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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皂是化妆品?染发剂成监管重点?2020年新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告诉您

2024-07-14 09:4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在旧条例中,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

而根据新条例第十六条,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

此外,第78条称,对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注册的用于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的化妆品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置5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可以继续生产、进口、销售,过渡期满后不得生产、进口、销售该化妆品。

小贴士:

发用品成为下一个监管重点。

03

明确化妆品与原料 “注册/备案”制度

在旧条例中,未根据风险等级区分特殊化妆品与普通化妆品,仅规定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必须经化妆品监管部门批准;对于化妆品新原料使用,也同样必须经化妆品监管部门批准。

而新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管理。

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

化妆品原料分为新原料和已使用的原料。国家对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对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

新条例第十一条显示,在我国境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的天然或者人工原料为化妆品新原料。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功能的化妆品新原料,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使用;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应当在使用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通过新条例中确定的风险分级、分类管理方式,不仅可以实现更科学的监管,更能以此鼓励化妆品行业积极创新,推动行业发展。

小贴士:

其实还是风险管理的监管思路,风险高的注册,风险低的备案。

注册/备案人堪称化妆品行业最有责任感的人。

04

依风险高低引入分类管理——“非特”成过去式

在旧条例中,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

而根据新条例第十六条,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

此外,第78条称,对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注册的用于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的化妆品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置5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可以继续生产、进口、销售,过渡期满后不得生产、进口、销售该化妆品。

小贴士:

以后没有“非特”了,叫普通化妆品

05

明确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责任

在旧条例中,对责任主体的定义模糊、说法不一,描述包括“生产企业”、“化妆品经营者”等,难以明确主体的责任划分。同时,对产品质量的责任承担也不明确,且未针对各个环节建立有效的保障机制。

而新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的责任。根据第六条和第二十八,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可以自行生产化妆品,也可以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化妆品。

06

加大惩罚力度,强化法律责任

比旧《条例》2-3倍、3-5倍的罚款,新《条例》明显加大了违法惩罚力度,除了有15-30倍的罚款外,还有吊销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等规定。

新《条例》第5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

(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

(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

小贴士:

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有可能从此告别化妆品行业。

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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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根据化妆品网信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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