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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公文管理的意见

2024-06-02 09:1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公文管理的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切实提高公文办理质量和时效,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央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相关文件精神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公文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文件精神

各区、各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坚决抓好中央和上级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中央和上级文件明确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层面制定配套文件的,起草单位要及时组织研究,一般应在市领导同志签批后2个月内高标准、高质量完成代拟稿,有具体时限要求的严格按规定时间办理。中央和上级文件未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层面制定贯彻落实意见或实施细则的,牵头单位及时组织有关责任单位逐项梳理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具体落实措施,报市政府审定后,逐项抓好贯彻落实,不能打折扣、搞变通。市政府办公厅实行发文清单管理,建立管理台账,跟踪督办落实情况。

二、大幅度精简文件

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关于持续解决困扰基层的形式主义问题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作风保证的通知》精神和市委部署要求,从市政府层面做起,层层严格控制发文,大幅度减少各类文件数量。贯彻落实中央和上级文件要重实际、讲实效,不得简单以文件落实文件、以发文代替工作,可结合实际制定务实管用的举措,除有明确规定外,不再制定贯彻落实意见和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精简文件的标准和尺度,完善负面清单。以下情形一般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事项比较具体或属于部门职权范围,由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或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事项比较重要,但涉及范围较小,可直接进行工作部署;有发文惯例但现阶段相关问题不再突出,发文必要性不强等。凡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得重复发文。照抄照搬上级文件或缺乏实质性内容的,不予发文。不得变相以“白头”形式发文。各区、各部门报请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要严格进行自查,确保发文依据充分,不得随意提高发文规格。

三、严格规范报送公文

(一)严格遵守行文规则。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因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要按规定抄送被越过的机关。属于党委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以本单位党委(党组)名义向上级党委报文,属于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以本单位名义向政府报文,不得交叉报送公文;部门管理机构在工作中有需要向政府请示或报告的事项,一般应由主管部门向政府报送公文;议事协调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研究部署工作、协调解决问题、发文明确事项、印发会议纪要,确需向政府报文的,由该机构办公室所在部门负责。本市国有企业一般不直接向政府报送公文。报送政府的公文,由办公厅(室)文秘部门统一登记,不得直接向领导同志及秘书或业务处室递送。

(二)规范拟制报送公文。各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对报送公文质量和时效负总责,要确保公文内容成熟、程序严谨、科学合理、准确规范,特别是要排除“钉子”、“地雷”、“陷阱”,不留隐患。报请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文件要切实提高质量,对标对表中央精神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内容务实管用有创新性,应当载明充分的发文理由和依据、发文形式建议,并根据实际需要履行内部合法性审核、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公开征求意见、公平竞争审查、贸易政策合规性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程序。要科学确定密级、公开属性和发文范围,能公开的公开,从严把握不予公开范围,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公开都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充分说明理由,确保合法合规合理。如以纸质文件形式报文,须同步报送电子版文件,涉密文件须刻制光盘报送,并确保内容一致。

各区、各部门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文件和报请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应对上会和发文的必要性进行严格自查,提出明确依据,对文件内容充分研究论证并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认可后,向市政府报送正式公文。经市政府办公厅相关工作处审核把关后,由办公厅综合处室进行统筹研判,对是否上会和发文提出明确意见,组织市司法行政部门进行法律审核,并进行综合审核审修后履行报批程序。除确需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的情况沟通件和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事项、敏感绝密事项、特别紧急事项以及部分涉外事项外,原则上不得将应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报告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市政府的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各区、各部门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文件或事项要做好汇报材料起草工作,主要负责同志切实负起第一责任人责任,从严把关签字后作为上会请示文件必备附件一并报市政府。汇报材料要重点突出、直奔主题、言之有物、文字精炼,着重阐述重大事项、重大改革、重大矛盾分歧点、重大调整变化点等,一般的过程性内容尽量简化。

(三)提高公文报送时效。各区、各部门要切实增强时效观念,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为市政府研究审议决策预留足够时间。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文件和报请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起草单位报文预留时间一般不少于20个工作日,紧急事项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报请市政府审定的事项,起草单位报文预留时间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紧急事项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特别紧急的事项及时报送。报送紧急公文应事先与市政府办公厅沟通,报送时应附急件情况说明。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的文件稿,起草单位一般要在会后1个工作日内修改完善并报送修改情况说明,需作较大修改的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需作重大修改的及时修改完善并尽快报送,急件按时限要求报送。

四、切实提高公文质量

(一)提高文件起草质量。各区、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立足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认真对标对表上级文件,确保起草的文件充分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深入调查论证,在目标要求、重点任务、实施步骤、职责分工等方面紧密结合本市实际,针对重点难点问题出实招、硬招、新招,确保目标积极、措施可行。切实改进文风,坚决压缩文件篇幅,防止穿靴戴帽、冗长空洞,务求“短实新”,政策性文件原则上不超过10页,综合报告类文件一般在5000字以内,专项报告类文件一般在3000字以内。

(二)充分协商征求意见。起草文件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起草单位要主动征求意见并吸纳完善,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意见有分歧时,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应主动沟通协商,如仍不能达成一致,起草单位应列明各方理据并提出办理建议,逐级上报协调。有关单位回复意见,除起草单位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本单位名义书面回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回复,有关单位要提前与起草单位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间及方式。各级办公厅(室)在文件审核办理过程中,可视情况征求有关单位意见,有关单位要及时反馈。

(三)高效规范办理文件。各级政府对所属地区、部门的请示事项,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难点问题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暂时不能答复的重大难点问题也要予以回复、作出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对请示事项有时限规定的,应当及时答复。对报请以各级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发文的文件,办公厅(室)要严格进行发文把关,控制发文规格,科学确定发文形式,严把政治关、政策关、法律关、内容关、格式关、文字关、时效关,规范标注文件密级、保密期限和公开属性,在确保文件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办理。对报请以各级党委、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政府办公厅(室)配合党委办公厅(室)做好办理工作;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政府部门的,政府办公厅(室)进行严格审核,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或领导同志审批后提请党委审定。

(四)确保文件合法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依照法定程序制发,重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执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全面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各区、各部门报请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在本单位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的基础上,将文件送审稿送市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确认合法有效后报送市政府。各区政府、市政府部门等其他制定机关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由相应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要实行集体研究讨论制度,市和区政府以及经本级政府同意由其办公机构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经本级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定,其他制定机关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经本机关办公会议审议决定。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集体审议。各级政府制发除行政规范性文件之外的其他文件,确有必要的,政府办公厅(室)应按照程序规定送相应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确保合法有效。

五、加强文件发布

(一)及时发布报备。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并履行其他相关程序后及时印发,市政府规章及时报国务院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各区、各部门及时印发经审议通过的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备案。按照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主动做好文件公开发布工作。市政府文件在天津政务网公开发布后,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视同正式印发的公文,抓好贯彻落实。

(二)做好解读评估。各区、各部门要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在需进行政策解读的文件印发后及时做好解读工作,解读材料应全面、准确、详尽,注明解读机构、解读人及联系方式。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由起草单位做好解读工作。以部门名义印发的,由该部门做好解读工作;部门联合发文的,牵头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联合发文的其他部门积极配合。解读时,着重解读文件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以及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注意事项等。要及时了解掌握文件贯彻实施的情况和效果,根据实际需要开展评估工作。

六、加强组织管理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公文规范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同志切实负起责任,其他负责同志加强审核、严格把关,确保文件质量和时效。各级办公厅(室)切实担负起审核把关具体职责,认真做好公文审核工作,深抠细究、仔细校核,全面统筹把关,及时发现和纠正文件中“埋钉子”、“留尾巴”、“超时限”等突出问题,有关负责同志要及时高效签批公文,并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切实当好参谋助手,提高以文辅政水平。

(二)严肃督促问效。各区、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公文管理有关规定,提高报送公文的质量和时效。市政府办公厅对各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进行督促问效,对“逼宫式”报文、“陷阱式”报文、请示依据不充分、报文形式不规范、要件不齐全、文件代拟稿质量不高等情形进行严肃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相应扣减绩效考评分数。市政府办公厅建立通报约谈机制,对各区、各部门公文报送质量、时效出现明显问题并产生不良后果,特别是存在“钉子”、“地雷”、“陷阱”等严重问题的,不定期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情况,对报文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向各区、各部门通报。

(三)加强工作力量。各区、各部门要选配政治坚定、作风过硬、理论素养高、文字能力强的同志从事公文办理工作,提供有力支持和有效保障。加强教育培训,提高人员素质、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以更严更实的工作作风做好公文审核办理工作。市政府办公厅加强业务培训和讲评指导,有效提高全市政府系统公文办理工作水平。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公文规范管理的意见》(津政办函〔2017〕121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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