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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故意杀人罪案件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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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朝检公刑诉(20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朝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代理检察员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及辩护人白俊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因其丈夫孙某某平时经常对其实施家庭暴力,遂产生要将孙某某杀害之念,2013年8月20日,被告人于**趁被害人孙某某不在家中之机,将孙某某购买的鼠药,用注射器将鼠药药水抽出后注射进孙某某准备带到工地夜间食用的方便面袋中,后将注射过鼠药的方便面拿出放在孙某某带饭的饭盒内。当晚23时40分,在北票市**铁选厂担任破碎工的孙某某趁工作间隙,在工棚内吃其带来的方便面后出现呕吐、抽搐、出汗、迷糊症状,随即孙某某被送往宝国老镇、北票市中心医院进行救治,因救治无效死亡。2013年8月21日,公安机关在北票市将被告人于**抓获。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于**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害人有过错,家庭矛盾激化引发,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于**因其丈夫孙某某(被害人,男,殁年55岁)曾有家庭暴力,而产生杀死孙某某之念。2013年8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于**在家中趁孙某某不在之机,用注射器将高毒农药(呋喃丹)药水注射进孙某某准备带饭所用的一袋未开封的“东三福酸辣肉丝面”方便面中。后将该袋方便面放在孙某某饭盒内,由孙某某上班带走。当日23时40分,孙某某在北票市**铁选厂工棚食用其所带方便面后,出现呕吐、抽搐、出汗、迷糊症状,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孙某某系呋喃丹中毒死亡。次日,公安机关在北票市将被告人于**抓获。到案后,被告人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张某某陈述:2013年8月20日晚6点,孙某某和王某某来北票市**铁选厂接的班,我负责管理车间生产。晚11点来钟,带班工人刘**跑来跟我说,孙某某在工棚那犯病了,挺严重的,随后我就找二老板李某某反映了情况,李某某打电话叫了救护车,我们就都到工棚去了,孙某某在工棚西南角床上趴着,已经不说话了,嘴里流白沫,身上一直出汗。过了10多分钟,宝*老医院救护车到了,大夫常规检查完后就把孙某某拉医院去了,在宝*老医院大夫又对孙某某检查一遍,说他们治不了。*某某儿子孙某某就给120打电话,21日凌晨4点左右,到的北**医院,大夫检查验血说有机磷超标,可能是中毒。大约5点多钟孙某某死亡了。我把孙某某中毒的情况跟二老板李某某说了,李某某就报警了。*某某平时晚上干活,都自己带一袋方便面,等到干完活就泡面吃。8月20日孙某某泡面的水是从食堂打的,回到工棚用加热棒烧开的。王某某和孙某某一起干活,一起回工棚吃的泡面。

2、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8月20日23点31分,我和一个班的破碎工人孙某某干完活,回到北票**财丰选厂休息室,屋里没有人,我把水壶水倒满,用加热棒把水烧开,我泡了两袋不辣的“东三福方便面”,孙某某泡了一袋酸辣的“东三福方便面”,我俩都用铝饭盒泡的方便面。他刚把饭盒里的汤喝完,就说迷糊,他把窗户打开,在窗台上趴了几分钟,就跟我说:“我不行了。”我一看孙某某身上出汗了,就赶紧找我们班班长刘**,之后又找二老板李某某,他们过来就一起把孙某某送医院了。我们破碎工人休息室也是配电室,只有我、孙某某、刘**进去过,平时铲车司机刘**也进去过。孙某某和我是用同一壶水泡的方便面,他是自己泡的从家里拿的一袋没开封的“东三福酸辣方便面”。

3、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8月20日23点40分左右,财**选厂球磨工刘**找我说:“老*(孙某某)快不行了。”我就联系的宝**医院救护车,然后到孙某某休息的屋里看看,当时孙某某在床上侧身躺着呢,满身全是汗,并且在颤抖。我又给孙某某媳妇打电话,告诉她孙某某病了。在宝**医院检查完后,医院让拉到北**医院治疗。孙某某儿子打的“120”急救电话,我们矿上的张某某跟着孙某某去的北**医院。今天(8月21日)凌晨4点30分,张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化验结果出来了,是有机磷中毒。”大约今天6点20分左右,张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孙某某已经死了,我就打“110”报的警。我听他一个班的王某某说,孙某某在矿上吃了他自己从家带来的方便面,王某某也吃了自己的方便面,他俩是用同一壶水泡的方便面。

4、证人于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8月21日0点14分,我和宝国老卫生院院长李**一起坐救护车到韩古屯一个选厂抢救一个患者,到选厂小屋后发现患者在床上躺着,满身是汗,比较躁动,身上有呕吐物。到了卫生院经过处置也不见好转,我们就告诉家属赶紧打“120”,后来北**医院“120”医生来了,怀疑是“中毒,”就把患者拉走了。证人李**证言与证人于某某证实基本一致。

5、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8月21日1点1分,我们北票市中心医院急诊科到宝国老医院出诊了,2点多的时候,我和护士到的宝国老医院,我对该男患者做了常规检查,认为他属于中毒症状,因为该患者全身出汗严重,口吐白沫,丧失意识,瞳孔缩小。大约3点左右,到北票市中心医院,经验血发现患者胆碱酯酶为3000多,属于有机磷中毒,我们就把患者转到医院的内分泌科救治了。他家属在医院挂号时,我听到该患者叫孙某某。

6、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今天(2013年8月21日)4点左右,孙某某被急诊科送到我们内分泌科,是我接治的这位患者。当时孙某某脸面发青,瞳孔像针尖样,心率偏快,血压偏高,没有外伤,来的时候已经人事不省了。5点10分时,孙某某死亡。通过孙某某来医院后的一些体征,我们怀疑应该是有机磷中毒死亡。

7、证人孙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8月21日凌晨不到1点的时候,我接电话说我爸孙某某生病了,我和我妈于子*赶到医院后,我发现我爸吐白沫、出汗、呼吸困难、手脚有点抽搐,也不说话。宝国老医院说他们治不了,我们又去的北**院治疗。经过检查,大夫说我爸是中毒现象,大约凌晨5点钟的时候,我爸死亡了。我怀疑是我妈于子*下毒把我爸毒死了,因为我妈和我爸夫妻关系不好,我爸有家庭暴力,经常打我妈。大约不到一年前,我妈跟我说过跟我爸过不了了,要不也得整死我爸。大约两个多星期前的一天,我妈跟我唠嗑的时候,说她买的耗子药可好使了,一天晚上就药死了二十多个耗子。我到医院看到我爸的症状,我爸又是刚吃完方便面就犯病,我就想起我妈说的耗子药了,感觉可能是我妈下的耗子药。还有就是知道我爸孙某某死亡的时候,我发现我妈也哭也喊,但是没流出来一滴眼泪。我就看见两次我爸动手打我妈,其他时候他俩打架我都没在家。大约3-4年前,具体日期我记不清了,当时我没搬出去住呢,我和我媳妇戚某某在屋子里待着呢,我听到我爸和我妈在院子里吵架,我就赶出去了,刚到屋门口,我看见我爸拿火钩打在我妈头上了,随后我和我媳妇就过去拉架,我看到我妈头上破了,就联系村大夫王某某到宝国老医院进行治疗,当时我妈头顶部的口子缝了2-3针。又过了一阵子,具体什么时候我记不清了,我还是在我家屋里待着,我听到我爸和我妈在我家外屋地那骂起来了,随后我就赶出去了,当时我爸正在用手打我妈呢,这回被我拉开了,也没发生什么严重后果。我爸每次上夜班都是带一袋方便面,到矿上用水泡着吃。证人戚某某证言与证人孙某某证实基本一致。

8、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在3-4年前,具体哪年我想不起来了,孙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到他父母家接他和他母亲于子凤一趟,我开车到孙某某父母家接的他和他母亲。我记着孙某某他妈头部被打伤了,我开车把他们送到宝国老医院。

9、北票市公安局朝公(北)勘(2013)507、508号现场勘查笔录记载:(1)现场位于北票市宝国老镇韩古屯村财丰铁选厂配电室内。配电室内北侧由东向西摆放一张铁质单人床、一张矮桌、一套配电箱,配电室南侧由东向西摆放一张木质单人床、一张桌、一张木质双人床。桌子上西侧摆放一个饭盒,饭盒为双层不锈钢制成,上层为菜盒,下层为饭盒,菜盒内有少量油渍,饭盒内有泡开的方便面和一个不锈钢汤勺。双人床东侧有一条电褥子,电褥子上13㎝23㎝范围内有白色污渍,其中2㎝2㎝范围内有方便面残渣(呕吐物)。桌子北侧地面有一个红色保温瓶,桌子南侧墙上挂有一个白色布袋,布袋内有一个较新方便面袋,为“今麦郎”公司生产的“东三福酸辣肉丝面”包装袋,包装袋内有方便面残渣,包装袋内壁上有粘稠状物质。包装袋背面距上边沿2.6㎝处压缝下有一个约0.27㎝0.1㎝的小孔,包装袋背面距上边沿3.2㎝处压缝下有一个约0.25㎝0.05㎝的小孔。勘查时,对饭盒、较新方便面袋等予以提取。(2)现场位于北票市宝国老镇坎杖子村4-45号孙某某家。孙某某家独门独院,院门朝南开,西侧为厢房和猪圈。西院墙外垃圾堆上,厢房西北角向西360㎝、向南310㎝处有一个6㎝高,瓶盖直径2㎝,瓶底直径2.6㎝的透明玻璃瓶。玻璃瓶盖表面为铝盖,铝盖中央位置有一个直径约0.15㎝的圆孔,玻璃瓶内剩有约0.4㎝高的黄色粘稠状液体。正房由东向西第二间分为南北两间,北侧一间为卧室,卧室内地面上距东墙110㎝、距南墙23㎝处有一个纸箱,纸箱内有一支注射器,为20毫升带有针头的塑料注射器,注射器针管顶端与针头连接处及针头内有少量黄色粘稠状液体。南侧一间为厨房,西北角凳子上有一个“今麦郎”公司生产的“东三福酸辣肉丝面”纸箱,纸箱内有五袋未开封的“东三福酸辣肉丝面”。正房由东向西第三间分为南北两间,北侧一间为厨房,其中东北角灶膛内有一个红色“一步亡”空鼠药袋。南侧一间为厨房,厨房西南角灶膛内有一个红色“一步亡”空鼠药袋集药盒、塑料袋等杂物。勘查时,对玻璃瓶、注射器、方便面纸箱等予以提取。

10、朝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朝*(司)鉴(理化)字(2013)107号毒物检验报告载明:现场提取的饭盒内泡面中含有氨基甲酸脂类农药呋喃丹成份;现场提取的注射器中含有氨基甲酸脂类农药呋喃丹成份。

11、朝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朝*(司)鉴(理化)字(2013)108号毒物检验报告载明:现场提取的方便面袋中、玻璃瓶内及死者胃内容物、死者呕吐物中含有氨基甲酸脂类农药呋喃丹成份。

12、辽宁省**技术研究所辽公(刑技)鉴(DNA)字(2013)341号DNA鉴定结论载明:标记有“孙某某家现场提取的注射器活塞顶擦拭棉签”和标记“孙某某家现场提取的注射器搂手擦拭棉签”的2支棉签上均检出同一个女性个体DNA,与于子凤血样在D8S1179等20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比率为1.4531030。

13、北票市公安局(北)公(刑)鉴(法医S)字(2013)9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载明:(1)检验孙某某尸表,未见损伤。(2)解剖检验见,气管内少量粉色泡沫液,左侧锁骨中线第6、7肋间见5㎝2.2㎝肋间肌出血。解剖时,提取心血及胃内容物。(3)病理检验,朝**二医院G2013-02号病理检验报告单示:肺水肿、肺淤血伴肺出血;心肌波纹状弯曲,部分心肌断裂,部分心肌组织脂肪浸润,冠状动脉粥样硬化Ⅱ级;肾淤血,肾小管坏死;脾淤血;脑乏氧改变。(4)毒物检验,中国**学院物证鉴定中心(2013)2544号检验报告示:孙某某心血检出呋喃丹,浓度为6.6ug/ml。(5)论证,尸**某某尸体未见明显机械性、致命性损伤,病理检验未见猝死性疾病,结合孙某某心血检出呋喃丹,浓度为6.6ug/ml,分析呋喃丹中毒为其死亡原因。(4)鉴定意见,孙某某系呋喃丹中毒死亡。

14、中国**学院物证鉴定中心中警鉴字(2013)2544号检验报告载明:孙某某心血检出呋喃丹,浓度为6.6ug/ml。

15、案发后被告人于**认了其实施投毒杀人的犯罪现场为北票市于子凤家东屋内,指认了其丢弃毒药药瓶的地点为其家西院墙外。

16、现场提取的玻璃瓶(6㎝高)、注射器(20ml),经当庭出示,被告人于**承认系其作案时所用。现场提取的“东三福酸辣肉丝面”包装袋,经当庭出示,被告人于**承认系其作案时所用方便面的包装袋。

17、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证明案件的具体来源及被告人于子*到案情况(侦查卷卷一P4、5)。

18、《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被害人的主体身份情况。

19、被告人于子*供述:4-5年前,我去娄家店给我大舅过生日,我自己雇的李**车,孙某某怀疑我和李**有事,就用火钩子打我,把我头部打出血,到医院缝了4-5针。我对象孙某某在家总打我,我恨他,半年前我就想药死他。前7-8天,孙某某又打我,我就想用耗子药把他药死。2013年8月20日7点来钟,孙某某去我们村李**家干活去了。到10点来钟,就我一人在家,就想把孙某某买的耗子药注射到方便面袋子里,我到外屋锅台拿起孙某某买的耗子药,走进我家第二个东屋,从西北角凳子上方便面箱子里拿出一袋没有开封的方便面,然后我又到我家第一个东屋,从炕西头纸壳箱子里拿了一个注射器针管,是20毫升针管,带针头。我把注射器扎进耗子药药瓶中,从药瓶抽了大约五个格的药水,抽完我把注射器拔出来,拿起那袋方便面,在袋背面压缝的地方,把压缝的边掀起来,把注射器扎了进去,把针头扎在方便面面饼上,随后用我右手食指和中指夹着注射器,用大拇指推的药。推完药后,我把注射器和注射了耗子药的方便面都放在原存放注射器的纸箱子里了,把耗子药瓶顺着我家西院墙扔到院子外面去了。下午差10分钟5点,孙某某要上班,把饭盒拿出来放在窗台上,对我说他上班不赶趟了,让我给他装一袋方便面。我就把上午注射过耗子药的那袋方便面拿出来,直接放进孙某某的饭盒里,随后孙某某拿着饭盒出去骑摩托车上班了。到了晚上12点半左右,孙某某打工选厂的二老板给我打电话说:“海山病了,你快来吧。”我和我儿子直接来到宝国老医院,孙某某正做CT,医生说像是脑出血。大约抢救了一个小时左右,我儿子看宝国老医院不行,就打“120”了,“120”医生到宝国老医院看过孙某某以后说他是中毒。到北**医院,抢救20来分钟,孙某某就不行了。我投放的耗子药是透明的,黄了吧唧的液体,药水有些粘稠,药瓶玻璃瓶,高度和我大拇指高度差不多,比我大拇指粗一圈,瓶盖外层是像青霉素药瓶那种薄的银色金属盖,金属盖下面好像是灰色胶皮盖,药瓶没有商标。注射器是我家养羊打针用的,是20毫升的。注射耗子药的方便面是“东三福牌酸辣牛肉面”,袋子是绿色的塑料袋,大约半个月前孙某某买回一箱,20日那天还剩5袋,我注射完耗子药以后,箱子里还剩4袋面了。*某某在晚上上班的时候,他带饭带方便面,一天带一袋。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害人孙某某之子孙某某对被告人于子*予以谅解,要求法院对被告人于子*从轻判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因不堪家庭暴力而产生杀害其丈夫孙某某之念,遂将高毒农药注入孙某某食用的方便面内,致孙某某中毒死亡的严重后果,其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从轻处罚。被害人孙某某经常对被告人于**实施家庭暴力,对引发本案有一定过错,可酌情对被告人于**从轻处罚。被告人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有过错,本案系因家庭矛盾激化引发,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本案系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且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予以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于**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于子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2日起至2028年8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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