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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友,酒驾醉驾的这些认识误区你知道吗?

2022-03-24 01:3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酒驾醉驾危害极大,是在为生命“砍价”、为事业“减码”,人生轨迹、职业生涯由此出现断点的案例比比皆是。“酒”字本身没有“红与黑”,无关“醉与罚”,然而酒后转动的方向盘,却把“酒”转成了“黑”的色彩,把“醉”转向了“罚”的范围。一时的侥幸可能成为终生的不幸,一次的酒局或许就是悔恨的结局。现实中,有哪些误区需要引起警惕呢?海苔哥带大家来辨一辨。

酒驾醉驾的误区

1

少喝几杯不要紧,度数很低不醉人

很多人自诩酒量大,新陈代谢速度快,认为少喝几杯或者喝点低度酒不碍事。殊不知,是不是构成酒驾醉驾,不是“我的感觉我做主”,而是有严格界定标准的。

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饮酒驾驶是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驶是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通常情况下,成年人喝一杯啤酒(2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约为17.6mg/100ml,接近酒驾的临界值;喝一瓶半啤酒(900ml)约为79.1mg/100ml,接近醉驾。以36度白酒为例,喝一两白酒(50ml)约为39.6mg/100ml,已属酒驾;喝二两白酒(100ml)约为79.1mg/100ml,已近醉驾。可以说,杯酒下肚就埋下了违法酒驾的祸根。

2

醉驾无非破财免灾,事后人生依旧潇洒

酒驾醉驾并非无关人生痛痒的小瑕疵,不仅仅是罚款、吊销驾驶证或者拘留几天了事,大多都会付出难以承受的代价。

酒驾醉驾的成本到底有多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列出了算式、给出了答案:

酒驾=暂扣6个月驾驶证+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扣12分;

再次酒驾=10日以下拘留+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

醉驾=约束至酒醒+吊销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酒驾或醉驾发生交通事故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吊销驾驶证+终生禁驾。

《民法典》及相关保险条例明确,一旦酒驾醉驾,商业险一概不予赔偿。若造成人身损害,还要负担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还要承担高额的死亡赔偿金。酒驾醉驾漠视生命,罔顾公共安全,极易触碰《刑法》规定的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条款界线,造成极为严重后果的,最高可至死刑。

酒驾醉驾不止会有显性的违法犯罪成本,还会“城门失火、殃及池鱼”,附带一些隐性成本。例如,本人及子女报考军警学校、国家公务员或将无法通过政审;纳入个人信用记录,贷款、消费和出国(境)均会受限。

3

大杯喝水能稀释,检测度数会降低

很多人为了逃避酒驾检查,各种花式作妖,手段花样百出。有人装疯卖傻,有人卖萌套近乎,也有人和交警拼智商、打太极,酒驾被抓后疯狂喝水的行为就很典型。

大量喝水确实能稀释酒精的浓度,但对于体内酒精含量来说并不会有太大的影响。酒精进入体内,超过1个小时就会融入血液,2个小时左右就会达到峰值。通常情况下,成年人每小时只能代谢10g酒精,完全代谢的过程长达10多个小时。

喝水、吸烟、嚼口香糖,会让口腔中的酒精含量短时出现下降,但酒精检测仪器所检测的是来自肺部的气体,这也是交警要让受测者至少吹气两到三秒的原因。

4

偷梁换柱无人晓,顶包替罚是高招

酒驾醉驾发生交通事故后,找人冒名顶包“罪加一等”。在酒驾面前,朋友义气、手足情深、夫唱妇随、爱子心切均是要不得的,包庇纵容最终会害人害己。

顶包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如果肇事者不构成犯罪,则顶包者会有相应的行政处罚,如果肇事者构成犯罪,则顶包者可能会涉嫌窝藏包庇罪、伪证罪等。积极配合检查,不顶包、莫耍赖,将法律成本降至最低,方能及时止损。

5

只要不喝酒,路上放心走

一些食品药品食用后嘴里短时间内会产生酒精,例如藿香正气水、蛋黄派、榴莲等,吹气测试会显示酒精含量,但是抽血测试却不会检测出酒精,这就是假性酒驾、伪酒驾,驾驶人员一般不会受到处罚。

然而,某些含有酒精的特殊食品进入体内,会引起血液酒精含量超标。所以,识别酒精食品,莫有侥幸心理。很多人认为,危险驾驶罪是为了打击酒后驾车,因此除了喝酒以外,服用补品、药品、保健品等引起的体内酒精超标是不构成犯罪的。实际上,酒驾入刑的出发点是为了保障驾驶员、第三人及公私财产的合法权益,不论是否有饮酒的形式和行为,只要体内摄入酒精,最终都会影响到驾驶安全,产生危险驾驶犯罪的法益侵害。

6

“道路之外”动动车,“法外之地”不追责

很多人抱有侥幸心理,认为小区内“道路”、马路牙子、停车场等“道路以外”的区域不属于危险驾驶罪中的“道路”范畴,会因危险系数较低不构成犯罪。其实不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只要在“道路”范畴内,哪怕酒后挪车也属于酒驾。

汽车发动并发生位移,驾驶人即处于驾驶行为之中。驾驶人饮酒后,控制能力和反应能力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在这种情况下驾驶机动车辆,即使车速再慢、距离再短,也极易发生危险事故,会对周围不特定的人或物造成威胁,可能会涉嫌危险驾驶罪。

7

交警不查电动车,骑着上路也无妨

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的想法在一些人心里根深蒂固,认为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不属于酒驾醉驾范畴。但事实并非如此,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也会受到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电力驱动也属于动力驱动的一种,《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电动车主要技术性能要符合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整车质量不大于40kg的要求。实际上,很多电动车都是远超这个标准的,所以饮酒后驾驶已达到机动车标准电动车的,按照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罚,达到醉酒的涉嫌危险驾驶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无论是机动车还是电动自行车,都不要酒后驾驶,否则害人害己。

8

相约共尽“一壶酒”,出事可以“绕着走”

日常生活中,大家都会参加朋友、老乡之间的聚会宴请,席间出现劝酒、灌酒的情况比较普遍,酒罢各自散去,在返回的路上发生酒驾醉驾情形也司空见惯。很多人认为,对于宴会组织者、同饮者的责任问题,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出了事是牵扯不到自己的。其实,担不担责、担多大责,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的。

饭局、酒局等社交活动的组织者应当通过其积极的行为来避免参与者因社交活动遭受损害,虽然饮酒属于社交层面的情谊行为,相互之间不存在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如果共同饮酒人采取强迫性劝酒、针对性灌酒等行为,组织者明知饮酒者需要驾驶车辆未尽到合理提醒、劝诫、照顾等安全保障义务,饮酒者因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9

隔夜休整等酒醒,身体状态肯定行

很多人认为,过量饮酒后,经过一段时间休息,自我感觉已经恢复就可以开车了,或者认为“我酒量大,代谢好”“睡一觉酒醒了”。其实,不同的人饮用相同的酒,由于身体代谢能力不同,一定时间后的检测数值也会有所差异。即便是同一个人,在不同时间、不同状态下,身体解酒功能也会有所不同,此时驾驶机动车仍可能属于饮酒驾驶或酒后驾驶,甚至极少数情况下会出现醉酒驾驶。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隔餐酒”“隔夜酒”。

“隔餐酒”“隔夜酒”是否会造成酒驾或醉驾,不是以驾驶员的自我感觉作为评判依据的,也不是以酒后间隔时间长短界定的,而是以体内血液酒精浓度专业测试结果为标准,只要体内酒精超标,不论饮酒过了多长时间、驾驶人自我感觉多么良好,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仍然属于酒驾醉驾。

10

身份就是“金钟罩”,地位可以搞特殊

党员干部的身份不是“护身符”,酒驾醉驾不仅触犯了法律的底线,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必然也触碰了党纪的红线,党纪政纪会告诉你:党员干部酒驾醉驾是“罪上加罪”的。

《党章》第40条规定,严重违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党纪处分条例》第31条规定: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于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32条规定: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14条: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一旦醉驾行为构成犯罪,不但会使党旗蒙羞,党员的光荣身份或将失去,职业生涯也可能因此葬送。

结语:透过以上10个误区,我们要更加清醒认识“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道理,切实绷紧思想弦,拉起警戒线。即将到来的春节,是在疫情多点散发、防控要求不减背景下的一个特殊节日,各级要持续搞好法纪教育,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对出现的酒驾醉驾等问题,要有“零容忍”的鲜明态度、“下猛药”的坚定决心,真正把严的责任担起来,把严的约束紧起来,把严的基调立起来,努力实现酒驾醉驾见底清零,确保过一个欢乐、祥和、安全的春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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