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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解读:第二十四条【不丧失新颖性】,著作权不予保护的对象有哪些

2024-07-15 14:0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专利法解读:第二十四条【不丧失新颖性】,著作权不予保护的对象有哪些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5 00:45:57 浏览: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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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解读:第二十四条【不丧失新颖性】 专利法解读:第二十四条【不丧失新颖性】 第二十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解读】本条是关于发明创造的公开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情形的规定。 一、按照本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发明和实用新型新颖性的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如在申请日前已经公开,便失去新颖性,不能获得专利权,这是一条基本的原则。 但这一基本原则并非绝对,也有例外。 许多国家专利法都规定,在申请日前的一定期限内,发明创造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的公开,可以不丧失新颖性,即所谓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 本条即是我国专利法对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的规定。 二、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的时间界限,本条规定为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 这一期限又被称作宽限期,即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发生本法规定的情形,该申请不丧失新颖性。 如果超过这个期限再提出专利申请,就不再具有新颖性,不应授予其专利权。 三、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形,本条规定为三种: 第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包括两层含义: 一是必须是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 中国政府主办的国际展览会,包括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门主办或者国务院批准由其他机关或者地方政府举办的国际展览会。 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即虽不是由中国政府举办,但经中国政府认可的在国内外举办的展览会。 二是必须是国际展览会,即展出的展品除了有举办国的产品以外,还应当有来自外国的展品。 在不是中国政府主办,也没有被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发明创造,就不再具有新颖性。 第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这里讲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是有一定限制的,必须是“规定的”,有一定的规模和规格。 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 不包括省以下或者受国务院各部委或者全国性学会委托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 在符合以上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第一次发表的发明创造,不丧失新颖性。 著作权不予保护的对象有哪些 通常情况下,并不是所有的专利都能获取授权,对发明专利来说,审核尤为严格,具体实施的过程中,也会考虑专利抵触申请的问题。 那么专利公开后多久授权?著作权不予保护的对象有哪些?临摹作品是否侵权?针对以上疑惑,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 一般说来,一项发明专利需要约3年时间才能获得专利权。 一般发明专利申请日起18个月后公开,如果公开后即提出实审的话,一般是二通后授权,这样就是二年多的时间,总之是要看具体的案子情况和审查员,法律是不限审查时间,只对申请人的答复时间有限制(一通4个月,二通及以后是二个月)。 也可申请时即提出提前公开并实审,这样会快些,但最快不会早于18个月授权,即使18个月内审完了,也要等到18个月后授权,因为要考虑抵触申请的问题。 另外,发明专利在公开前是不受保护的,也即申请日到公开日间的他人实施是不侵权的;公开日至授权日之间是临时保护,待授权后可以追溯,也就是说申请最终如不授权也就不保护了;只有授权以后才真正保护。 所以不是受理即受保护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四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著作权不予保护的对象包括以下几类: (一)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二)有悖社会公德和妨害公共秩序的作品; (三)进入公人领域的作品; (四)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临摹作品是不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视情况而定: (一)临摹画不管是对原画的精确复制还是对原画的有所改变(但两幅画在视觉感受上没有明显区别),如果未经原画作者授权,都可能构成侵权,出版机构也要承担侵权责任; (二)临摹他人作品不用于商业目的,只是自己学习欣赏的是不构成侵权的。 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错过主动修改机会还能再修改了吗 专利申请注册必须要提前准备好,如果准备不充分,在注册过程中很有可能需要反复提交材料。 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专利申请时间有何要求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由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不同类型的专利申请,其主动修改时机不同,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 (一)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二)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三)另外,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对于要求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国际申请,可以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主动提出修改。 (四)对于要求获得发明专利权的国际申请,可以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对申请文件提出主动修改,即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仍然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二章规定“申请费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或者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 需要在该期限内缴纳的费用有优先权要求费和申请附加费以及发明专利申请的公布印刷费。 申请附加费是指申请文件的说明书(包括附图、序列表)页数超过30页或者权利要求超过10项时需要缴纳的费用,该项费用的数额以页数或者项数计算。 ” 不是,还有机会,如果申请人错过了前面提到的主动修改时间,也是有修改机会的,那就是申请人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即可进行修改,但必须按照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修改,也就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只是,相对于主动修改,按照通知书要求进行修改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区别。 例如,在主动修改时,根据说明书的记载而增加新的独立权利要求是被允许的,但是如果按照按照通知书的要求修改时则一般是不被允许的。 当你发现你的申请文件存在不时,如果不及时进行主动修改,也是会影响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甚至影响后续的专利授权。 因此,要好好把握主动修改时机。 有,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另外,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有关规定,不论申请人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属于主动修改还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都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如果修改的内容与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则这样的修改不能被允许。 专利法解读:第二十四条【不丧失新颖性】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更多关于 著作权不予保护的对象有哪些 的资讯,可以咨询 乐知网。 (乐知网- 领先的一站式知识产权服务平台,聚焦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 业务)。 关键词: 发明专利申请 专利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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