舱位服务等级,旅客可以拒绝乘坐本次航班并按本条件3.1.3或3.2.4款办理非自愿变更客票或非自愿退票。

4.2.3 因昆明航在各机场的办理乘机登记手续截止时间不同,旅客应确认并遵守昆明航在各机场的乘机登记截止时间的要求,并在截止时间前完成乘机登记手续的办理。如果旅客未在规定的乘机登记截止时间之前办理完成乘机登记手续,昆明航有权取消旅客的定座并将按旅客误机处理后续事宜。

4.2.4 旅行之前,旅客应自行负责取得出境、入境或者 过境各国或地区所需要的旅行证件和签证,了解并遵守其所 有的适用法律、法规、命令和旅行规定。昆明航及昆明航的授权代理人向旅客提供的出境、入境或过境要求的信息,是出于为旅客提供便利和帮助的目的,昆明航对此不承担责任。对于旅客未取得以上证件或签证以及未遵守上述适用法律、法规、命令和旅行规定而产生的后果,昆明航不承担责任。

4.2.5 如旅客误机,昆明航将按本条件第3.1.2款和第3.2.3款协助旅客办理自愿变更或自愿退票。

4.3 登机

4.3.1 昆明航在各机场的登机口关闭时间不同,请旅客遵守昆明航在各机场的登机口关闭时间的要求。如旅客未在登机口关闭时间前办理登机手续,旅客将无法搭乘本次航班,昆明航将按漏乘处理后续事宜。

4.3.2 如登机口、登机时间等发生变更,昆明航及昆明航的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及时告知旅客。

4.3.3 如果由于旅客的原因导致漏乘,昆明航将按本条件第3.1.2款和第3.2.3款协助旅客办理自愿变更或自愿退票。如果由于昆明航的原因导致旅客发生漏乘,昆明航将按本条件第3.1.3款和第3.2.4款协助旅客办理非自愿变更或非自愿退票。

4.3.4 当旅客发生了错乘,到达非客票上列明的目的地点,昆明航将采取下列措施供旅客选择:

A. 如旅客错乘航班的到达站有后续航班飞往旅客客票上列明的目的地,昆明航将安排旅客由错乘的到达站直接飞往目的地;

B. 将旅客运回始发站,由始发站尽早安排旅客搭乘后续航班飞往您客票上列明的目的地,票款不补不退;

C. 如旅客要求在错乘的到达站终止旅行,昆明航将退还原航段票款。

4.4 机上座位安排

出于安全、安保或运行的需要,昆明航保留分配或重新分配机上座位的权利,即使是在旅客就座后。

4.5 乘机过程中的行为

4.5.1 非法干扰行为和扰乱行为的处置

非法干扰行为是指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或未遂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非法劫持航空器;毁坏使用中的航空器;在航空器上或机场扣留人质;强行闯入航空器、机场或航空设施场所;为犯罪目的而将武器或危险装置、材料带入航空器或机场;利用使用中的航空器造成死亡、严重人身伤害,或对财产或环境的严重破坏;散播危害飞行中或地面上的航空器、机场或民航设施场所内的旅客、机组、地面人员或大众安全的虚假信息。

扰乱行为是指在民用机场或在航空器上不遵守规定,或不听从机场工作人员或机组人员指示,从而扰乱机场或航空器上良好秩序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强占座位、行李架的;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猥亵妇女儿童和性骚扰的;传播淫秽物品及其他非法印刷制物的;使用明火或者吸烟的;违规使用手机或其他禁止使用的电子设备的;擅自打开应急舱门;盗窃、故意损坏、擅自移动航空设施设备的;机上盗窃公私财物的;向机坪、发动机、飞机机身抛洒异物;不听从引导接近禁行区域或滞留;危及民用航空安全和扰乱机场或航空器上良好秩序的其他行为。

根据昆明航的判断,如果旅客在机舱内的非法干扰行为、扰乱行为或其他行为危及飞机或者机上任何人或者财产的安全,或者妨碍机组人员履行职责,或者不遵守机组的指示,对机组或其他旅客造成或有可能造成不适、不便、损害或者伤害,昆明航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如实施管束),以阻止该行为的继续。旅客有可能在任何地点被要求下机并被拒绝续运,或根据适用法律或国际公约被移交给有关政府部门处理。

4.5.2 电子设备及其他设备

4.5.2.1 昆明航全程禁止在航空器上使用带有发射功能的PED设备,包括但不限于不具备飞行模式的移动电话、对讲机、遥控设备(遥控玩具及其他带遥控装置的电子设备)。但允许全程使用发射功率小于100mW无线传输功能(包括蓝牙、紫蜂和工作在2.4GHz波段的Wi-Fi)的T-PED。

4.5.2.2 在飞机滑行、起飞爬升和进近着陆等飞行关键阶段禁止使用,在非飞行关键阶段允许使用长、宽、高三边之和大于31cm的大型PED电子设备,包括但不限于:便携式电脑、PAD等。

4.5.2.3 全程允许使用的电子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心脏起搏器、助听器、电动剃须刀、便携式录音机以及用于维持生命的电子设备(装置)等。

4.5.2.4 允许全程使用长、宽、高三边之和小于31cm(含)的小型PED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具有并打开飞行模式的智能手机、电子书、视/音频播放机、电子游戏机等,但在飞机滑行、起飞、下降和着陆等关键阶段不允许连接配件(如耳机、充电线)。

4.5.2.5 在飞行期间,当机长发现存在电子干扰并怀疑该干扰来自于旅客使用的便携式电子设备时,以及机长必须执行低能见运行程序和启动紧急撤离时,为防止干扰飞机通信和精密导航设备,昆明航有权要求旅客关闭便携式电子设备。

4.5.2.6 托运行李、随身携带行李以及行李架中的PED设备,应确保关闭电源。

4.5.2.7 全程禁止使用移动电源(充电宝)。

4.5.3 航班禁烟

昆明航所有的航班均已禁烟,机上所有区域均不允许吸烟。吸电子烟和合成蒸汽吸烟装置也在禁止之列。

4.5.4 安全带

当旅客在机上就座时,应全程系好安全带。

4.6 入境/过境

4.6.1 旅客应在旅行前详细了解并遵守始发、前往或途经国家或地区的有关出境、入境或过境的规定。对旅客在旅行中违反上述规定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或不良后果,昆明航不承担责任。

4.6.2 如果旅客被拒绝入境/过境,旅客应承担离开该国家或地区的运输费用。对于昆明航已经将旅客运至该拒绝入境/过境地点的票款,昆明航不予退还。

4.6.3 因旅客未能遵守有关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命令、要求或者其他旅行规定,或旅客未能出示所要求的证件,或因任何原因被拒绝出境、入境或过境造成昆明航被要求支付罚款或罚金,或者承担任何费用,旅客应偿还昆明航所支付的任何款项或承担的任何费用。

第五条 拒绝运输和限制运输

5.1 拒绝运输

根据昆明航的判断,如出现或有可能出现以下情形或类似情形,为了保证航空运输的安全有序,可以拒绝承运:

5.1.1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禁止运输的旅客或者物品;

5.1.2 承运旅客违反了任何始发地、经停地、目的地或飞越地国家或地区适用的法律、法规、命令或其他规定;

5.1.3 承运旅客可能危及或者影响旅客本人或其他旅客或者机组人员的安全、健康、便利或舒适,如:

A. 已知旅客是患有检疫传染病或疑似检疫传染病的病人;

B. 旅客存在面部严重损伤,有特殊恶臭或有特殊怪癖,可能引起其他旅客不适;

5.1.4 旅客的精神状况、行为表现或身体状况,包括旅客受酒精或药物的影响,可能危及或者影响本人或其他旅客或者机组人员的安全、健康,例如旅客患有精神病且在发病期间,可能对其他旅客或自身造成危害;

5.1.5 旅客没有或无法遵守昆明航有关安全、安保及公共卫生方面的命令或规定,如:

A. 因伤病、体弱或精神状况无法自理者,旅行中若无专人陪同,或陪同人无能力独立承担照料或管束的;

B. 携带用于贮存、产生或分配氧气的设备的旅客。

5.1.6 旅客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旅客的行李未经安全检查;

5.1.7 旅客以往在航空运输过程中有过不良行为,并且昆明航有理由相信此种不良行为仍有可能再次发生;

5.1.8 旅客没有支付相应的票价、税款或费用等;

5.1.9 旅客未能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旅客出示的有效身份证件与购票时使用的不是同一证件;或旅客未能出示有效的旅行证件;或旅客拒绝按照有关要求将旅行证件交由机组签收保管;

5.1.10 旅客的客票不是合法获得的,或不是从昆明航或昆明航的授权销售代理人购买的,或是伪造的;

5.1.11 旅客未能遵守机上禁烟或使用电子设备的规定;旅客未能或拒绝遵守机组人员的指示;

5.1.12 旅客未能遵守本条件有关行李运输的相关要求。

5.1.13 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况。

5.2 限制运输

5.2.1 特殊服务申请

婴儿、无成人陪伴儿童、残疾人、孕产妇、伤病旅客或其他需要特殊服务的人,须事先向昆明航提出,满足昆明航运输条件,经昆明航同意并做出相应安排后,方可予以承运。

5.2.2 婴儿的承运

婴儿旅客乘机时必须有已年满十八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人或婴儿的直系亲属陪伴同行。

昆明航承运的婴儿是指旅行之日出生已满14天(出生次日开始计算第14天),但不满两周岁的婴儿。

出生不满90天的早产婴儿(胎龄不满37周出生的新生儿)昆明航不提供航空运输服务。

5.2.3 儿童的承运

5.2.3.1 年满两周岁且不满五周岁的儿童乘机,必须有已年满十八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人陪同;有成人陪伴儿童乘机时,应购买与其陪伴人相同舱位服务等级的机票。

5.2.3.2 年满五周岁,但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乘机,应有已年满十八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人陪伴同行。如无成人陪伴,应事先申请,经昆明航同意,按昆明航规定购票后,方可运输。接/送机人均须为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人。每一航班承运年满五周岁但不满十二周岁的无成人陪伴儿童有数量限制,昆明航有权因此拒绝运输。

5.2.3.3 不足5周岁单独乘机的无成人陪伴儿童旅客拒绝运输。

5.2.3.4 关于无成人陪伴儿童的承运规定,旅客可向昆明航、昆明航的授权航空销售代理人或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查询。

5.2.4 残疾人的承运

昆明航将遵照中国民航主管部门残疾人航空运输相关法律法规,为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提供航空运输服务,每一航班承运的无人陪伴且在应急撤离时需要他人协助的残疾人有数量限制,昆明航有权因此拒绝运输。

残疾人的承运标准,详见昆明航官方网站http://www.airkunming.com首页服务指南-出行准备-“残障(疾)旅客出行须知、残疾人运输保障规定”。

5.2.5 孕产妇的承运

5.2.5.1 怀孕不足32周的孕妇旅客乘机,除医生诊断不适宜乘机者外,按普通旅客运输,但需随身携带医院提供的能证明其孕期的证明材料。

5.2.5.2 为了确保旅行安全,如果旅客怀孕已满32周(含)但不满36周,应随身携带医院提供的能证明其孕期的证明材料,及县市级以上医疗单位于7天内开具的能证明其怀孕状态无不适症状的《医疗诊断证明书》。

5.2.5.3 对于怀孕满36周(含)以上的孕妇、预产期在4 周(含)之内的孕妇、预产期临近但无法确定准确日期且已知为多胎分娩或预计有分娩并发症的孕妇、产后不足7天者,昆明航不提供航空运输服务。

5.2.5.4 即使旅客已满足5.2.5.1和5.2.5.2条款要求,但如果在乘机时出现明显的不适症状,或昆明航合理判断旅客继续乘机将对人身安全带来危险,昆明航仍有权拒绝承运。

5.2.6 伤病旅客的承运

5.2.6.1 受伤或患病旅客乘机出行存在一定的风险。在高空密闭、干燥缺氧和压力有变的环境下,可能出现伤害、病情加重甚至更危急的情况,建议旅客在计划旅行前,咨询医生。如旅客坚持航空旅行,需提供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真实有效的伤病情况诊断证明。购票时须出示航班起飞前48小时内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和盖章的《医疗诊断证明书》;《医疗诊断证明书》须有主治医师(含)以上级别医师的签署意见。

5.2.6.2 任何原因导致不能使用飞机的标准座椅坐立(如膝盖/髋关节强直不能做弯曲活动),或起飞、降落时飞机的座椅靠背不能保持直立姿势并且找不到满意的替代方法,旅客需申请担架运输服务,经昆明航同意并做出相应安排后,方可承运。

5.2.6.3 下列伤病旅客,昆明航不提供航空运输服务:

A. 已知患有检疫传染病或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

B. 患有精神病且在发病期间,可能对其他旅客或自身造成危害者或危及航空安全;

C. 因航空环境气氛容易诱发疾病急性发作的精神病患者;

D. 面部严重损伤,有特殊恶臭或有特殊怪癖,可能引起其他旅客不适者;

E. 因伤病、体弱或精神状况无法自理者,旅行中若无专人陪同,或陪同人无能力独立承担照料或管束的;

F. 带有严重咯血、吐血、出血及呻吟症状的病人;

G. 处于抢救状态的休克、昏迷、颅内压增高病人;

H. 特大肿瘤伴有积气者、肠梗阻、颅脑、腹部、眼球等脏器或组织损伤者,如:大纵膈瘤、特大疝肿及肠梗阻病人;

I. 需要持续输血、输氧、输液以维持生命或生命垂危的病人;

J. 携带用于贮存、产生或分配氧气的设备的旅客;

K. 处于严重或危急状态的心脏病患者,如严重的心力衰竭、出现紫绀症状或心肌梗塞(在旅行前六周内曾发生过梗塞)者;

L. 办理乘机手续、或登机过程中,病情突然加剧或恶化者;

M. 濒临死亡或已经死亡的旅客;

N. 未提供昆明航所需证明材料的伤病旅客;

O. 因伤、病而只能占据通道运输的旅客;

P. 属于数量受限制的特殊旅客,且申请航班上承运的该类旅客数量已达限制数量;

R. 没有提前申请并获得昆明航同意运输许可,到机场后临时申请使用担架的旅客;

S. 患有其他不宜乘机疾病的患者。

各类限制运输旅客的承运条件详见昆明航官方网站http://www.airkunming.com首页服务指南-出行准备-“特殊旅客关怀”。

5.3 对被拒绝运输旅客的安排

5.3.1 因本条件第五条规定被拒绝承运或者被取消座位的任何旅客,昆明航将按本条件第3.2.3款协助旅客办理自愿退票。

5.3.2 旅客因本条件被拒绝运输而要求出具书面说明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昆明航将及时出具。

第六条 行李运输

6.1 行李运输限制

6.1.1 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

以下物品不得作为托运行李交运,也不能作为非托运行李带入客舱:

6.1.1.1 可能危及航空器、机上人员或者财产安全的物品,包含但不限于:爆炸物质、装置及仿真品;气体(包括易燃和非易燃无毒气体、有毒气体、压缩气体等);易燃物质(包括液体易燃物、固体易燃物,例如打火机、火柴等)、自燃物质和遇水易燃物;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性物质和传染性物质;放射性或者磁化物;腐蚀性物质;有威胁性或刺激性物质等各项危险品。

6.1.1.2 枪支及其主要零部件(含军用、民用、公务用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气枪、麻醉注射枪、样品枪、道具枪、钢珠枪、催泪枪、电击枪等);国家管制器具,如管制刀具、军械、警械及其他属于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含警棍、军用或警用匕首、刺刀、电击器、防卫器、弩、匕首、三棱刀、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刀具和形似匕首但长度超过匕首的单刃刀、双刃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等);其他类似物品及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用于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枪支和弹药,如果符合第6.2.5.3款规定,可以作为托运行李运输。

6.1.1.3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命令禁止运输的物品或出境、入境或过境国家的法律、法规或者命令禁止运输的物品。

6.1.1.4 昆明航认为基于以下原因不得运输的物品:由于物品的危险性、不安全性,或由于其重量、体积、包装、形状或者性质不适宜运输的物品;活体动物(本条件第6.2.5.1款和第6.3.2款规定的小动物,服务犬除外);带有明显异味的鲜活物品(如榴莲等);具有麻醉、令人不快或其他类似性质的物品等。

6.1.1.5 陌生人要求为其携带的任何物品。

如果旅客需要进一步了解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信息,可向昆明航、昆明航的授权航空销售代理人或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查询。

6.1.2 不建议作为托运行李运输的物品

下列物品昆明航强烈建议旅客不要作为托运行李或夹入行李内托运,在满足非托运行李要求的前提下,旅客可带入客舱自行照管:

重要文件和资料、有价票证、货币、可转让票据、珠宝、贵重金属及其制品、古玩字画、贵重物品、易碎、易腐、易损物品、样品、绝版印刷品或手稿、旅行证件或文件、电子设备(不含备用电池)、需定时服用的药物、骨灰。

昆明航对于上述物品的赔偿责任受本条件以及国家法律和国际公约规定的约束。

6.1.3 限制运输的物品

因形状、长度、重量特殊或本身性质存在特殊性的行李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限制运输物品,只有在符合昆明航运输条件的情况下,并经昆明航同意,方可接受运输。

如果旅客需要进一步了解限制运输物品的信息,可参见本条件第6.2.5 款及第6.3款或向昆明航、昆明航的授权航空销售代理人或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查询。

6.2 托运行李

6.2.1 托运行李的包装

6.2.1.1 旅客的托运行李应当包装完善、锁扣完好、捆扎牢固,能承受一定的压力,能够在正常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装卸和运输。同时符合昆明航对行李包装的要求:

A. 能加锁的箱类、旅行袋、手提包必须加锁;

B. 两件以上的包件,不能捆为一件;

C. 外部包装上不能附插其他物品;

D. 竹篮、网兜、草绳、塑料袋等,不能作为行李的包装, 行李包装内有锯末、谷壳等作为垫物的也不能收运;

E. 编织袋、行李外包装为较软纸质或被浸湿的纸箱塑料收纳箱、泡沫箱、折叠小推车需打包。

对包装不符合要求的行李,昆明航可拒绝收运。如已收运,不承担损坏、破损的赔偿责任,国家法律及国际公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6.2.1.2 旅客应在托运行李的内外部标注姓名或其他个人识别标志。

6.2.1.3 昆明航接收旅客交运的托运行李后,将为每一件托运行李出具行李识别标签。

6.2.2 托运行李的重量、尺寸及件数限制

6.2.2.1 重量限制:每件计件制普通托运行李的最大重量不得超过32公斤(70磅),每件计重制普通托运行李的最大重量不能超过45公斤(99磅)。如超过每件普通托运行李最大重量,须分成两件托运行李。

6.2.2.2 尺寸限制:每件计件制普通托运行李的长、宽、高三边之和不得超过203厘米(80英寸),且不得小于60厘米(24英寸),包括滑轮和把手;每件计重制普通托运行李的尺寸不能超过40厘米(16英寸)×60 厘米(24英寸)×100厘米(40英寸)。

6.2.2.3 因航班载量有限,昆明航有权在免费行李额以外对旅客托运行李的最大数量进行限制。

6.2.3 免费行李额

昆明航将根据旅客所持客票的舱位等级、航线距离以及旅客会员等级等确定旅客的免费行李额,旅客可向昆明航、昆明航的授权航空销售代理人或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查询免费行李额。

如果旅客因非自愿改变客票舱位服务等级,昆明航仍将按原客票舱位服务等级标准计算旅客的免费行李额。

6.2.4 托运行李超限收费

6.2.4.1 当旅客的普通托运行李超过免费行李额标准时,旅客需为超过部分支付超限行李费。

6.2.4.2 昆明航将根据旅客所持客票的航线,以及旅客所托运的超限行李的重量、尺寸及件数,确定超限行李费。旅客可向昆明航、昆明航的授权航空销售代理人或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查询具体的收费标准。

6.2.4.3 昆明航向旅客收取超限行李费时,为旅客出具收费凭证。

6.2.4.4 经昆明航同意,旅客可在航班的经停地点领取托运行李,该航班未使用航段的已付超限行李费不予退还。

6.2.5 特殊行李

特殊托运行李指形状、长度、重量特殊或本身性质存在特殊性的托运行李。除特殊说明外,每件特殊托运行李的重量限制、尺寸限制同普通托运行李。

昆明航将根据旅客所持客票的航线以及所托运特殊行李的类别及重量收取相应费用。旅客可向昆明航、昆明航的授权航空销售代理人或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查询具体的收费标准。

6.2.5.1 小动物

昆明航承运的小动物仅限家庭驯养的宠物狗、宠物猫,但具有易于伤人特性、易发生呼吸问题及短鼻系列的猫和狗及其杂交品种以及处于怀孕状态及出生不超过8周、或哺乳期、或分娩7天内、或生病的猫、狗不予承运。

旅客托运小动物应事先向昆明航提出申请,并提供动物检疫证明,如涉及国际航空运输,还应提供所有出境、入境或过境所需的相关文件或证明,经昆明航同意后方可承运。旅客应保证小动物被妥当地装入容器内,且该容器须符合昆明航的要求,否则昆明航不予承运。昆明航有权限制每架飞机运输小动物的数量,且此类小动物仅限货舱运输。

由于运输过程中有关国家拒绝入境、过境,小动物未能按时运到,或由于正常运输条件下小动物受伤、患病、逃逸或死亡,昆明航不承担责任,国家法律或国际公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旅客应对小动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费用支出承担全部责任,昆明航保留事后向旅客追偿的权利。

6.2.5.2 运动器械器具

昆明航只承运竞技体育比赛和健身锻炼所使用的各种器械、装备及用品。如果旅客托运超过普通托运行李重量或尺寸限制的运动器械(除高尔夫球包以外),应事先向昆明航提出申请,经昆明航同意后方可运输。当飞机条件不适宜运输时,明以拒绝收运。

旅客应对托运的运动器械妥善包装,尽可能使用原厂包装或专业包装,能承受一定的压力,能够在正常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装卸和运输。任何充气类运动器械器具须放气后运输。

6.2.5.3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用枪支和子弹

昆明航只承运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用枪支和子弹。旅客必须事先向昆明航提出申请并出示相关准运凭证,经昆明航同意后方可运输。

枪支必须卸下子弹、扣上保险并按昆明航的规定单独并分别妥善包装。每个枪支包装箱内装运动步枪不超过2支,或手枪不超过5支;每位旅客限托运5公斤或11磅子弹(毛重),装有子弹的托运行李单件不得超过5公斤或11磅。

6.2.5.4 小型电器、仪器及媒体设备

昆明航承运的小型电器、仪器及媒体设备是指工作、生活使用的,符合普通托运行李尺寸要求的小型电器、仪器及媒体设备。

如果旅客托运小型电器、仪器及媒体设备时,应对其进行妥善包装,尽可能使用原厂或专业包装,能承受一定的压力,能够在正常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装卸和运输。

此类物品昆明航只承担一般托运行李责任,在符合非托运行李要求的前提下昆明航建议旅客随身携带。

6.2.5.5 渔具

渔具包括一个工具箱,钓鱼用篮子或帆布袋,一副鱼竿及包装袋或盒子。

渔具只能作为托运行李运输,旅客应对托运的渔具妥善包装。

6.2.5.6 乐器

乐器可以作为托运行李运输。旅客必须事先向昆明航提出申请,经昆明航同意后方可运输。钢琴、竖琴、定音鼓等超过普通托运行李尺寸或重量限制的乐器不能作为行李运输。如果托运乐器,旅客需要对其进行妥善包装,尽可能使用原厂或专业包装,需包装完善、锁扣完好、捆扎牢固,能承受一定的压力,便于安全装卸与运输。

在满足非托运行李要求的前提下,旅客可带入客舱自行照管。

6.2.5.7 水产品

昆明航承运的水产品是指海洋和淡水渔业生产的动植物产品及其加工产品。当水产品作为行李托运时,尺寸与重量限制等同于普通托运行李且仅限国内航空运输。

运输水产品的包装必须坚固、密封,确保无异味、无液体泄露。必须采用泡沫箱外套纸箱的形式进行包装,泡沫箱必须有四壁、底和顶,箱壁厚度不小于2厘米,箱体部分无任何破损或裂口。泡沫箱底部应铺设吸水材料,如吸水纸、吸水海绵等。纸箱与泡沫箱规格要匹配,不得在一个纸箱中包装两件泡沫箱。不得使用受潮、折叠变形或者回收使用的旧泡沫箱、旧纸箱作为水产品运输包装。禁止在包装内使用散冰或干冰降温。旅客应当对水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6.2.5.8 含酒精的液态饮品

含酒精的液态饮品仅限作为托运行李运输,标识应全面清晰且置于零售包装内,每个容器容积不得超过5升,外包装应坚固、密封,确保无异味、无液体泄漏。酒精的体积百分含量小于或等于24%时,托运数量不受限制;酒精的体积百分含量大于24%、小于或等于70%时,每位旅客托运总量不得超过5升。散装酒及酒精的体积百分含量大于70%时,昆明航将不予承运。

6.2.5.9 干冰

经昆明航同意,当旅客的易腐物品需要保鲜时,旅客可携带不超过2.5公斤或5.5磅的干冰作为托运行李或非托运行李。干冰包装件须留有通气孔;作为托运行李时,须在行李上标注“固体二氧化碳”或“干冰”以及“干冰净重X公斤” 或“净重少于2.5公斤”。

6.2.5.10 含水银的小型医用或临床用体温计

仅限作为托运行李运输,旅客只能托运一支,且必须放置在安全保护盒内。

6.2.5.11 管制刀具以外的利器、钝器、工具及其他类似物品

管制刀具以外的利器、钝器、工具及其他类似物品包装但不限于:菜刀、水果刀、餐刀、工艺品刀、手术刀、剪刀以及钢锉、短棍、锤子、钻机(含钻头)、凿、锥、钳、锯、 螺栓枪、射钉枪、螺丝刀、撬棍、焊枪、扳手、斧头、短柄小斧(太平斧)、游标卡尺、冰镐、碎冰锥、飞镖、弹弓、弓、箭、蜂鸣自卫器等。

此类物品仅限作为托运行李运输。如果旅客托运此类物品,尺寸限制等同于普通托运行李;单独托运时,包装应保证安全性及内物不易被识别。

6.2.5.12 电动轮椅或电动代步工具

昆明航仅接受因残疾、健康、年龄原因造成行动受限旅客自备电动轮椅或电动代步工具的托运申请,其自备的在旅途中使用的电动轮椅或电动代步工具须在值机柜台办理托运手续。

旅客托运的电动轮椅或电动代步工具必须满足昆明航危险品运输相关规定,免费托运的电动轮椅或电动代步工具仅限1部,在此基础上还可免费托运1部手动轮椅。

电动轮椅托运服务适用于装有密封型湿电池、镍氢电池、干电池的轮椅或电动代步工具以及装有锂电池的轮椅或电动代步工具,不适用于装有非密封型电池的轮椅或电动代步工具。

对于装有锂电池的轮椅或电动代步工具,电池额定功率不得超过300Wh。如果必须由两块电池驱动,则其中任何一块电池额定功率不得超过160Wh。同时可再携带一块额定功率不超过300Wh或两块额定功率分别不超过160Wh的备用电池。备用电池应在客舱内携带。如电动轮椅电池可以拆卸,则该电池必须拆下,并随身携带。拆下电池和备用电池两极应进行绝缘保护以防短路。

对于装有密封型湿电池、镍氢电池、干电池的轮椅或助行器,如果电池可以拆卸,则电池必须拆下。拆下的电池必须装入坚固、硬质包装容器并放入货舱运输。

6.2.6 声明价值服务

6.2.6.1 旅客的托运行李,每千克价值超过人民币100元时,可向昆明航提出办理行李声明价值的申请。

6.2.6.2 每一旅客的行李声明价值最高限额为人民币8,000元,行李声明价值适用于昆明航实际承运的航班,且只办理整件托运行李的声明价值。

6.2.6.3 昆明航按照旅客声明的价值中超过6.2.6.1款规定限额部分的价值的5‰收取声明价值附加费。金额以元为单位,尾数四舍五入。

6.2.6.4 行李声明价值应不晚于航班起飞前72小时向昆明航提出申请,按照昆明航指引填写并传递《昆明航空旅客托运行李内物价值声明表》,并承诺托运行李的声明价值真实、有效,不能超过行李本身的实际价值,昆明航同意办理托运行李声明价值后,现场可能会对旅客托运的行李进行开箱检查,确保实际托运物品与价值声明表的一致性,确保托运物品的安全性。

6.2.6.5 对于昆明航无法确定价值的或现场检查存在异议的,旅客需提供原始发票或相关记录,必要时,旅客需准备经国家认可的专业机构出具的价格鉴定报告。

6.2.6.6 如旅客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或昆明航评估旅客提供的证明不完整时,无法办理行李声明价值。

6.2.6.7 昆明航同意办理行李声明价值后,旅客前往出发地逾重行李柜台缴费办理。

6.2.7 托运行李的领取与交付

6.2.7.1 旅客可在目的地点或中途分程地点凭行李牌识别标签尽快核对并领取托运行李,必要时应提供客票供昆明航或昆明航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检查。只有行李识别标签的持有者才有权领取托运行李,请旅客妥善保管旅客的行李识别标签,昆明航不对领取行李的人是否确系旅客本人进行核实,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费用,昆明航不承担责任。

6.2.7.2 如果旅客不能出示行李识别标签而要求领取托运行李,旅客应在提供昆明航认可的证明后才能领取。

6.2.7.3 如果旅客的托运行李从到达之日起90天内未领取,昆明航将处置该行李而不再进行通知,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对于旅客行李中的易腐物品,昆明航有权在行李到达 72 小时后予以处理,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6.2.7.4 旅客的托运行李将尽可能与旅客同机运输,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能同机运送的,应当优先安排该行李在后续的航班上运送,并及时通知旅客。或者出于运行、安全或安保方面的原因,昆明航可将托运行李交由后续航班运输或终止运输。如果旅客的托运行李是因旅客的原因改由后续航班运输,旅客需自行到机场领取,除此之外,将由昆明航免费交付给旅客或者与旅客协商解决方案,除非适用法律、法规、命令另有规定。

6.2.7.5 如旅客抵达目的地后,未能领取到托运行李或托运行李发生损失,请立即向昆明航提出。

6.2.8 违章行李处置

旅客的行李中,凡夹带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限制携带物品或危险物品等,其整件行李称为违章行李。对违章行李,昆明航按下列规定办理:

6.2.8.1 在始发地发现违章行李,昆明航拒绝收运;已经承运的违章行李,取消运输,或将违章夹带物品取出后运输, 已收超限行李费不退;

6.2.8.2 在经停地发现违章行李,立即停运,已收超限行李费不退;另对违章行李收取自始发站到停运站间该旅客在该航班适用超限行李费计算运价的150%费用;

6.2.8.3 对违章行李中夹带的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限制携带物品或危险物品,交有关部门处理。

6.2.8.4 旅客的托运行李、非托运行李不得违反国家禁止运输或者限制运输的相关规定。在收运行李时或者运输过程中,发现行李中装有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任何物品,承运人应当拒绝收运或者终止运输,并通知旅客。

6.3 非托运行李

6.3.1 非托运行李的重量、尺寸及件数限制

每位旅客可携带的单件非托运行李重量不得超过5公斤(11磅);

每件非托运行李长、宽、高三边分别不得超过55厘米(22英寸)、40厘米(16英寸)、20厘米(8英寸),包括滑轮和把手,保证可以放置在客舱上方的封闭式行李架内,或放置在旅客的前排座椅下;如不能以上述方式放置,或由于超重超大的原因,或出于安全方面的考虑,则应当作为托运行李运输。

每位头等舱、公务舱旅客可携带2件非托运行李;每位舒适经济舱、经济舱旅客可携带1件非托运行李。除此之外,旅客还可以免费携带1件可以放置在前排座椅下方的随身物品,如手提包、公文包、手提电脑包、相机包或其他类似尺寸或更小的物品。

携带婴儿的旅客还可以携带在航班上喂食婴儿的食品、婴儿使用的纸尿裤;一辆可带入客舱的便携式可折叠婴儿车,折叠后长、宽、高分别不超过55厘米(22英寸)、40厘米(16英寸)、20厘米(8英寸),超过上述尺寸的应予托运。

除安全原因外,航班上残疾、伤、病等行动不便的旅客所持的拐杖、假肢、电子耳蜗、助听器、盲杖、盲镜、助视器、折叠手动轮椅等小型的在旅途中随时要用到的辅助设备,可带入客舱。客舱内没有存放设施或空间的,免费托运。

6.3.2 服务犬

有关服务犬带入客舱的具体要求详见《昆明航空有限公司残障(疾)旅客出行须知及运输保障规定》。

6.3.3 备用锂电池、锂电池移动电源

6.3.3.1 锂电池、密封型湿电池、镍氢电池、干电池等各类电池。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每位旅客携带的备用电池数量不得超过20块。其中,对于锂金属电池,锂金属含量≤2g,对于锂离子电池,额定能量≤100wh。

此外,经昆明航批准后,每位旅客允许携带超过100Wh但不超过160Wh的锂离子电池,或锂金属含量超过2g但不超过8g的锂金属电池,总数不得超过2块;锂金属电池仅可用于便携式医疗电子设备(PMED),例如体外心脏电击去颤器(AED),持续正压呼吸辅助器(CPAP)。

旅客携带的所有备用电池只允许放入手提行李中,并且做好单独保护,防止短路(例如装在密封塑料袋或原装保护盒内)。

6.3.3.2 移动电源(充电宝)

移动电源(充电宝)是指主要功能是给手机等便携式电子设备提供外部移动电源的小型锂电池充电式设备,例如手机充电宝、无线耳机充电舱等。移动电源(充电宝)应符合备用电池运输要求,此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A. 禁止在飞机上使用移动电源(充电宝)给设备充电;

B. 禁止在飞机上给移动电源(充电宝)充电;

C. 有启动开关的移动电源(充电宝),请全程关闭。

6.3.3.3 严禁携带生产厂家召回的有安全缺陷的锂电池和标识不清,无法确认额定能量或锂金属含量的锂电池、电池移动电源。严禁携带非个人自用目的的锂电池移动电源。

6.3.4 气象专用水银气压计或水银温度计

气象专用水银气压计或水银温度计只能作为非托运行李运输,经昆明航同意,政府气象局或类似官方机构的代表,每人可携带1支水银气压计或水银温度计。

气象专用水银气压计或水银温度计必须装进坚固的外包装,且内有密封内衬或坚固的防漏和防穿透材料的袋子,此种包装应能防止水银从包装件中渗漏。

6.3.5 骨灰

骨灰应妥善包装,保证内物不易被识别。

第七条 航班超售

7.1 基本原则

7.1.1 为保证更多的旅客能够搭乘理想的航班,减少因部分旅客临时取消出行计划而造成的航班座位虚耗,昆明航可能在部分航班上进行适当的超售。

7.1.2 昆明航会充分考虑航线、航班班次、时间、机型以及联程航班等情况,合理控制航班超售比例,最大程度避免因超售导致旅客被拒绝登机情况的发生。

7.1.3 如因超售导致实际乘机旅客人数超过实际可利用座位数时,昆明航将根据征集自愿者程序,寻找自愿放弃行程的旅客。在没有征集到足够自愿放弃行程的旅客的情况下,昆明航将拒绝部分旅客搭乘本次航班。如有需要,昆明航可为旅客出具被拒绝登机的证明。

7.2 信息告知与征集自愿者程序

如航班发生超售,昆明航会在航班起飞前,通过电话、短信、告知书或现场广播等形式发布航班超售信息,征集自愿放弃行程的旅客,并告知相关赔偿及服务标准或协商自愿放弃行程的条件。

7.3 优先登机规则

未经征集自愿者程序,不得使用有限登机规则确定被拒绝登机的旅客。在没有征集到足够自愿者的情况下,昆明航将遵循公序良俗的原则,综合考虑老幼病残孕等特殊旅客的需求,以及后续航班衔接情况等因素,确定优先登机的旅客。优先登机顺序参见《昆明航空有限公司超售公示说明》。

7.4 拒绝登机赔偿

7.4.1 赔偿标准

昆明航将根据旅客所持客票的舱位等级、航线距离以及改签的后续航班与原航班的计划起飞时间差,确定旅客的赔偿金额,旅客可向昆明航或昆明航的授权航空销售代理人查询具体赔偿标准。如果旅客没有完全遵守本条件中有关客票、乘机、限制运输相关要求或属于本条件中拒绝运输的情形,将无法获得拒绝登机的赔偿。

航班所涉及的国家、地区法律规定有关于超售或拒绝登机赔偿标准的,昆明航将按照适用的法律规定确定赔偿金额。

7.4.2 赔偿方式

昆明航可以通过现金的方式向旅客提供赔偿。

7.5 拒绝登机后的服务

如因航班超售,造成旅客未能搭乘原定航班,昆明航可为旅客提供如下服务保障:

按本条件第3.1.3项协助旅客办理非自愿变更,优先安排最早可利用的航班,保障旅客尽快成行。如为旅客所安排的后续航班为次日或更晚航班时,昆明航将免费提供餐食及住宿;或按本条件第3.2.4项为旅客办理非自愿退票。

第八条 航班延误、取消、备降

8.1 一般规定

8.1.1 航班时刻表中载明的航班时刻或机型,不属于昆明航与旅客之间航空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在其公布之日与旅客实际开始旅行之日期间可能发生变动。

8.1.2 在旅客购票后,昆明航可能会更改航班时刻,并通过旅客购票时预留的联系方式尽力通知旅客航班时刻的变更。

8.1.3 昆明航将采取一切可合理要求的措施来避免航班发生延误、取消、备降。如昆明航已经采取了一切可合理要求的措施或不可能采取该措施的,因此给旅客造成的损失,昆明航不承担责任,国家法律及国际公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8.2 航班延误、取消、备降后的服务

8.2.1 客票服务

航班延误、取消、备降后,旅客可以选择按照本条件办理客票变更或退票。

航班取消后,即使旅客的客票适用条件有所限制,旅客也可以选择退票,昆明航免收退票手续费。

8.2.2 信息服务

旅客搭乘航班在始发地出港延误或者取消,或者在经停地点延误或取消,或者发生备降,昆明航将按规定向旅客提供航班动态信息。

8.2.3 餐饮及住宿服务

由于机务维护、航班调配、机组等昆明航的原因,造成旅客的航班在始发地出港延误或者取消,昆明航将按规定向旅客提供餐食及住宿服务。

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不属于昆明航的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出港延误或取消,昆明航将协助旅客安排餐食、住宿,费用由旅客自理。

无论何种原因造成旅客搭乘航班在经停地点延误或取消,或者航班发生备降,昆明航将按规定向旅客提供餐食及住宿服务。

航班所涉及的国家、地区法律规定有关于此项要求的,昆明航将按照适用的法律规定提供服务。

8.2.4 特殊旅客服务

在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时,昆明航将优先为残疾人、老年人、孕妇、无成人陪伴儿童、带婴者等需特别照料的旅客提供服务。

8.2.5 航班延误或取消证明

如旅客需要,昆明航将为旅客提供航班延误或取消的书面证明。该书面证明不作为办理客票非自愿变更、非自愿退票以及提供相关服务和赔偿的依据。

8.3 航班延误补偿

8.3.1 补偿条件及标准

由于机务维护、航班调配、机组等昆明航的原因,造成航班延误,昆明航将根据延误的实际情况,向旅客提供经济补偿。除适用法律另有规定外,延误4小时(含)以上不超过8小时,每位旅客补偿人民币200元;延误8小时(含)以上,每位旅客补偿人民币400元。

8.3.2 补偿方式

昆明航可以通过现金等方式向旅客提供补偿。

第九条 附加服务

9.1 为了满足旅客的额外需求,昆明航可以向旅客提供付费座位服务、预付费行李服务等附加服务,请根据需求确定是否购买。旅客可能需要为此支付一定费用,且此部分费用不包含在票价中。

9.2 如旅客需要变更已预订的附加服务,应尽快与昆明航联系。昆明航将根据旅客购买的附加服务规则为旅客办理变更手续。

9.3 旅客可以向昆明航查询具体的附加服务规则。

第十条 投诉受理渠道

旅客的意见、建议、问题或想法是昆明航最宝贵的财富,将成为昆明航改进服务的重要依据。为此,昆明航专设有24小时顾客意见受理电话,致力于解决未及时、妥善处理的顾客问题,并受理旅客的表扬和投诉。一般投诉在5个工作日之内回复。

昆明航旅客意见受理渠道:

A. 旅客投诉服务热线0871-96598转7号键;

B. 昆明航官网(www.airkunming.com),点击页面右上角“意见反馈”项,进行留言;

C. 昆明航官方微信公众号,关注并点击“会员服务”栏“投诉与建议”项,即可留言;

D. 邮箱:[email protected]

E. 飞行途中,可填写昆明航机上留言卡进行留言。

第十一条 损害赔偿责任

11.1 一般规定

11.1.1 昆明航对旅客在航空运输中发生的损害赔偿责任, 受中国法律、适用的国际公约及本条件约束。昆明航仅对昆明航实际履行的航空运输活动过程中导致的旅客实际损害,依据中国法律或适用的国际公约规定的条件及责任限额承担赔偿责任,中国法律或适用的国际公约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件的规定。与航程有关的其他承运人对旅客的运输责任受其所在国家的法律及该承运人的运输条件约束。

11.1.2 对于因昆明航遵守适用的法律或国际公约或由于旅客不遵守上述适用法律或国际公约而引起的任何损失,昆明航不承担责任。

11.1.3 除本条件另有规定外,按照适用的法律或公约的规定,昆明航对旅客的承担的责任仅限于旅客提供证据证明的直接损失和费用。昆明航对任何间接的、惩罚性、惩戒性或者其他非补偿性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11.1.4 如果损害是由于旅客或索赔人的过错造成或促成的,应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或公约的规定,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昆明航的责任。

11.1.5 除非有明确规定,本条件不应使昆明航放弃适用的法律、法规或公约中有关免除或限制昆明航责任的任何规定。

11.1.6 昆明航的运输合同,包括本条件以及免除或限制责任的条款,同样适用于昆明航的代理人和受雇人。在任何情况下,从昆明航及昆明航的代理人和受雇人获取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昆明航根据适用法律或国际公约应承担的责任限额。

11.2 人身伤害赔偿责任

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故,造成旅客人身伤亡而产生的损失:如属于国内航空运输,昆明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有关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承担责任;如属于国际公约界定的国际航空运输,昆明航按照适用的国际公约承担责任;如不属于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蒙特利尔公约界定的国际航空运输,昆明航参照蒙特利尔公约的相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昆明航对因旅客的身体状况引起或者加重的任何疾病、受伤、致残、死亡等伤害,不承担责任。

11.3 行李损失赔偿责任

11.3.1 对完全是由于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固有缺陷、质量或瑕疵造成的行李损失,昆明航不承担责任。旅客应当确保行李外包装及内装物品包装完好。对于因旅客行李包装不善造成的损失,昆明航不承担责任。

11.3.2 除非是由于昆明航、昆明航代理人和受雇人的过错所造成的,否则昆明航对旅客的非托运行李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11.3.3 如果旅客的行李损坏,昆明航在相关适用法律或国际公约规定的责任限额内按照行李降低的价值承担赔偿责 任,包括修理、现金赔偿等方式。

11.3.4 昆明航对因旅客的行李或内装物品导致的任何损害不承担责任。旅客的行李或内装物品对他人、他人的财产包括其他行李或其内装物品和昆明航的财产造成损害的,旅客应当承担责任。

11.3.5 对于因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而产生的损失,只要造成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事件是在航空器上或者在托运行李处于昆明航掌管之下的任何期间内发生的:在国内航空运输中,昆明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家有关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承担责任。在国际航空运输中,如属于国际公约界定的国际航空运输,应当适用相应国际公约的责任规则;如不属于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蒙特利尔公约界定的国际航空运输,昆明航参照蒙特利尔公约的相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1.3.6 如果在旅客的行李中夹带了本条件第6.1.1款所规定的的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对此类物品的任何遗失、损坏或没收,昆明航不承担责任,中国法律及国际公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11.3.7 在交付托运行李时,行李识别标签的持有人收受托运行李而未提出异议,为该托运行李已经完好交付并与运输合同相符的初步证据,除非旅客提出相反的证据。如果旅客的托运行李发生损害,旅客应在发现后立即向昆明航或其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书面提出异议,最迟应在收到托运行李之日起7日内提出。如果旅客的托运行李发生延误,旅客最迟应当自托运行李交付旅客之日起21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昆明航或其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提出索赔异议。

如果旅客在上述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旅客向昆明航提起索赔诉讼受中国法律和国际公约的规定限制。

11.3.8 在为旅客办理行李丢失赔偿时,昆明航将退还旅客已交付的超限额行李费。

11.3.9 在行李运输过程中,托运行李发生延误、丢失或者损坏,旅客要求出具行李运输事故凭证的,昆明航或者其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及时提供。

11.4 第三方服务赔偿责任

如果昆明航为旅客安排由第三方提供的航空运输之外的服务,或者昆明航为旅客出具地面运输、旅馆预订或者车辆租赁等由第三方提供的(非航空)运输或者服务的票证或者收款凭证,在安排上述服务时,昆明航仅是旅客和该服务提供方的中介,旅客与该第三方服务提供者直接缔结合同,并适用该服务提供者制订的条款和条件。昆明航对于旅客能否得到此类服务及其服务质量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其他规定

12.1 本条件中每一条款下的短标题仅为方便使用,并不用于解释条款内容。

12.2 本条件使用中文书写,并翻译成其他语言版本,当中文与其他语言版本不一致时,以中文版本为准。

第十三条 定义

13.1 “昆明航”,指昆明航空有限公司。

13.2 “旅客”,指除机组成员外,依据客票在民用航空器上被载运或者将被载运的任何人。

13.3 “承运人”,指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13.4 “出票承运人”,指使用该承运人的票证和票号,与旅客签订航空运输合同的承运人。

13.5 “实际承运人”,指根据出票承运人的授权,履行相关运输的承运人。

13.6 “授权航空销售代理人”,指经昆明航授权并代表昆明航,在授权范围内销售昆明航的航空运输服务(产品)的客运销售代理企业。

13.7 “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指经昆明航授权并代表昆明航,在约定的授权范围内提供旅客、行李航空运输地面服务代理业务的企业。

13.8 “客票”,是运输凭证的一种,包括纸质客票和电子客票。

13.9 “客票使用条件”,指定座舱位代码或者票价种类所适用的票价使用条件。

13.10 “客票变更”,指变更航班时刻、变更航班日期、变更舱位等级、变更承运人等情形。

13.11 “客票改期”,指客票列明同一承运人的航班时刻、航班日期的变更。

13.12 “客票签转”,指客票列明承运人的变更。

13.13 “航班”,指飞机按规定的航线、日期、时刻的飞行。

13.14 “约定的经停地点”,指除出发地点和目的地以外,在旅客的客票或者昆明航的班期时刻表中列明作为旅客的旅行路线中预定经停的地点。

13.15 “舱位服务等级”,指按照飞机客舱布局划分的等级,包括头等舱、公务舱、舒适经济舱、经济舱。

13.16 “舱位等级”,指在旅客客票上列明的舱位等级代码。

13.17 “票价”,指承运人使用民用航空器将旅客由出发地机场运送至目的地机场的航空运输服务的价格,不包含按照国家规定收取的税费。

13.18 “普通票价”,在适用期内的头等舱、公务舱、舒适经济舱和经济舱,各舱位等级中的最高票价。

13.19 “特种票价”,指不属于普通票价的其他票价。

13.20 “定座”,指对旅客预定的座位、舱位等级或行李重量、体积的预留。

13.21 “有效身份证件”,指旅客购票和乘机时必须出示的由有关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旅客身份的有效证件。

13.22 “有效旅行证件”包括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相关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命令、要求或其他规定要求的所有出境、入境、过境、健康和其他证件。

13.23 “满X周岁”,指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当天起算。

13.24 “儿童”,指旅行开始之日年龄满两周岁但不满十二周岁的人。

13.25 “婴儿”,指旅行之日出生满十四天(含)以上,但年龄不满两周岁的人。

13.26 “乘机登记截止时间”,指由各地机场规定的旅客应该办理完毕乘机登记手续和领取登机牌的最晚时间。

13.27 “误机”,指旅客未按规定时间办妥乘机登记手续或因旅行证件不符合规定而未能乘机。

13.28 “漏乘”,指旅客在始发站办理乘机登记手续后或在经停站过站时未搭乘上指定的航班。  

13.29 “错乘”,指旅客搭乘了不是其客票上列明的航班。

13.30 “行李”,指旅客在旅行中为了穿着、使用、舒适或方便而携带的必要或者适量的物品和其他个人财物。除另有规定外,包括旅客的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

13.31 “托运行李”,指由旅客交由承运人负责照管和运输并出具行李识别标签的行李。

13.32 “非托运行李”指除旅客的托运行李以外,由旅客带入客舱自行照管的行李。

13.33 “行李识别标签”,指专为识别托运行李而出具的凭证。

13.34 “超售”,指承运人为避免座位虚耗,在某一航班上销售座位数超过实际可利用座位数的行为。

13.35 “自愿者”,指响应承运人号召,愿意接受承运人提供的赔偿条件并放弃已经定妥航班座位或降低服务舱位等级的旅客。

13.36 “国内航空运输”,指根据当事人订立的航空运输合同,运输的出发地点、约定的经停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运输。

13.37 “国际航空运输”,指根据当事人订立的航空运输合同,无论运输有无间断或者有无转运,运输的出发地点、目的地点或者约定的经停地点之一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运输。

13.38 “公约”,指下列可适用的文件: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华沙公约”,详见http://www.caac.gov.cn/XXGK/XXGK/GJGY/201510/t20151029_8979.html);一九五五年九月二十八日在海牙签订的《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简称“海牙议定书”,详见http://www.caac.gov.cn/XXGK/XXGK/GJGY/201510/t20151029_8978.html);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八日在蒙特利尔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蒙特利尔公约”,详见http://www.caac.gov.cn/XXGK/XXGK/GJGY/201510/t20151029_8976.html)。

第十四条 生效与修改

14.1 本条件自2023年6月12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制定施行的《昆明航空有限公司旅客、行李运输总条件》同时废止。2023年6月12日前购买的客票,仍适用购买客票时适用的运输总条件。

14.2 昆明航有权不经事先通知而修改本条件及作为本条件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但此类修改不适用于修改前已经开始的运输或已经购买的客票。

14.3 昆明航的受雇人、代理人均无权变更、修改或放弃本条件中的任何条款。

14.4 本条件解释权属于昆明航空有限公司,如旅客对本条件的任何内容有疑问,请直接向昆明航提出,以昆明航给旅客的书面(包括邮件)答复为准,任何其他方式的答复对昆明航没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 附则

以下内容变动较为频繁,因此以附则的形式与总条件在昆明航官方网站(http://www.airkunming.com)同一位置展示。以下内容为总条件的一部分,旅客可在销售时了解并通过昆明航官网仔细解读。

15.1 客票销售和退票、变更实施细则,详见昆明航官网首页服务指南-购票服务-“客票使用条件、购票须知”。

15.2 各类限制运输旅客的承运标准,详见昆明航官网首页服务指南-出行准备-“残障(疾)旅客出行须知、残疾人运输保障规定、特殊旅客关怀”。

15.3 航班超售保障细则,详见昆明航官网首页服务指南-运输规定-“超售公示”。

15.4 行李运输规则,详见昆明航官网首页服务指南-运输规定-“行李运输规则”。

15.5 保山、腾冲、芒市三地机场一体化运行方案,详见昆明航官网首页服务指南-运输规定-“昆明航空关于保山、腾冲、芒市三地机场一体化运行方案旅客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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