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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舱的支管与总管的连接管上应装设带锁闭装置的截止阀以能进行隔断。 货油舱应另设呼吸装置,当支管被隔断时,舱内仍能维持呼吸功能。 油种不同时,应分别设透气总管。 总管上适当位置设一竖直透气总管,以向上透气,出口处装金属防火网。 惰性气体总管可与透气总管合用。 压力真空释放阀前后不可设阀,但可设旁通阀,并有指示旁通阀已开启或压力真空阀已固定于开启的设施。 总管式透气系统 (二)独立式透气系统的要求 每油舱单独引出一根竖直透气管,上部装有透气装置(简称高速排放阀),该装置由压力式高速排放阀、真空吸入阀和带有防火装置的驱气排出口组成。 高速排放阀:装载货油时,供舱内大量油气或惰性气体排出之用。要求使舱内压力不大于0.021MPa,排出口距货舱甲板不小于2m,流速不小于30m/s。 驱气排出口:正常航行时用,要求排出口装有金属防火网。排出口距甲板不小于2m。 真空吸入阀:卸油或正常航行时用,真空阀盘的工作压力范围大于-0.007MPa。 每油舱单独引出一根竖直透气管,上部装有透气装置(简称高速排放阀),该装置由压力式高速排放阀、真空吸入阀和带有防火装置的驱气排出口组成。 高速排放阀:装载货油时,供舱内大量油气或惰性气体排出之用。要求使舱内压力不大于0.021MPa,排出口距货舱甲板不小于2m,流速不小于30m/s。 驱气排出口:正常航行时用,要求排出口装有金属防火网。排出口距甲板不小于2m。 真空吸入阀:卸油或正常航行时用,真空阀盘的工作压力范围大于-0.007MPa。 独立式透气系统 透气位置的出口和高度 (一)航行时的自然透气 在液货舱甲板以上尽可能高的位置,以达到最大程度地扩散易燃气体。但无论如何,该位置在液货舱甲板以上的高度不得小于2m; 布置在距含有着火源的围闭处所的最近进气口和开口以及可能构成失火危险的甲板机械和设备尽可能远的地方,但不得小于5m。锚机和锚链舱的开口为构成失火危险处。 在液货舱甲板以上尽可能高的位置,以达到最大程度地扩散易燃气体。但无论如何,该位置在液货舱甲板以上的高度不得小于2m; 布置在距含有着火源的围闭处所的最近进气口和开口以及可能构成失火危险的甲板机械和设备尽可能远的地方,但不得小于5m。锚机和锚链舱的开口为构成失火危险处。 (二)装卸油作业时的透气 当采用蒸气混合物自由排出的方式时,布置成该排气口在液货舱甲板以上高度不少于6m,或者如果该排气口位于距步桥4m 以内时则布置成在前后步桥以上高度不少于6m;且与含有着火源的围闭处所的最近进气口和开口以及可能构成失火危险的甲板机械(可包括起锚机和锚链舱开口)和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少于10m; 当采用高速排气(大于30米每秒)的方式时,布置成该排气口在液货舱甲板以上高度不少于2m,且与含有着火源的围闭处所的最近进气口和开口以及可能构成失火危险的甲板机械(可包括起锚机和锚链舱开口)和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少于10m。这些排气口应设有认可型的高速排气装置。 当采用蒸气混合物自由排出的方式时,布置成该排气口在液货舱甲板以上高度不少于6m,或者如果该排气口位于距步桥4m 以内时则布置成在前后步桥以上高度不少于6m;且与含有着火源的围闭处所的最近进气口和开口以及可能构成失火危险的甲板机械(可包括起锚机和锚链舱开口)和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少于10m; 当采用高速排气(大于30米每秒)的方式时,布置成该排气口在液货舱甲板以上高度不少于2m,且与含有着火源的围闭处所的最近进气口和开口以及可能构成失火危险的甲板机械(可包括起锚机和锚链舱开口)和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少于10m。这些排气口应设有认可型的高速排气装置。 油船透气管系检查要点 液货舱的透气系统是否与液货船其他舱室的空气管完全隔开。透气管路(包括法兰连接处)整体状况是否良好。 总管式透气管路上是否装有压力真空阀,而非普通的截止阀。 透气系统的压力释放口位置布置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呼吸阀真空吸口处以及压力释放口是否设有防火网,状况是否良好。呼吸阀和高速释放阀的手动开启装置工况是否正常。管路上的旁通阀等截止阀开、关应有相应指示。 各液货舱压力监测和报警装置(通常设在货控室)是否良好,压力监测和报警值设定是否正确。 各液货舱高位、高高位报警监测装置是否良好,可要求船方对指定的液货舱进行测试。 各液货舱液面测量孔应装有能自行关闭并密封的盖,在这些开口上不允许设阻焰器和防火网。 浦东海事原创编纂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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