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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上班迟到扣取工资是否合法?

2024-07-04 12:2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一、上海二中院与上海市人社局典型案例:上班迟到被扣巨额工资案

【基本案情】

江某于2019年9月17日入职某医疗公司从事内勤工作。公司考勤制度规定:员工上下班应进行考勤管理,未经批准无故不上班,单次迟到、早退、或未经审批外出、离岗超过60分钟以上视为旷工一天;10分钟

【裁判结果】

黄浦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规章制度规定对迟到的劳动者扣除相应未提供劳动时间对应的工资部分,但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亦当合理且善意,普通用人单位不具有罚款权,如为了惩罚而扣除多倍的工资,既有悖法律规定,也不符合情理,按劳动者日工资扣发相应缺勤时间的工资较为公平合理。现双方一致确认讼争期间江某被扣除工资209,400元,结合江某的实际缺勤时间,经核算,因江某缺勤应被扣除工资12,781.90元,故江某主张公司支付工资差额,应予支持,公司应支付江某2020年11月30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196,618.1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劳动关系具有鲜明的人身依附性与从属性,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管理的权利,对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有权进行惩戒,但该惩戒应遵循合法、合理和善意的原则。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明显扩大劳动者违纪结果、加重劳动者违纪责任的不合理规定,不能作为用人单位处罚劳动者的依据。本案最终依公平原则,确定了按劳动者日工资标准扣发相应缺勤时间工资的处罚机制,既保障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也规范了用人单位用工管理权的行使,有利于督促用人单位遵循民主程序制定合法、合理且善意的规章制度,构建良好和谐的用工关系。

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第七批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公司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处以罚款的数额高于劳动者在试用期工作期间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属于违法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28日,廖某进入某文化传媒公司从事市场总监工作,双方签订《员工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3年,如廖某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某文化传媒公司有权要求廖某赔偿经济损失等内容。同日,廖某签署《员工手册》,约定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内者,总监每次罚款现金1000元;工作未完成或未按标准完成者,总监每次罚款现金1000元等内容。2020年5月4日,某文化传媒公司制定《市场部门管理制度》,载明当周工作计划未完成者,总监罚款1000元,每次倍增;迟到30分钟以内的,总监罚款现金1000元,每次倍增等内容。廖某在该制度上签字并捺印。依据上述《市场部门管理制度》,2020年5月,某文化传媒公司以廖某开会迟到、工作任务未完成为由多次对廖某进行罚款。6月6日,廖某因个人原因自愿申请离职,某文化传媒公司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书》,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廖某经仲裁后提起诉讼,要求某文化传媒公司返还罚款。

【裁判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本案中,某文化传媒公司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对廖某处以罚款的数额高于廖某在试用期工作期间所获得的劳动报酬,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规定;廖某虽未完成工作计划,但某文化传媒公司在取消其绩效工资基础上,还按照《市场部门管理制度》进行罚款和倍增罚款,实行双重处罚,明显有违公平原则,不具有合理性。尽管用人单位享有通过制定规章制度规范企业管理和员工行为的自主管理权,但其权利不得滥用,某文化传媒公司的倍增罚款制度,既不合法也不合理,不能作为对廖某进行处罚的依据。

【典型意义】

劳动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治理规范,用人单位依据经法定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处罚,系用人单位行使自主管理权的行为,但人民法院仍应对规章制度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

相关提示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合法所有的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罚款属于财产罚的范畴,依照《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财产的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而用人单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非《行政处罚法》中可以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权力机关,本身是无权在规章制度中设定罚款条款。企业的处罚权最早的规定为国务院1984年颁发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废止),条例列明了处罚的形式,主要为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两种形式,其中行政处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经济处罚为给予一次性经济罚款,即罚款。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明确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被《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代替。

用人单位可以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的规定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薪资制度,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出勤率、为公司创造价值等各项待遇考核发放,体现用人单位管理及员工工作表现发放工资薪资,从而合法地对员工进行有效管理。

用人单位常见的违法扣工资行为:

1、迟到扣工资

因为一般而言,迟到早退几分钟,并不会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且企业应当在人力资源管理中设置,应急预案加以解决。旷工半天罚一天的工资也违法,工作半天也应有半天的工资。

用人单位虽不能对劳动者进行罚款,但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规章制度等合法手段进行相应的惩罚,但不能超过合理范围。

2、业绩未完成要扣工资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规定: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该规定,无论劳动者有没有完成目标,只要劳动者上班了工作了,用人单位就应该给劳动者发放工资,至少要保障最低工资。

3、辞职未提前通知单位扣工资

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者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关系时双方应当结清工资。工资作为正常劳动所得,在无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无权扣除工资。

劳动者离职如果不交接就走,或者是提完离职就走,用人单位以未按流程离职为由扣除劳动者工资,是不合法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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