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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风险提示】出差跨节假日就算加班吗?不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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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标准工时制下的每日法定工作时间8小时 (8:30-12:30, 13:30-17:30)为前提, 例如某公司安排员工王某前往A地的供应商处检查产品质量。

该员工于当日14时从单位前往A地, 当晚住宿于A地。次日上午前往供应商处检查产品质量, 并于该日的14时返回到单位。假设两地的公路单程时间是6小时, 王某检查产品质量需1小时 。

此种情况下,由于在途的12小时是为提供工作服务所必须的程序时间, 也应核算为工作时间。故王某此次出差的工作时间是13个小时, 其中从当日14:00-17:30的3.5小时在途时间、次日1小时的服务时间和6小时返程的在途时间为正常工作时间。

而对于当日17:30后的2.5小时在途时间, 应当视作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应支付150%的加班费。

(三) 出差的起始和终止时间跨越法定工作时间段且涉及双休日或法定节假日的情况。

王某于周五14时从单位出发去往A地的供应商处检查产品质量, 于周六的14时返回到单位, 其他假设条件同前例。这种情况下,王某从周五14:00-17:30的在途时间为正常的工作时间。

而对于周五17:30后的2.5小时在途时间, 应当视作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的额外工作, 对于周六的1小时服务时间和6小时在途时间为双休日安排加班, 用人单位应分别支付150%和200%(无法安排补休) 的加班费。

(四) 出差员工提供工作服务的时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 但在途时间又在法定工作时间外的情况。

按照前述第 (三) 项实际已经明确, 在途时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外的, 区分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双休日安排加班、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等不同情况, 对于在途时间分别给予150%、200% (无法安排补休)、300%的加班费。

(五) 出差员工提供工作服务和在途时间均在法定工作时间内, 但出差期间跨越双休日或者法定节假日的情况。

由于出差所跨越的双休日或者法定节假日期间员工并未提供劳动, 而是在休息, 只不过是在出差地而不是在居住地休息。这种情况下,员工并不是加班, 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加班工资。

(六)出差员工提供工作服务的时间和在途时间均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

毫无疑问, 这种情况下, 用人单位应当区分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双休日安排加班、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等不同情况, 对于服务时间和在途时间分别给予150%、200% (无法安排补休)、300%的加班费。

另外,下面两点需要特别注意:

①出差补助不能代替加班工资。出差补助一般按天计发,补助标准与出差地住宿费、交通费、餐费等标准相关,其性质是经济补偿,而加班工资则属于工资报酬,故若劳动者确有出差期间加班的事实,用人单位应当在给予补助的同时支付加班工资。

②针对存在长期出差或频繁出差的特殊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可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不定时工作制。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END

来源:江苏工会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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