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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师范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 陕师校发〔2019〕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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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师范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

 陕师校发〔2019〕8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体现教育育人本质、规范考试秩序、严肃考场纪律、维护考试公平公正、切实推动优良学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我校学籍、在校注册的全日制本科生、交换生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考试指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参加的期中期末考试、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研究生入学考试以及其它相关考试。我校本科生在校外参加国家行政教育部门或者其他各级高等学校组织的各级各类考试中出现的相关违规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违纪是指学生违反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或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依据职责所做出的安排和要求的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作弊是指学生违背考试诚信、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不公正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六条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的种类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五类。对于学生的处分一般有一定期限,警告6个月,严重警告8个月,记过10个月,留校察看1年。学生处分期自发文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应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坚持教育与纪律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 学校积极鼓励全体学生诚信应考,对违纪、作弊行为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九条 学生对违纪、作弊处分有陈述、申辩、申诉及委托代理人等权利。

第十条 考试工作人员如存在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依据《陕西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  考试违纪的认定与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在考试期间,必须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和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一般违纪。

1.不听劝阻,迟到15分钟以上强行进入考场;

2.考试不到30分钟,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考场;

3.开考后未在规定、指定的座位就坐;

4.考试过程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互借文具及其它考试物品;

5.开考后在考场内东张西望、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吸烟、随意走动以及交卷后在考场附近逗留、交谈、大声喧哗,影响他人考试或扰乱考场秩序;

6.开考信号发出前提前答卷或者考试终结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

7.未经允许试图带走试卷、答卷、草稿纸等物品;

8.其它一般违纪行为;

凡认定为考试一般违纪的学生,该门考试成绩记为无效,视违纪情节在批评教育的同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在考试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严重违纪:

1.闭卷考试时,未将书包、草稿纸、书籍资料、笔记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等放置在指定位置;

2.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或相关现代电子设备带入考场;

3.未经允许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物品带出考场;

4.让他人擅自拿走自己的试卷、答卷、草稿纸等未加阻止或自己的试卷、答卷、草稿纸等物品丢失而未及时报告;

5.协同他人违反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未遂者;

6.其它严重考试违纪行为;

凡认定为考试严重违纪的学生,该门考试成绩记为无效,并给予记过处分。

第三章  考试作弊的认定与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在考试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一般作弊。

1.在考试过程中,发现在桌斗内、桌面上、座位旁、试卷下方、学生身体部位或服饰等地方写有或装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夹带等材料;

2.在考试过程中,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3.使用现代电子设备的存储功能存储与考试相关的内容进行抄袭;

4.未经他人允许强行抢夺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等或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5.在考试过程中,互对答案、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

6.在考试过程中,未经允许传递、接收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材料;

7.在考试过程中,借故离开考场,偷看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材料,与他人交谈考试有关内容,从考场外返回考场带回与考试有关的资料或禁带的物品;

8.阅卷时发现同一考场试卷答案有雷同,经组织专家审核确认情况属实;

9.其它一般作弊行为;

凡考试一般作弊的学生,该门考试成绩记为无效,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在考试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严重作弊。

1.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

2.组织或参与团伙作弊;

3.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或相关现代电子设备带入座位,被发现时已处于上网查询或接收、发送与考试有关信息的状态,或者利用通讯工具与他人交流考试内容;

4.在考场外组织或参与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或相关现代电子设备向考场内发送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信息;

5.在校期间因考试违纪作弊收到处分,再次考试作弊者;

6.其他严重作弊行为;

凡考试严重作弊的学生,该门考试成绩记为无效,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协同、配合作弊为共同作弊,协同、配合作弊者与作弊者同等处理。

第四章  违纪、作弊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学生的违纪、作弊问题,按下列程序处理。

1.考试中学生若有违纪、作弊行为发生,监考人员应当场取消其考试资格,让其立即停止答卷,没收其试卷,并在“陕西师范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情况记录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违纪、作弊情况记录表》)”中如实勾选学生违纪、作弊所违反条目,并详细说明学生违纪、作弊的情况。同时详细在“陕西师范大学考场记录单(以下简称《考场记录单》)”上写明情况,由监考人员、学生签字确认后,令其退出考场。如学生拒绝签字,监考人员可以在违纪、作弊情况记录表中记明情况,并邀请在场其他考生至少2人签字见证即可。

2.巡考或其他人员发现学生违纪、作弊,应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发现人员在“违纪、作弊情况记录表”、“考场记录单”上签名。

3.学生违纪、作弊的物品和工具作为证据应予以暂扣,手机等贵重物品应予以收缴,由考试工作人员填写收据,待证据提取后再予以返还。

4.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及时将违纪、作弊考生的试卷、填写的“考场记录单”、“违纪、作弊情况记录表”及违纪、作弊证据送交学生所在学院,由学院进行核实。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等大型考试中出现的违纪、作弊行为,由监考人员直接报教务处,由教务处进行核实。

第十七条 学生所在学院根据“考场记录单”“违纪、作弊情况记录表”的记录说明,依据本办法进行违纪、作弊认定,提出拟处理建议。并组织人员对学生或监护人进行谈话,将拟处理建议告知给违纪、作弊学生或监护人,听取拟处理学生或监护人的陈述和申辩,认真做好记录,形成书面报告,谈话结束时,拟处理学生或监护人应在谈话记录上签字。同时要求拟处理学生以书面形式检讨说明考试违纪的详细经过及思想认识情况。学院根据谈话情况、学生的检讨书提出具体的处分意见,于考试违纪、作弊情况发生后10日内将谈话记录、学生检讨书、学院的处分意见报送至教务处。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调查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

第十八条 教务处收到学院提交的材料后,根据学生的违纪、作弊事实和拟处理学生或监护人的陈述和申辩以及学院的处分意见,对拟处理学生提出正式的处分意见,报学校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学生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须经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违纪、作弊处分决定书一般应以书面形式送达被处分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并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在《陕西师范大学学生处分决定送达回证》(见附件2)上签字确认。学生或监护人拒绝签收或故意回避的,学校将违纪、作弊处分决定书邮寄其监护人或代理人或采取公布栏公示、网站公示等形式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一条 为了警示学生,促进良好考风、学风的形成,对考试违纪、作弊学生的处分决定,应在教务处、学生所在学院网站及学校醒目位置进行公布。

第二十二条 因考试违纪、作弊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根据违纪、作弊情况、认错态度及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在批评教育的同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同时该门考试成绩记为无效,按零分进行纪录,由学生所属学院教学秘书在收到处分决定书后对该门考试成绩予以记载,学生本人可在规定时间申请重修或补考。

第二十三条 被处分学生所在学院应做好学生思想教育工作,加强诚信教育,避免学生再次出现违纪、作弊行为,同时应耐心、细致、妥善处理好开除学籍学生的离校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起10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递交书面的申诉书。申诉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学号、所在院系、专业、班级;

2.本人的联系方式、住所、通信地址;

3.申诉的请求;

4.申诉事实、理由及相关佐证材料;

5.申诉人本人签名;

6.申诉日期。

第二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5日内提出受理意见,答复学生是否受理申诉。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在申诉受理之日起15日内做出维持或变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复查决定,并将复查决定书送达申诉人。学生对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复查决议书之日起15日内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考试中有其他违纪作弊行为者,可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报请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其他四种处分均可以在处分期满后申请予以解除。具体程序是学生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审查并提出是否予以解除的建议和意见、相关职能部门或校长办公会(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审批,审批后书面通知受处分学生,在校内予以公告。学校做出解除处分的决定与原处分决定一并归入本人档案。解除处分后,学生评奖评优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毕业班的学生因考试违纪作弊受到处分的,其处分期可依据本人表现情况适当缩短,但留校察看期不得少于半年。毕业时未解除留校察看期者,不发给毕业证书,按结业处理。待留校察看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学院对其表现提交书面考察意见,报学校审查批准后,方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结业生返校参加换发毕业证书考试中违纪、作弊者,参照本办法执行,如有学生违纪、作弊,该科目考试成绩一律记为无效,不予换证。

第三十条 本办法经2019年5月29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陕西师范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陕师校发﹝2016﹞40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陕西师范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陕西师范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情况记录表

2.陕西师范大学学生处分决定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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