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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法考主观题讲解分析商法案例(1)

2024-07-15 03:2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8)鼎辉公司作为出资的对大田公司享有的100万元债权有明确的合同约定,且已届清偿期。

考题:

1、根据案情中所列事实,应当如何认定段某的股东资格?

首先需要明确在认定股东资格时没有绝对的标准,应当区分不同的法律关系分别进行认定。其次根据案件事实的描述,段某对三弘公司以代签名字的方式将其登记为股东,是予以授权且认可的。而且可以从案件中推出,段某仅是对代签字的原因持有异议,而非代签字的行为本身,段某在案例中不仅向三弘公司出具了身份证和身份证复印件,且曾经与三弘公司协商股权回购事宜,因而可以证明段某对于三弘公司以代签名的方式将其登记为股东是明知的和认可的。最后段某称其不是股东,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2、沈某以道格拉斯公司所有的厂房出资,如何认定其股东资格?

首先判断沈某是否具备股东资格,需要判断沈某的出资是否属于瑕疵出资。依据公司法规定,出资是股东对公司的基本义务,也是享有股东权利义务的基础。如果股东未按规定缴纳出资,可能引发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出资纠纷和诉讼,股东可能被起诉而依法承担继续履行、损害赔偿等违约责任,因违反出资义务而造成公司其他已履行义务的出资人损失的,还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件主要包括虚假出资纠纷,出资不足纠纷,逾期出资纠纷,抽逃出资纠纷等几种。从题干来看,沈某是道格拉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以公司房产向三弘公司出资,可推定双方具有合意。若沈某系无权处分,道格拉斯公司理应提出异议,否则,不合常理。

其次对于沈某何时具有股东权利需要依法判断,《公司法规定(三)》第10第1 款规定: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法院应予支持。沈某于2019年2月1日即将该作为出资的厂房全部移交占有给三弘公司,但直到2021年2月1日才将道格拉斯公司名下的厂房过户至三弘公司名下。沈某有权主张从厂房实际移交占有给三弘公司的2019年2月1日起享有股东资格和股东权利。

因此本案中的沈某自厂房实际移交占有给三弘公司的2019年2月1日起即享有股东资格和股东权利。

3、朱某以其持有的专利使用权作为出资, 如何认定其出资的效力?如何处理其股东资格的争议?

首先,我们需要知道本题是在考察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瑕疵责任。其次,朱某认缴出资100万元,在章程中承诺以其持有的专利使用权作为出资是违法的。原因在于《公司法》第28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所以朱某若以专利权出资,应当转移完整的权利给公司,朱某仅以使用权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最后,依据《公司法》第28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故而,朱某应当依法向其他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4、刘某出资的股权是否合法?三弘公司对该瑕疵出资,有权以何种方式进行处理?

首先我们分析第一个问题,刘某出资的股权具有重大瑕疵,其作为出资的股权上有权利瑕疵。在处理此类问题时,若要认定出资人已经履行出资义务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2)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3)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4)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其次,分析第二个问题,三弘公司有权请求法院责令刘某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采取补正措施。依据《公司法规定(三)》第 11条的规定,若逾期仍未补足,则法院应当认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若刘某被认定为未依法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则三弘公司有权要求刘某履行出资义务,并限制刘某的股东权利;若刘某拒绝,则三弘公司有权作出股东除名的决议,剥夺其股东资格。

最后,《公司法规定(三)》还规定了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情况下可能会受到的其他限制,公司可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瑕疵出资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公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5、孟某以房产出资,根据案件情形,分析孟某的股东资格及出资状况。

首先我们应当明确由于孟某作为出资的房产之上存在有效的抵押权,所以孟某的股东资格的享有需依赖于该抵押权是否在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了解除抵押权的手续并转移所有权到到三弘公司。法律依据为《公司法规定(三)》第8条规定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其次我们要具体分析孟某可能进行的行为,若孟某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內办理了解除抵押权的手来并转移其所有权到三弘公司,则其出资有效,股东资格可以自房产转移给公司占有时起开始享有。此股东资格享有时间的规定同前述第二题所引用的《公司法规定(三)》第10条第1款的规定一致。

6.在付某被追究刑事责任之后,其出资的货币和房产形成的三弘公司的对应股权应当如何处置?

首先,依据《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的规定我们可以得知,付某出资的货币所形成的股权是有效的。其次,因为依据《公司法》以及其解释的规定,房产作为盗赃物,不能适用《民法典》第311条规定的善意取得规则,因而公司无法获得该房产对应部分的股权价值。所以付某以房产出资的部分所对应的股权是无效的。最后,依据《公司法规定(三)》第7条规定,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所以当付某被追究刑事责任时,该股权应当依法评估拍卖,其转让价款所得应当由国家予以收缴。

7.如何认定沈某与道格拉斯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行为的法律效力?对于沈某以及道格拉斯公司的违法行为,三弘公司有权采取何种救济措施?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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