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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工学院学生考勤管理办法

2024-06-30 21:4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设遵章守纪、健康文明的优良校风和学风,优化校园育人环境,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安阳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安阳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安阳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试行)》及学生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考勤管理。

第二章 考勤范围与违反考勤纪律的种类

第三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包括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公益劳动、军事训练、政治学习以及学校和各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等,上述活动均需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条 违反考勤纪律的情况包括迟到、早退与旷课等

(一)迟到:学生在上课铃响结束后或活动开始后,方进入教室或到达活动地点为迟到。

(二)早退:下课铃响前离开教室或活动未结束而不参加活动的为早退。

(三)旷课:未请假不参加第三条规定的学习和活动的为旷课。

1.学生未请假不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必修课、实验课、本人已办理了手续的选修课等,按实际学时记旷课学时数;

2.学生旷考,按考试时间的2倍记旷课学时数;

3.未请假私自离开学校或实习现场,每天按旷课8学时计;

4.未请假不参加学校组织的军训、运动会等重大活动,每天按旷课8学时计;

5.迟到、早退超过15分钟以上,按旷课1学时计;

6.迟到、早退不超过15分钟,累计三次,按旷课1学时计;

7.本节课实际上课时间少于当节课一半时间的,按旷课计。

第三章 请销假

第五条 学生请假分为事假、病假、公假三种。

(一)事假: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有特殊原因请事假时应有相关证明。

(二)病假:三日内应当有校医务室、县级以上医院或专科医院证明,超过三日应有县级以上医院或专科医院证明。

(三)公假:应有与公假有关的主管单位负责人书面证明并加盖相应印章。

第六条 请假与销假手续的办理:

(一)学生请假应当持有关证明和请假条到学生所在学院办理请假手续。

(二)请假期满应及时到辅导员处销假,如不能如期销假者,应当重新办理请假手续。

(三)学生在请假期内,如提前返校,应当及时到辅导员处销假。

(四)学生应当亲自办理请假手续,非因重病或重大事故,不得请人代办。

(五)学生先行离校,后来函来电请假者,不予准假,按旷课处理。

第七条 请假手续的审批权限:

(一)请假手续应逐级审批,三日以内由辅导员批准;三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由辅导员审核报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书记或副书记批准;十五日以上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

(二)考试期间请假,应于事先办理请假和缓考手续,学院及时报教务处备案。

(三)住宿学生办理请假手续离校时,学生应持学院出具的有效请假手续提前报宿舍管理中心备案。

(四)全校大型集会、节假日前后,非特殊情况不得请假,需请假者除按正常手续办理外,需经学生工作处领导批准。

第八条 学生旷课、未经批准而擅自离校等行为,期间如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章 考勤实施

第九条 考勤以班为单位进行,由考勤员(由班干部担任)实施,任课老师现场负责,辅导员安排落实,所在学院负总责。

第十条 各班考勤员上课前10分钟点名,对学生出勤情况详细记录(迟到、缺勤、请假等情况)在学生考勤登记表上,请假的以请假条为准,任课老师上课时核对学生出勤及缺勤人数(需与考勤登记表相对应),实时记录早退人员名单,上述情况要及时记入《教师日志》。

第十一条 每周由辅导员(班主任)汇总核实本班学生的考勤情况(请假、迟到、早退),并向学院上交《考勤登记表》和考勤情况汇总表,汇总表中缺勤学生名单人数应与《教师日志》未到学生数相对应,并视情况对情节较轻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与警示。

第十二条 各学院要定期检查、抽查本学院的出勤情况,抽查每天不少于一次,审核各班考勤登记表及考勤情况汇总表,存档备查。对考勤较差的,要进行批评教育,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三条 校团委安排校学生会每周抽查各学院考勤情况,对于考勤情况不好的学院、专业、年级、班,要加大抽查力度,抽查结果每周报学生处。

第五章 考勤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处对各学院考勤抽查情况每周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 对旷课达到相应学时的按照《安阳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未经学校批准或未履行请假手续,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以下学时:

(一)10—15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16—2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21—3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31—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学生因旷课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后,经教育再有旷课现象,按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处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学生旷课学时数,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计算。

第十七条 学生因某种原因无法坚持学习,缺课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应予休学。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予以退学处理。

第十九条 各学院应将学生的考勤情况纳入学生量化考核体系,与评先评优相结合,具体细则由各学院根据情况制定,报学生处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学校及各学院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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