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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餐厅吃饭时受伤,由谁赔偿?

2024-06-10 16:4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餐厅摔伤责任划分怎么定

  2013年7月,李玫应邀参加好友的结婚典礼,典礼设在北京市怀柔区一家餐厅。当天,李玫穿一身小礼服,踩着高跟鞋到了场。婚宴结束后,李玫和几个朋友边谈笑边走出餐厅,不料,李玫忽然脚底打滑,高跟鞋着地不稳,一个趔趄就摔倒在地上,造成右膝盖严重损伤。摔伤导致李玫两个月不能上班,李玫气愤不已,一纸诉状将餐厅告上了法庭。她认为当天地面湿滑,工作人员却没有及时提醒,导致自己滑倒摔伤,餐厅应该对她负责,故要求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 精神损失费等共计一万余元。

  法院最终判决餐厅给付李玫医疗费、医疗器具费、交通费、误工费3045元。

  法官说法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原告系在被告餐厅摔伤,被告作为餐厅经营者,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原告受到人身损害,故被告对原告的合理损失应承担一 定的赔偿责任。但原告因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诉称之地面湿滑导致其摔倒,所以法院不予采信。其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身体状况及就餐的环境应有充分认 知,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摔倒受伤,原告自身应承担部分责任。

  最终判决餐厅承担70%的责任,原告李玫承担30%的责任。法官提示,就餐过程中发生的 人身伤害,很多情况固然是由于餐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是也应当尽到自己的注意义务,并在受到伤害时应当及时保留证据,才能最大限度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餐厅

  朋友相聚“涮火锅”,一氧化碳中毒谁负责

  2014年9月12日晚,刘强和几个朋友在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某美食中心乐如居火锅吃饭,店中为烧炭火锅涮肉,用餐期间,刘某等四人均感到 头晕、恶心,后被送往北京怀柔医院进行急救,经诊断为急性一氧化碳中毒,并进行了高压氧治疗。刘强认为,正是由于餐馆设施存在安全隐患,通风不畅才造成自己一氧化碳中毒。遂起诉至法院,将某美食中心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共计10744.14元。后法院依法追加火锅城实际经营者李力为共同被 告。

  法院最终判决李力、某美食中心赔偿刘某医疗费、误工费共计3700余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 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原告刘强提供了医院相关证据证明其一氧化碳中毒并接受治疗,而被告火锅店实际经营者李力否认原告一氧化碳中毒、休假与就餐无因果关系则不能成立。另外,本案所涉火锅城隶属于某美食中心,被告李力实际是承包者,实际两者形成了承包经营合同关系。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双方在对外产生债权债务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法院依法追加李力为共同被告,被告李力亦不得以自己不是美食中心负责人而进行抗辩,本案中某美食中心与火锅店实际经营者应该共同赔偿原告损失。

  原告提供了相关医疗票据,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实际误工费,结合休假天数及城镇居民年度可支配收入确定误工费,最终共计赔偿3700余元。

  餐馆食物中毒,是否“谁投毒谁赔偿”

  2010年4月23日中午,张悦到怀柔山区某餐馆用餐,用餐半小时后出现头昏、恶心、乏力、心悸、昏睡等中毒症状。随后张某被送往怀柔区第 一医院抢救,经诊断为急性可乐定中毒,出院后,张悦中毒症状未完全消失,经常出现头痛、乏力、心悸,无法正常生活和工作。张悦认为,某餐馆作为食物的生产者及销售者,生产并销售有瑕疵的产品,给其造成人身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将某餐馆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一万余 元。

  法院判决被告某餐馆赔偿原告张悦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020.9元。

  法官说法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 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原告张悦系在被告餐馆就餐发生中毒症状,因被告提供的食品中含有可乐定所致,被告餐馆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被告辩称餐馆已经在事故发生后垫付了医疗费用,并已查明顾客中毒系第三方在公司淀粉供应商处投放可乐定所致,因此自己对中毒事件并无过错,原告人身损害应有第三人及淀粉供应商承担赔偿责任,餐馆不再负任何赔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由此可见,即使损害是由第三方引起的,餐馆作为销售者仍然负有赔偿消费者的法定义务,被告赔偿 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因此,被告对于“谁投毒谁赔偿”的抗辩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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