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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政策梳理 1.抵扣范围 只限于本企业的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员工指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雇员; 企业发生的旅客运输服务,用于免税或简易计税项目,或是给员工提供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形的,对应的进项税额均不得抵扣。 该政策仅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日期要求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实际发生日期”和“发票上的日期”均须在2019年4月1日之后;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水路客票,票面注明的服务提供日期也应在2019年4月1日之后。 申报表填报详解 1. 申报表变化说明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调整第10栏的项目名称、第12栏的计算公式;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填写说明 (1)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发票份数、金额和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行(第2栏)相关列次; (2)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等票据,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其他扣税凭证”“其他”(第8b栏)。 (3)所有旅客运输进项还需填入“(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栏(第10栏)。本栏次包括第1栏中按规定本期允许抵扣的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第4栏中按规定本期允许抵扣的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其他扣税凭证。本栏不参与进项税额的计算,仅用于税收优惠政策的统计。 案例示范 案例1: 案例来源:北京市税务局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4月购进按规定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0000元,税额1800元;取得1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金额8000元,税额720元;取得1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票价2200元,民航发展基金50元,燃油附加费120元;取得5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票面金额合计2180元;取得15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票面金额合计5150元。 分析: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即1800元; 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可抵扣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即720元;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2200+120)÷(1+9%)×9%=191.56(元) 需要注意,民航发展基金不作为计算进项税额的基数。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2180÷(1+9%)×9%=180(元)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5150÷(1+3%)×3%=150(元) 填列说明: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以下称《附列资料(二)》)第2行“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本行“份数”列=1(份) 本行“金额”列=20000(元) 本行“税额”列=1800(元) 《附列资料(二)》第8b行“其他”: 本行“份数”列=22(份) 本行“金额”列=8000+(2200+120)÷(1+9%)+2180÷(1+9%)+5150÷(1+3%)=17128.44(元) 本行“税额”列=720+191.56+180+150=1241.56(元),本行填写企业取得的除专票以外的其他抵扣凭证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附列资料(二)》第10行“(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 本行“份数”列=23(份) 本行“金额”列=20000+17128.44=37128.44 本行“税额”列=1800+1241.56=3041.56(元),本行填写企业本月允许抵扣的所有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 1.该企业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二)》填报如下所示: 2.该企业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填报如下所示: 案例2: 案例来源:亿企赢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4月购进按规定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1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金额1600元,税额144元;取得1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票价822元,民航发展基金50元,燃油附加费50元;取得3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票面金额合计1635元;取得5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票面金额合计1030元。(假设该企业没有其他业务发生) ①第一种类型: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金额1600元,税额144元 针对这张电子普通发票,企业可抵扣进项税额是多少呢? 分析:144元。纳税人取得旅客运输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②第二种类型:航空电子行程单,票价822,民航发展基金50,燃油附加费50 分析:根据规定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计算如下: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822+50)÷(1+9%)×9%=72(元) ③第三种类型:3张铁路车票,票面金额合计1635元 分析: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计算如下: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1635÷(1+9%)×9%=135(元) ④第四种类型:公路、水路客票,票面金额合计1030元 分析: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计算如下: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1030÷(1+3%)×3%=30(元) 通过上面的计算,我们可以得出,企业当月可抵扣旅客运输不含税金额=49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381元。 填列说明:增值税申报表填列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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