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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不是也有过类似的经历 ↓↓↓ 买了一大堆好吃的 准备去KTV边吃边唱 好好享受一波! 结果却被服务员 堵在了大门口告知: ![]() 于是 无奈的你又得去他们那 高价购买“同款食品”! 王先生与朋友一同到KTV唱歌,突然想起自己车里还有一瓶朋友新送的酒,就拿出来要喝,可是KTV的工作人员告诉王先生,门口贴了“本店谢绝自带酒水”的告示。 王先生很气愤,与工作人员争论起来。KTV工作人员坚持不允许王先生喝自带的酒,最终,王先生还是把自己的酒打开喝了。但结账的时候他被多收了“酒水服务费”100元。 Q 王先生可以拒交服务费吗? A “禁止自带酒水”在法律上属于商家为重复使用而预先订立的、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格式条款”。该条款排除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属于“霸王条款”。不合法,无效,可以拒绝!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也就是说 去KTV等娱乐场所 是可以光明正大带酒水的! 服务员根本没有理由 进行劝阻~ 更别说检查你的包了 转自:辽宁普法 原标题:《【微普法】去KTV唱歌不让自带酒水、食品怎么办?》 阅读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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