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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库司答疑】哪些认证证书可作为评审因素?

2023-11-19 13:0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1.根据《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以及87号令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文件所提供的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那么,将投标文件规范性(投标文件制作规范,没有细微偏差情形的得2分;有一项细微偏差扣0.5分,直至该项分值扣完为止。)设置为打分项是否合理?

  答复:根据《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投标文件的规范性与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无关,不宜作为评审因素。

  

  2.《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已废止,某电子与智能化集成工程项目,不能设置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那么,是否可以在评审细则中设置相关的资质证书(音视频集成工程企业资质二级及以上认证证书、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证书)作为加分条件,来衡量投标人技术及服务水平?

  答复:国家已废止的相关资质不能作为资格条件,也不能作为评审因素。根据87号令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相关的资质证书,若与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则可以作为评审因素。

  3.某运行维护类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具有产品制造商的专利证书或者有其制造商针对本项目提供售后服务支持承诺函,合理吗?

  答复:为避免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采购文件中不得将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条件。确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质量相关的履约条件,可以作为评审因素。

  4.类似于电子智能化承包等资质在获取时,就要求净资产达到一定要求,这样的资质能不能作为资格条件?

  答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对于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条件可以作为资格要求。

  5.能否把国家认可的认证机构出具的与采购项目质量、合同履约、售后服务相关的认证证书作为评审因素?

  答复: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等。如果国家认可的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与采购项目质量、合同履约、售后服务相关,可以作为评审因素。

  6.《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要求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这句话中的装订怎么理解呢?比如,文件规定活页装订是否违反此条规定呢?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条款可作为评审因素吗?

  答复:采购文件可以规定投标文件的装订方式,但不得因装订方式限制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或作无效投标处理。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等。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一般与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无关,不宜作为评审因素。

  7.采购文件中可以把设立党支部设置为评审因素吗?

  答复:87号令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不建议将设立党支部作为评审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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