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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厅就餐被加收服务费和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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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6日,消费质量报投诉维权中心接到消费者林先生(化名)投诉:林先生一家在位于成都市春熙路的成都尼依格罗酒店“玥轩”餐厅用餐后,发现原本只点了2229元的菜品,结账时又被莫名加收了370.01元的“服务费”和“税费”。  林先生认为,餐厅收取服务费和税费的做法很不合理,于是向本报投诉。

消费者投诉:餐厅收取服务费和税费  4月16日中午,林先生邀请家人在成都市锦江区国际金融中心成都尼依格罗酒店2楼玥轩中餐厅就餐,结账时林先生发现在服务人员所提供的账单上,出现“服务费”“税费”两项收费项目,费用分别为222.9元,147.11元。  林先生对“服务费”“税费”两项费用产生质疑,随即向该餐馆服务人员询问,服务人员称公司规定收取这两项费用,对林先生所提出菜品是否包含了税费的疑问,该服务人员并未正面回答。由于当天林先生要和家人乘坐飞机离开成都,在和一位店方人员沟通无果后结账离开。随后林先生向消费质量报投诉维权中心投诉。  “在我们点餐时,该商家服务人员并没有提前告诉需要支付额外的服务费和税费,自己也经常在不同档次的餐馆就餐,但从没遇到过这样莫名其妙被多收钱的情况。”林先生对此感到十分不满。“国家早有规定,明令禁止商家额外收取服务费、包间费等费用,怎么又冒出个10%服务费和6.6%税费?成都是一座旅游城市,在一家位于市中心的高档餐馆遭遇隐性收费令自己和家人很是失望。”林先生对记者说。  对此,林先生表示将向成都市市场监管部门反映自己遭遇的情况。  4月17日上午,记者前往该餐厅了解此事,该餐厅工作人员表示已将林先生的情况反映至公司相关部门。记者4月17日、18日多次致电该餐厅反映林先生的情况,截至发稿前,记者并未接到店方给出的任何回应。

业内人士说法:星级酒店收服务费会提前告知  记者了解到,国家旅游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国家税务局曾经联合发布过关于旅游涉外饭店加收服务费的若干规定,明确指出已评定为星级的国营旅游涉外饭店,按实际价格10%加收服务费。未经过星级评定,但经审批部门批准加收服务费的国营旅游涉外饭店,按实际价格的7%加收服务费。加收的服务费在账单中用中、英文印出,单独列项计收。  部分餐饮企业明知消费者会对服务费、税费存在异议,但相关收费及规定仍在存在,其中原因又是为何?为此记者也向餐饮业内人士进行了求证。  据成都市从事五星级酒店餐饮行业多年的曾总(化姓)透露,目前国内酒店会根据星级不同将会收取不同的服务费,比如五星级酒店一般收取15%,四星级酒店一般收取10%左右的服务费,这个百分比一般将会建立在你在酒店的所有消费上,星级酒店收取服务费是一种国际惯例,目前,我国在服务费方面的法律还是空白,所以收取服务费这个收费标准相当于一个“行规”。曾总表示,自己所管理的酒店餐厅会在客人预定时和到店点餐前要求服务人员口头告知单点菜品会有15%的服务费,并且在菜单上也会做出明示来提醒客人该费用的存在。

问题讨论:餐厅加收服务费是否合理  就林先生的遭遇,记者采访了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肖开杰律师。肖开杰指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这里的真实情况当然包括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信息。经营者如需收取服务费,应当提前以清晰明确的方式告知消费者,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经营者是否切实履行了告知义务,应当以消费者是否实际获悉为标准。如果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如只在菜单、桌签或店内某处使用不醒目的字体标注等)对消费者不利的价格条件,将构成《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所认定的“价格欺诈”,消费者有权拒付该等经营者索要的隐性费用。  对于加收服务费和税费,肖开杰认为,现在没有明确的法规说不能收,因为餐饮企业属于市场调节价范畴,企业有自主定价权。但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经营者需要牢固树立诚信经营理念,自觉规范经营行为,不得损害消费者权益。  4月18日,记者就餐厅收取服务费和税费是否合法采访了四川省消委会消费指导部主任颜建国。颜建国告诉记者,首先餐厅收取的费用必须要明码标价,且向消费者提供实质性的服务项目。从消费者反映的问题来看,餐厅在提供服务前未告知要收取服务费用,且未明示收费服务的具体事项,违反了《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13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尽到必要的告知义务,未取得消费者同意而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无权要求消费者支付费用。”餐厅将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进行提前告知而进行分解另行收费的是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其次,关于税费的收取问题,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商家必须依照规定向消费者提供发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已经是含税价格,为消费者提供发票是商家的法定义务,餐厅不能再向消费者收取税费。商家存在拒绝开具发票或加收税费情形的,消费者可以向税务部门举报。安博 消费质量报全媒体记者 高杨曦

相关报道餐厅加收服务费合理吗?专家:本质是开瓶费包间费变种  “服务费与小费不是一回事。小费是食客直接给到服务员个人的,但服务费作为餐费的组成部分,是被饭店收取的。”上海市消保委相关人士表示,国人目前还未普遍形成付小费意识,这与消费文化传统有关,没有对错之分。  “现在说的服务费,就是过去开瓶费、包间费的变种。”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刘俊海说,开瓶费等不合理收费被明令叫停后,又穿上“新马甲”,以改头换面的形式出现,这是有些餐饮企业在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收取服务费没有法律依据,但是目前也没有法律禁止收取服务费。”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成员王惠娟认为,从法律上讲,《消法》规定了消费者有获得公平交易的权利,公平交易权的一项内容是价格公平合理。但如何判断价格是否公平合理,这又是一个复杂问题,因为餐饮业是一个门槛较低、充分竞争的行业,价格由市场调节,由经营者自主制定,最终的价格构成多是市场竞争的结果。  “从法理上说,民事主体之间的行为,法无禁止即可为。所谓餐厅服务费,也循此理。”刘俊海说,加收多少服务费,目前政府也没有统一定价。  法律上没做硬性规定,却有历史实践传统。“收服务费还是改革开放后入驻上海的外资星级宾馆带过来的,加收比例是15%,当时物价部门也批准过,现在则不需要由物价部门来批了。”上海市消保委相关人士介绍。  有关加收服务费的依据,法律上两可,在实际操作中,标准应该是什么?  “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要提前告知消费者。”王惠娟认为,经营者收取服务费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告知方式应当清晰明确,确保消费者知悉。经营者是否切实履行了告知义务,应当以消费者是否实际获悉为标准。如果只是在菜单、桌签或店内某处使用不醒目的字体标注,不足以引起消费者的注意,在结账时才告知,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加收服务费必须要跟消费者明示,这是一条必要的原则。”上海市消保委相关人士认为,不论是服务费抑或是茶位费,应有证据表明,在点餐之前消费者已经充分知晓要加收相关费用。  《消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明码标价;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权,包括获得价格合理等公平交易条件;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有权要求经营者告知商品或服务的价格等情况。  “如果商家没有尽到精准、主动履行提前告知义务,那么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都会被侵害,且是依次递进、非常严重,延伸下去甚至会侵害消费者安全保障权、隐私权、索赔权。”刘俊海认为,这种带有欺骗性的经营方式还损害其他企业的公平竞争权益,影响整个行业的市场秩序。据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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