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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关于产检假的规定

2023-04-20 18:3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劳动法关于产检假的规定

劳动法是为了更好的保障职⼯的权益的,对于怀孕还在⼯作的员⼯⽽⾔,可以依法享有产检假,在需要产假的时候可

以及时的参加。那么,劳动法关于产检假的规定是怎么样的呢

?

就此知识店铺⼩编为你做详细介绍。

劳动法关于产检假的规定

《中华⼈民共和国⼥职⼯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怀孕的⼥职⼯,在劳动时间内进⾏产检,应当算作劳动时

间。

(

⼥职⼯在怀孕期间,所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

得在正常劳动⽇以外延长劳动时间

;

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

动。怀孕七个⽉及以上的⼥职,⼀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

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职

⼯,在劳动时间内进⾏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

《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单

位应当依法⽀付⼯资。

第六⼗⼀条不得安排⼥职⼯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

孕七个⽉以上的⼥职⼯,不得安排其延长⼯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条⼥职⼯⽣育享受不少于九⼗天的产假。

第六⼗三条不得安排⼥职⼯在哺乳未满⼀周岁的婴⼉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

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国家规定⼥职⼯怀孕后享有产检假,在规定的范围内,孕妇去医院进⾏产检,算正常出勤对待,具体的时长与计

算⽅法如下:

怀孕第

1—6

个⽉,可享受

1

天假期,⽤于妊娠确认,申请⽣育指标,以及⽣产培训等。

怀孕第

6-7

个⽉,每个⽉可享受

1

天产检假

;

怀孕第

8

个⽉,每⽉可享受

2

天产检假

;

怀孕

9

个⽉以上,每⽉可享受

4

天产检假,但其中

2

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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