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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民政局关于严格执行低保审核审批制度的通知

2022-09-22 02:0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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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园区)社会事务办(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低保管理工作,全面提高低保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低保制度公正、公平、公开实施,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意见(国发〔2012〕45号)、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及认定暂行办法(粤民发〔2014〕202号)和《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东府办〔2012〕185号)规定,结合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低保审核审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低保对象认定

低保对象认定是低保工作的核心环节,要按照《低保审核审批制度要求和《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明确的工作规程,认真操作,严格把关。在认定条件方面,重点加强对户籍条件、家庭收入条件、家庭财产条件以及申请人类别的审核认定;在经济状况调查方面,要认真落实《东莞市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东救联字〔2014〕1号)和《东莞市社会救助市级核查实施方案(试行)(东救联字〔2015〕1号),加强信息核对和调查,每组安排不少于2人的调查人员,入户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逐一调查核实,并详细记录、签名确认、归档保存原始资料;在审核责任方面,要强化基层低保工作人员责任意识,落实复核环节,详细核查申请材料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建立“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

二、落实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

要严格落实《关于开展东莞市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的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工作的通知(东民字〔2013〕240号)要求,低保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对已受理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应当进行单独登记,重点核对核查;对已享受低保待遇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成员近亲属,应登记备案,填报《备案登记表存档备查。

三、实行低保审核审批公示和长期公示制度

(一)低保审核公示。受镇(街)委托,村(居)委会应当根据入户调查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救助提出建议意见,并及时在村(居)委会务公开栏公示入户调查和审核意见,公示期为7天(样式见附件1)。

公示期间出现异议且能出示有效证据的,应当组织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由镇(街)社会事务部门工作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参加。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评议小组不少于5人,评议按宣讲政策、介绍情况、现场评议、形成结论、签字确认等程序组织,并公示评议结果。对没有达到五分之三以上小组成员意见一致且争议较大的低保申请,应当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

(二)低保审批公示。镇(街)社会事务部门应当对拟批准的低保家庭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栏、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村(居)委会务公开栏以及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屏等场所和地点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拟保障金额等,公示期为7天(样式见附件2)。

(三)在保名单长期公示。镇(街)社会事务部门应当对低保家庭在其户籍地或居住地长期公示(样式见附件3),公示中要注意保护低保对象的个人隐私特别是未成年人的隐私,不得公开与低保无关的信息。

(四)逐步建立公众查询机制。市民政局逐步建立面向公众的低保对象信息查询机制,在市民政局政务公开网站统一设立低保信息查询系统,公众验证身份后可查询本市低保家庭在保情况。

(五)长期公开监督电话。镇(街)社会事务部门应当长期公开低保监督咨询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对低保审核审批工作的监督、投诉和举报。健全完善举报核查制度,对接到的实名投诉、举报,应当逐一核查,30日内调查完毕,并及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四、加强低保档案管理

镇(街)社会事务部门应当按照《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实施细则(东民字〔2013〕192号)要求,及时归档在低保审核审批、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文件材料,对于缺少材料的进行补充,完善档案信息管理。坚持通过审核档案,落实动态管理;通过查阅档案,确定复核重点,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按规定进行处理,对符合低保条件的签署意见,确保低保档案的延续性、准确性和实用性,增强低保工作透明度,真正体现公平、公正、公开。

镇(街)社会事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迅速开展自查自纠,并结合民政部等十三部委开展社会救助专项治理工作要求,一并报送自查情况书面报告,8月13日前报至市民政局救灾和社会救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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