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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法民理第5期

2024-07-12 12:5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原创 史建颖 石仁杰 上海嘉定法院 收录于合集 #辨法民理 5个

编者按

情系民生,服务大局是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职能,为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即日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情况》正式改版为线上微信公众号形式。民事审判庭、各人民法庭、执行裁判庭联合推出“辨法民理”栏目,聚焦民事审判和知识产权审判领域保障民生福祉、服务创新驱动的典型案例和工作举措。

近日,四川崇州一小区发生“2岁女童被大型犬扑倒撕咬”事件,引发社会关注。在关心女童身体健康的同时,关于饲养动物如何避免致人损害,以及因动物致害后如何进行维权,也引起广泛热议。本期“辨法民理”将通过三起真实案件阐释饲养动物致害的法律责任承担。

本期话题

# 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由谁承担?#

基本案情

一天,刘某在外遛狗未拴绳,恰好遇到了陈某的宠物狗也未拴绳,两狗相遇并发生撕咬、追逐。这时,张某骑电动自行车经过,被陈某的宠物狗撞击后倒地受伤。之后,张某去医院就医治疗,共花费医疗费六万余元。事后,张某将刘某和陈某二人告上法庭,要求两人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理由及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陈某作为动物饲养者,未按规定将犬只饲养在固定区域内或以其他方式加以束缚,存在饲养动物管理不当的过错。被告刘某在遛狗的过程中,未按要求为犬只佩戴狗绳,最终导致两条狗撕咬、追逐,存在饲养动物管理不当的过错。双方的混合过错共同导致了此次事故的发生。法院判决由被告刘某、陈某对原告张某的损失承担同等赔偿责任,并互负连带。

基本案情

李某牵着小狗路过王某的饭店门口时,饭店内的一条大型犬突然冲出来扑向李某和其小狗,当时该犬系着狗绳,身上带着小凳子。王某见状紧随该犬后追赶。李某为躲避追赶掉头奔跑,在奔跑的过程中摔倒受伤。李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王某辩称,肇事的大型犬是别人隔夜留置的流浪狗,自己用狗绳拴在了饭店门口的凳子上,因此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裁判理由及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被告王某称事发大型犬系流浪狗,其好意收留,但事实上已经形成饲养关系,故王某应承担饲养人责任。同时在该事件中,原告李某在躲避过程中采取的措施过激。结合双方在事件中的过错,法院判决被告王某承担事件损害的70%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赵某牵着其宠物狗在小区遛弯,走到小区一处居民休息处时,恰逢孙某牵着一只戴着嘴套的大型犬在小区行走。突然,孙某的狗挣脱牵引绳冲向赵某的狗,并将其宠物狗咬伤,赵某本人也受到了冲撞倒地受伤。赵某诉至法院,要求孙某承担相应治疗费用。

裁判理由及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饲养的犬只未办理狗证,且毫无征兆的对他人及其他宠物狗造成伤害,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赵某遛狗时系牵引绳,且宠物小狗体型小,没有主动冲撞行为,不存在过错。遂判决孙某承担原告及宠物狗治疗费。

法官提示

近些年,养宠人的群体规模不断扩大,俨然成为一种时尚。文明养宠、规范养宠会增加生活的幸福感。但是,如果养宠行为不当,也会造成一些难以预料的后果。近年来,动物致人损害纠纷的案件数量也在逐年升高。嘉定区人民法院分析认为,此类案件的发生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是犬只蓄养管理不规范。

主要表现为饲养人未严格按照《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对犬只进行有效管理。一方面,饲养人遛狗不系牵引绳、不戴嘴套、散养不圈养等违规行为,造成未能有效管制犬只。另一方面,饲养人未严格办理养犬登记、接种疫苗等必要管理条目,更造成了犬只伤人事故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6条规定,对于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是流浪动物喂养、收留不当。

随着动物保护意识的传播,部分居民或爱心人士会在公共场所长期喂养流浪动物,造成动物聚集,由于此类动物一般不会专门接种疫苗、年检,更容易携带疾病。长期喂养流浪动物或者收留流浪动物的行为可能形成事实上的饲养关系,喂养人或者收留人负有管理责任。如果该流浪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喂养人或者收留人视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由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为倡导科学养宠、文明养宠,有效减少因宠物饲养不当而产生的各类纠纷,有三点提示请广大养宠人戒之勉之:

一是要树立责任意识和法治理念。

市民饲养宠物要增强风险意识,遵循相关宠物管理规范,办理宠物登记、接种疫苗等必要事项。宠物主人需要充分了解自己宠物的习性,采取有效的管控措施,携爱犬出门时应使用绳索牵引并给爱犬佩戴嘴套,尽到看护义务,及时制止犬吠,防止伤害到他人或动物,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二是要普及养宠知识、理性对待养宠问题。

现代社会宠物已经成为许多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与此同时也应维护他人合法权益。媒体应当发挥积极地引导作用,向公众普及科学的养宠观念。同时,向未饲养宠物的群众普及宠物知识,使他们了解宠物的习性,最大程度地减少宠物伤人事件的发生。对于流浪动物,应向公众普及相应的流浪动物饲养知识,科学喂养、科学收留流浪动物,做好管理、看护事宜,避免流浪动物伤人伤己。

三是要落实相关主体管理责任。

犬类监管相关部门联合物业居委对犬类形成全面管理机制,定期上报宠物蓄养情况,对宠物进行严格登记和疫苗接种。通过建立流浪动物管理规范,对喂养行为进行合理管制,及时为流浪动物动物进行疫苗接种、绝育等管理,避免泛滥。对于不规范养犬行为,应落实违法蓄养行为的处罚机制,相关主体也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积极宣传,形成文明养犬的社会风气。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本期执笔:

史建颖

民事审判庭

副庭长

本期执笔:

石仁杰

民事审判庭

法官助理

原标题:《辨法民理第5期——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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