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煦燕说法丨《公司法》普法小知识合集(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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煦燕说法NO.82

系列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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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抽逃出资?

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股东有以下行为的,可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系列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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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公司承担什么民事责任?

抽逃出资行为侵犯了公司财产权,公司依法享有返还财产请求权,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当向公司返还所抽逃出资的本息。如果抽逃出资的行为直接造成了公司其他损失,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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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足额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是否可以追究抽逃出资股东的责任?

可以。公司设立协议或公司章程是发起人或股东之间的合同,发起人、股东具有按时足额向公司缴纳出资的合同义务,抽逃出资影响了合同的适当履行,违反了合同义务,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依法享有请求违约行为人向公司返还出资及其利息的合同权利,即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已足额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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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资的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吗?

需要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抽逃出资行为非法减少了公司资产,削弱了公司的偿债能力,如果公司债权人的债权因此不能实现,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当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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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为抽逃出资提供帮助或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抽逃出资股东共同承担的两种连带责任:一是对公司承担的返还所抽逃出资及其利息的责任;二是在公司不能清偿的情况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在抽逃出资的数额及利息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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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有什么风险?

隐名股东也叫实际投资人,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且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均记载为他人的实际出资人。

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1)显名股东违反代持协议约定,例如进行股权处分(如果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是有效的);(2)代持股权被继承或分割;(3)无法获得股东资格或享受出资权益,因为由隐名变显名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必须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否则无法进行显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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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股东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与隐名股东相对应的是显名股东,又称名义股东,是指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

显名股东主要面临以下法律风险:(1)不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2)在出资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时可能被追加为执行人;(3)不能以实际登记对抗善意受让股权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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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持的情形下如何认定股权归属?

分为对内关系和对外关系分别认定。对内关系上,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应根据双方的协议约定,隐名股东为该股权的权利人;对外关系上,即对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以外的其他人,应当按照公示的内容,认定该股权由显名股东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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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降低股权代持的风险?

可以签订股权代持协议,在协议中事先作出相应安排。比如:

(1)隐名股东可以在协议中约定挂名股东在行使其股东表决权、选任公司管理人员权、请求分配股息红利权、新股认购权、分配剩余财产权等权利时,应当遵照隐名股东的意愿来确定;

(2)明确显名股东享有的股东权利,并约定上述权利必须经隐名股东书面授权方能行使,如有可能,将上述书面授权告知股东会,强化隐名股东监督权;

(3)明确将显名股东的股权财产权排除在外,避免显名股东因死亡、离婚、股权被执行等事由,使得隐名股东陷入到财产追索的泥潭中;

(4)约定违约责任,设定严格的违约责任,对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均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避免任何一方滥用权利给对方造成损害。

原标题:《煦燕说法丨《公司法》普法小知识合集(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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