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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电票时代”来了!受票方收到全电发票,这些事项要注意

2023-10-19 06:1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政策不断推行,发票数字化程度持续深入,相信全电发票很快就会流入每一家企业。那么作为受票方,收到全电发票,应该注意哪些事项呢?结合各地文件,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受票方应该如何收取、查验、认证“全电发票”?

▸ 非全电发票试点纳税人(包括四川地区仅受票试点的纳税人):

发票的收取:企业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收取发票,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收取;

发票的查验和认证: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对全电发票的信息进行查验并确认用途。

▸ 全电发票试点纳税人:

试点纳税人应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使用发票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功能,不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上述功能。

2、受票方如何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 受票方为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勾选用于进项抵扣时,其份数、金额及税额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相关栏次。

一般纳税人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已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对应的《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0栏“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带有“增值税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纸质普票,已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或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的,对应的《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3b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

▸ 受票方为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其金额及税额应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或“其他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其中,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按规定填入“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

3、取得“全电发票”报销入账归档,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纳税人开具和取得全电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以下称《通知》)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纳税人可以根据《通知》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仅使用全电发票电子件进行报销入账归档的,可不再另以纸质形式保存。

第二,纳税人如果需要以全电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应当根据《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同时保存全电发票电子件。

上述第二种情况很明显是目前大部分企业存在的现状,传统的基于纸传递为主的财务工作模式让减负变成了“增负”,面对即将到来的发票全面电子化,企业应该抓住这个政策机遇,将财务工作流程进行升级,转变为基于数字传递的方式,让电子数据无纸化,纸质单据电子化。

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您可以私信我们获取解决方案。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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