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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招的会计、IT工程师都要进行“三级教育”吗?安全培训“三级教育”到底是执行问题还是规定本身就有缺陷?

2024-05-28 11:1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对于安全生产工作来说,教育培训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也无须赘述;但这个看似天经地义和基础性的工作,在实际的企业安全管理和监管过程中,又做的怎么样呢?平心而论,尽管纵向比较来看有了很大进步,但在很多方面做的其实并不好。时值金秋时节,那么我们就从安全教育培训中的一个基础性工作——“三级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来龙去脉,来一探究竟。

一叶知秋,也希望算是管中窥豹,引发大家对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质量,乃至于安全生产工作水平的关注,进而推动其更加合理化的调整和完善,从而为安全生产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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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和困惑】

我们公司新招聘的会计,在入职培训时,也需要对其进行“三级教育”吗?

我们是一个软件开发企业,我们的软件开发工程师在入职时,也需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三级教育”吗?

我们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来检查时,说我们的入职培训记录不全,有些岗位的新员工入职没有进行“三级教育”,给我们下了整改通知单!但这些岗位基本都是行政后勤人员,我们做了入职安全培训,但只是没有“三级教育”而已。但实话实说,我们也不知道对他们这种岗位的“三级教育”如何组织。

以上这些问题,您遇到过吗?也有类似的困惑吗?如果也有,那么问题到底出在了哪里?是我们对安全培训“三级教育”要求的理解不到位,从而安全培训工作做的不够?还是对于“三级教育”的政策要求原本就不合理,应该进一步明确和清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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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级教育”政策的基本要求】

在安全生产相关法规条例规章中,都有关于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相关要求。

《安全生产法》2021版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安监总局四十四号令)2015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所需经费,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但对于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尤其是新员工入职安全培训的“三级教育”工作,一直以来最主要的依据,其实还是被直接称为“三号令”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在“三号令”中,对新入职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三级教育”的对象、培训时间和培训内容,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安监总局三号令)2015

第二章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三章  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十一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  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对目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所依据的三个主要文件的要求来看,安法和四十四号令中,只是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教育培训,至于安全培训的对象、内容、时间等要求,基本是执行三号令的规定。而在三号令中,将培训对象分两章进行了细化和要求,即第二章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三章 其他从业人员。至于新员工的入职培训,是在第三章的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进行了规定。

尽管在三号令中,新员工的入职培训是区分为高危行业(第十一条)和加工、制造业等,但其实在实际工作中,所有的生产经营单位都在执行“三级教育”的要求,即所有企业的新员工入职后都要进行“三级教育”。但在实际执行中,便难免出现开始提出的那几种问题;并且,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在实际执法时,也往往以“三级教育”来作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基本要求,对不符合该要求的往往也会作为整改项提出甚至进行处罚。当一种问题普遍存在时,我们在除了反思我们工作本身的问题外,其实也应该重新审视一下我们的政策本身是否合理;如果政策制订本身就存在问题,那么需要调整的,就不是企业,而是政策了。那么新员工入职安全生产培训“三级教育”的要求,其本身到底有没有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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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全培训及“三级教育”政策的前世今生】

基于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中,在新员工入职“三级教育”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惑,以及对于“三级教育”本身规定的欠合理性,我查阅了我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的发展历程,以及在不同历史阶段中,有关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相关的文件及其要求,还真的发现了一些问题。

在原国家安监总局的相关工作文件中,把建国以来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总结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1949年—1979年):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发展初期。 这一阶段虽然受“大跃进”和“文革”的干扰;但血的教训很多,从反面为“三级教育”、特殊工种的安全技术培训等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第二阶段(1980年—1994年):劳动保护教育中心和劳动保护教育室在全国蓬勃发展时期。这一时期全国建立了近80个劳动保护教育中心,7000余个企业的劳动保护宣传教育室,三级教育制度逐步完善,特殊工种的教育培训制度的建立起来,将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教育纳入法制轨道,并推行了资格认证制度;在安全知识及安全技能的宣传普及,安全干部及安技人才的培养,劳动者安全意识和自护能力的提高方面有长足进步,促进了生产的发展。 第三阶段(1995年—2001年):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进入法制化、科学化、制度化阶段。在《劳动法》中,把职工享受劳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当成一种权利。该法有四条涉及职业教育与培训,要求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培训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三级教育”制度进一步明确和得以实施。第四阶段(2002年至今):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更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阶段。从政府、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入手,重新调整了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法》的有关条款,发挥法制的强制作用,加大了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力度,推动了安全生产。三号令、四十号令、四十四号令也陆续出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的要求基本趋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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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上所总结的四个阶段中,每个阶段都有其标志性的文件。其中,涉及“三级教育”的文件中,有几个值得我们关注。

1、1954年,劳动部颁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技术教育的规定》(1954.8.11),其中明确提出:各厂矿企业加强对干部和工人,特别对新入厂工人的安全技术教育是十分重要的。而在提出的八条规定中,在第三条首次提出了“三级教育”的内容:

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技术教育的规定(一九五四年八月十一日)三、对新工人必须进行教育(入厂教育、车间教育、班组教育等,班组教育应采取包教包学的方法进行),在考试合格后方准独立操作。

在这个首次提出的“三级教育”的内容,即“入厂、车间、班组”教育,其针对对象是“新工人”,而非全体员工。在1954年的这个文件中,“工人”自然指的是从事一线作业的人员,而非管理人员和行政后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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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95年,劳动部颁发《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劳部发【1995】405号),对安全教育培训的对象、内容、考核和组织实施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可以看做是基本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安全教育培训的行政规章,也是对《劳动法》有关安全教育和职业培训条款的具体落实和发展。在这个规定中,“三级教育”的提法和要求首次进行了明确:

第一章 总 则

……

第二章 生产岗位职工安全教育

第五条 企业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厂级、车间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四十学时。第六条 厂级安全教育由企业主管厂长负责,企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第七条 车间级安全教育由车间负责人组织实施……第八条 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组织实施……第九条 企业新职工应按规定通过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第三章 管理人员安全教育

……

在以上规定中,可以明确的看到,我们所一直被要求执行的、“三号令”中的新入职员工安全培训的“三级教育”,起初并非是针对全体员工,而只是针对“生产岗位职工”!而在“第九条 企业新职工按规定通过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这一句被广泛引用的要求,也是在“第二章 生产岗位职工安全教育”之下的要求,而非针对全体新员工的要求。

至于而在后来的“三号令”中,之所以出现将“三级教育”范围扩大到全体员工,应该既有在政策制订时的不严谨,参考之前文件时欠缺推敲的原因,也有对企业实际情况调研不够、现实情况了解不清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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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02年,原国家安监局发布的《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3号)中,对之前一直沿用的“生产岗位新职工”的范围改为了“新从业人员”,范围扩大了,但“三级教育”的要求却“照搬”了:

八、生产经营单位对新从业人员,应进行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这个文件是在《安全生产法》正式颁布后,对于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的首个正式规定;该文件的主要思路和大部分内容和要求也在四年后的“三号令”中得到了保留和延续,也成为了“三级教育”范围盲目扩大的起源。今天“三级教育”的困惑和问题,尤其是不管“生产岗位”还是“行政后勤”等岗位新员工在入职都要进行“三级教育”的问题,都是由此开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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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安全培训“三级教育”政策的调整建议】

基于以上关于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相关文件,尤其是“三级教育”的来龙去脉分析,对于“三级教育”工作的合理调整和完善,建议如下:

1、参考1995年劳动部的405号文,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细化和分类管理,结合不同部门不同岗位在日常工作中的不同安全要求,提出不同程度的安全培训要求,而非不分对象不分要求的“一刀切”。2、建议“三号令”在进行修订时,明确“三级教育”只是针对“生产岗位”的新员工;而对于行政后勤等非生产岗位新员工,只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政策和日常安全常识进行培训即可。这样既可以提高培训的针对性,也可以帮助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减轻不必要的工作,将精力放在主要和必要的工作方面。3、其实在“三号令”中,对于“三级教育”的对象,也只是针对“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新员工”,而非所有行业;只是相关执法人员和专家在具体工作中,将其简单化处理了而已!所以建议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加强对其执法检查人员的专业培训,提升其对于“三级教育”的了解和理解,避免不分青红皂白、简单粗暴执法的情况;合理把握“三级教育”的基本要求,规范评估“三级教育”的现状和要求。4、建议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分别编制行业“三级教育”培训大纲和指南,作为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实施“三级教育”的参考和依据,从而更好的实施“三级教育”,有效提升新员工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5、对于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要求,既应该考虑不同行业的不同情况,又需要兼顾同一企业内部不同岗位的不同要求。具体来说,应该将生产、加工、制造、施工类行业,与资产管理、市场销售、软件开发、认证咨询等服务类企业进行区分;同时,对即便是生产、施工类企业内,将其生产类部门及其岗位和行政后勤等职能类部门和岗位进行区分。建立在必要区分基础上的安全培训教育,才会真正为企业所接受和实施,也才能更有效的发挥其作用。6、回到“三级教育”存在的这些问题,回顾“三级教育”的来龙去脉,我们可以看到,即便是在安全生产规范化的初期,都没有采取一刀切的方式,何况是安法已经实施了近二十年后的今天呢?有些工作一直推动的不理想,比如安全培训、体系建设等,我们在以法制化的手段强化要求的同时,是否也应该反思一下,我们安全生产领域的一些看似“习以为常”的要求,在合法合规之下,又是否合理呢?在2002年《安全生产法》正式实施近二十年后的今天,又恰逢《安全生产法》做了新的修订,这种反思其实还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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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附上1995年劳动部的这个文件。看了这个文件后,我感觉其内容和要求,要比“三号令”要更规范更合理,您觉得呢?

附:《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劳部发【1995】4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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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颁布《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为规范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现颁布《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劳动部。

附:

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劳部发【1995】40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以下简称安全教育)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 企业必须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倡导安全文化,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制度。

第四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全国企业安全教育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并行使监察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安全教育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并行使监察职责。

第二章 生产岗位职工安全教育

第五条 企业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厂级、车间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四十学时。

第六条 厂级安全教育由企业主管厂长负责,企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厂级安全教育应包括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通用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和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识,本企业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及状况、劳动纪律和有关事故案例等项内容。

第七条 车间级安全教育由车间负责人组织实施。

车间级安全教育应包括本车间劳动安全卫生状况和规章制度,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项,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第八条 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组织实施。

班组级安全教育应包括遵章守纪,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卫生事项,典型事故案例,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等项内容。

第九条 企业新职工应按规定通过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知识与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过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方可上岗工作。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企业职工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必须进行相应的车间级或班组级安全教育。

企业在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应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

第三章 管理人员安全教育

第十二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厂长、经理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四十学时。

本条规定的安全教育的教材由劳动行政部门指定或认可。安全教育应包括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知识及安全文化,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第十三条 企业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一百二十学时。

本条规定的安全教育由地市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认可的单位或组织进行。安全教育应包括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劳动卫生知识、安全文化,工伤保险法律、法规,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程序,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安全教育考核合格者,由劳动行政部门发给任职资格证。

第十四条 企业其他管理负责人(包括职能部门负责人、车间负责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教育由企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四学时。

本条规定的安全教育应包括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本部门、本岗位安全卫生职责,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和安全文化的知识,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第十五条 班组长和安全员的安全教育由企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四学时。

本条规定的安全教育应包括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和安全文化的知识、技能及本企业、本班组和一些岗位的危险危害因素、安全注意事项,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抢救与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厂长、经理对本企业安全教育工作负责。

企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工作。

第十七条 企业安全教育工作应纳入本单位培训教育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应予保证。

第十八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生产岗位职工安全教育、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安全员安全教育和班前教育、事故教育、安全活动日(周、月)等项安全教育制度。

第十九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档案。

安全教育档案由企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管理或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十条 企业对于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并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方面做出成绩的单位和职工,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安全卫生监察人员有权进入企业,对企业安全教育制度、教育内容、组织实施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劳动行政部门对于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并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方面做出成绩的企业和人员,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凡未按本规定进行安全教育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凡未按本规定进行安全教育而造成职工伤亡事故或严重职业危害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十四条 企业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及其劳动安全卫生监察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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