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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坐飞机、高铁……?“限制消费”了解一下

2024-05-20 16:3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原创 王力 上海一中法院 收录于合集 #执行那些事 8个

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会采取包括发出报告财产令、进行网络执行查控、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搜查、拘传、罚款、拘留、信用惩戒、限制消费等在内的诸多执行措施。

其中,限制消费措施旨在通过限制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的高消费和有关消费行为,避免恶意逃债行为,以此形成震慑力量,督促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主动履行义务,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

七问七答

帮你了解“限制消费”

问题1

什么是“限制消费”,限制的内容有哪些?

限制消费是指执行程序启动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的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的执行措施。

被限制消费的对象不得有以下行为:

1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

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

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

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

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

旅游、度假;

7

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

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上述行为。

问题2

被“限制消费”的人是不是人们俗称的“老赖”?

不是。人们俗称的“老赖”,一般是指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抗拒执行,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的被执行人,即“失信”被执行人。同为执行惩戒措施,“限制消费”相较于“失信”,存在以下几点主要区别:

区别一:限制对象不同

“限制消费”主要针对“没有还钱”的被执行人。

“失信”主要针对“故意不还钱”及采取抗拒执行、逃避执行、违反相关行为等的被执行人,具体包括: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

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

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

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

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区别二:限制内容不同

“限制消费”侧重在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前,限制被执行人的“挥霍”行为,具体包括问题1中的9种行为。

“失信”侧重在多个社会层面对其信用惩戒,法院会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征信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通报,其目的是使其在包括市场准入、政府扶持、融资信贷、资质认定等方面受限。

区别三:限制期限不同

“限制消费”一般为无限期,直至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之后才可解除限制消费措施。

“失信”一般为两年。但对于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则会在两年的基础上延长一至三年。对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失信”则为无限期。但如果失信被执行人能够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问题3

被“限制消费”的人违反限制内容进行消费,有什么法律后果?

被“限制消费”的人违反限制内容进行消费,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问题4

如何查询是否被“限制消费”?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会公示全国执行案件信息,可登陆该网站输入被执行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或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查询相关案件的被执行人是否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问题5

我因有债务未偿还被“限制消费”,但现在突发紧急情况,需要乘坐高铁或飞机赴外地,应该如何做?

被“限制消费”的个人因本人或近亲属重大疾病就医,近亲属丧葬,以及本人执行或配合执行公务,参加外事活动或重要考试等紧急情况亟需赴外地,可以向法院申请暂时解除乘坐飞机、高铁的限制,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并按要求作出书面承诺,法院经严格审查并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给予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的暂时解除期间。

问题6

被“限制消费”的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后,应否解除对原法定代表人有关消费行为的限制?

公司类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应举证证明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并对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原法定代表人申请解除限制消费措施并举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说明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理由,并签署保证书,保证其并非被执行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和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原法定代表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摁印。人民法院解除对原法定代表人有关消费行为的限制后,发现其使用被执行单位财产进行有关消费的,除依法对其予以制裁外,可以重新对其有关消费行为予以限制。

问题7

被执行人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以规避限制消费措施,原法定代表人仍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对债务的履行负有直接责任,能否继续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被执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其他可以控制、支配被执行单位财产的主体,与法定代表人一样不得实施高消费及有关消费行为。若原法定代表人属于上述主体,虽然其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人民法院仍可继续对消费行为予以限制。

实践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单位章程等公司文件、登记机关的登记、备案信息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等认定原法定代表人是否属于被执行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股东。

综合原法定代表人在变更后是否仍对外代表被执行单位签订合同或者从事其他商业行为、进行审判执行活动,对内参与被执行单位决策、组织人事调整、财产处置等情形,原法定代表人属于实际控制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具有高度可能性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原法定代表人属于上述主体,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文:王力

原标题:《不能坐飞机、高铁……?“限制消费”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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