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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地下车位租赁价格猛涨,停车费谁来定价?

2023-06-06 15:0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原创 点此关注→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收录于话题#小案微故事24个

现如今,有车一族越来越多,

停车费问题持续困扰着小区业主。

开发商要对地下车位涨价,

小区业委会极力反对,

涨价到底合不合法呢?

案情简介

A公司是南京市栖霞区B小区的建设单位,其在案涉小区有产权车位306个(含地下平面车位256个、地下机械车位50个)。

2019年11月4日,B小区业委会在南京市房产局发布《公开选聘物业企业公告》,其中载明:“三、停车费标准 地面露天车位150元/个/月,临时停放5元/次/12小时;地下平面车位属于开发商产权车位180元/个/月(现开发商产权车位租金为120元/个/月,如开发商调整产权车位租金,需出示物价局批复文件),属于业主产权车位60元/个/月;地下立体车位属于开发商产权车位400元/个/月,属于业主产权车位130元/个/月;人防车位180元/个/月”。

2019年12月30日,A公司在案涉小区张贴《租金标准通知》,载明:“结合周边楼盘地下汽车停车位租金标准及B小区地下停车位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公司决定自2020年1月1号起,B小区地下汽车位租赁费由120元/月/个调整到270元/月/个(前述费用不含汽车停放费即物业管理费)。”

A公司为证明车位租金是车位专有人根据合同收取的,举证了《关于印发

的通知》(宁价规[2018]1号),载明:“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汽车停车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车位类型室内车位、汽车停放费(元/月)50-80、车位租金(元/月)≤270”。2020年1月1日,B小区业委会与新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单方确定A公司的产权车位租金收费标准,并在小区予以公示,要求新物业公司按照120元/个/月收取停车费。A公司认为其对自有产权车位的租金享有定价权,不应受到非法干涉。B业委会擅自确定其租金收费标准,该标准明显低于其实际定价,使得A公司无法顺利出租车位,导致其租金利益受损;且该事件经《南京零距离》媒体报道后,致使其社会评价进一步降低,让其背负不诚信、违法收费、无良企业的负面评价。南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2020年1月6日,A公司向栖霞区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B小区业委会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书面赔礼道歉;2、诉讼费用由B小区业委会承担。

裁判结果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朱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关于B小区业主委员会是否侵害A公司名誉权这一问题。本案中,A公司主张B小区业主委员会发布的《公开选聘物业企业公告》损害了其名誉,虽然业委会发布的公告中关于小区产权车位租金标准的表述确有瑕疵,公告中关于A公司产权车位租金的内容,属于客观事实,并没有捏造事实或侮辱、诽谤A公司的情形。考虑到原告与被告作为小区建设单位与小区业委会的关系,原告主张被告在南京市范围内以登报声明方式消除影响并书面赔礼道歉,本院不予支持。

话题拓展

关于开发商能否就停车位租赁费用进行价格调整这一问题,首先需要明确停车位的产权性质。

地面上的停车位,属于小区业主共有资产,有关收取停车费的约定应该在物业服务合同里有特别规定。在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后,小区的管理事务由业委会重新确定,停车费是否收取,如何收取和使用,由业主大会决议后,授权业委会来和物业执行。

地下的人防和负二层停车位,根据产权确定资产归属。地下停车位,虽然是在小区里面,但是不占用小区公共面积,因此属于开发商的额外配套设施,开发商有权出售或者出租,或者后期委托物业公司出售出租,具体停车费收取标准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进行确定。

来源:迈皋桥人民法庭

编写:程希泽

原标题:《小区地下车位租赁价格猛涨,停车费谁来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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