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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声法谈丨操纵形式知几何 一文读懂警众人

2023-05-13 04:3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对敲”、“对倒”、“幌骗交易”……这些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行话”你知道多少?在波诡云谲的证券期货市场, 某些具有资金、持股、信息优势的大庄家,正是通过这些行为,严重破坏金融市场秩序,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

那么,哪些行为属于证券、期货市场的操纵违法违规行为呢?

结合《证券法》《期货和衍生品法》《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形式按照手段可以简要分为交易型操纵和利用信息型操纵,前者包括连续(联合)交易操纵、约定交易、自买自卖、虚假申报、跨市场交易等,后者包括蛊惑交易、抢帽子交易、重大信息操纵、控制信息操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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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型操纵

交易型操纵是指以证券交易为主要手段实施的操纵证券、期货行为。

(一)连续(联合)交易操纵

连续或联合交易,是指单独或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利用信息优势连续(联合)交易操纵是信息型操纵与交易型操纵的综合运用,这也是证券犯罪中最为常见的一种形式。

(二)约定交易(对敲)

约定交易又称为对敲,是指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和证券、期货交易量的行为。

(三)自买自卖(对倒/洗售)

自买自卖又称为对倒或洗售,是指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和证券、期货交易量的行为。

约定交易和自买自卖这两种操纵手段具有同质性,本质上都属于欺诈行为,容易造成对其他投资者的误导,影响交易价格、交易量。

(四)虚假申报(幌骗交易)

虚假申报又称为幌骗交易,是指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撤单或者大额申报、撤单,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并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

根据相关交易规则,除开盘集合竞价阶段外,其他接受交易申报时间内,未成交的申报均可以撤销。因此并不是所有的撤销申报行为都能评价为操纵行为,《刑法》评价为犯罪的虚假申报行为是“不以成交为目的”且行为人进行了反向交易。因此,注意自己的操作行为是否过当,避免频繁、大额申报、撤单,中小投资者也要避免随意跟单,理性作出投资决策。

(五)跨市场交易

跨市场交易,是指通过囤积现货,影响特定期货品种市场行情,并进行相关期货交易的行为。《证券法》和《期货和衍生品法》还将利用其他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证券市场,作为操纵的一种情形。随着资本市场发展,跨市场操纵可能会有新的手段和方式,对此需予以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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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型操纵

信息型操纵指滥用信息优势实施操纵证券、期货犯罪的行为。信息是资本市场最为宝贵的资源,为规范信息的生成、使用、披露的整个过程,法律法规体系设计了一系列规则,而对于滥用信息优势操纵行为亦为法律法规所禁止。

(一)蛊惑交易

蛊惑交易,是指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行为。因此,市场参与主体要严格自律,中小投资者要警惕虚假、不确定信息,让市场回归理性和正常秩序。

(二)抢帽子交易(“黑嘴”荐股)

抢帽子交易也就是俗称的“黑嘴”荐股,是指通过对证券及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行为。对于所谓专家宣称的投资建议,要进行谨慎判断、理性分析,避免成为被割的韭菜。

(三)重大事项操纵(“编故事、画大饼”操纵)

重大事项交易也就是俗称的“编故事、画大饼”型操纵,是指通过策划、实施资产收购或者重组、投资新业务、股权转让、上市公司收购等虚假重大事项,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行为。对于市场上捕风捉影或者有心人刻意散布的重大事项信息,更多时候只会是一剂毒药,投资者偏听偏信,自以为掌握市场先机,殊不知已被套入环中,险象丛生。

(四)控制信息操纵

控制信息操纵是指通过控制发行人、上市公司信息生成或者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时点、节奏,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行为。注册制改革背景下,信息披露已然成为上市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重要渠道,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员违规利用、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披露节奏,既是对自己所负义务的背弃也是对市场要求的背离,此类行为应予以严厉打击,方能还市场以清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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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分类标准下的操纵行为

(一)传统坐庄型操纵

传统坐庄型操纵,是指利用资金、持券等方面的优势,在一定的时间段内制造一定的价格走势以获取非法利益或者达到控制股价目的的行为。这是证券违法违规行为中较为常见的一种模式,操纵周期相对较长,违法行为对证券价格、市场的影响持续时间也相对较长,其社会危害性、对金融市场的影响力之大也是最为明显的,而这种行为必定会被监管、行政惩处、予以刑事层面的否定性评价。

(二)短线操纵

短线操纵,是指利用各种手段在短时间内制造交易活跃的假象,诱骗或者误导投资者交易以期获得非法利益或者达到控制股价目的的行为。短线操纵具有明显的欺诈性质,短时间内误导、欺骗投资者交易,其对证券价格的影响持续时间相对于传统型操纵较短,但对于投资者的损害却并不亚于传统型操纵。

(三)特定时间的价格或者价值操纵

特定时间的价格和价值操纵,是指行为人在计算相关证券的参考价格或者结算几个或者参考价值的特定时间,通过拉抬、打压和锁定手段,影响相关证券的参考价格或者阶段价格或者参考价值的行为。而开盘操纵是指在集合竞价时段,通过抬高、压低或者锁定等手段,操纵开盘价的行为。尾市操纵是指在收市阶段,通过拉抬、打压或者锁定等手段,操纵证券收市价格的行为。其中拉抬、打压或锁定,是指行为人以高于市价的价格发出买入申报致使证券交易价格上涨,或者以低于市价的价格发出卖出申报致使证券交易价格下跌,或者通过发出买入或者卖出申报致使证券交易价格形成虚拟的价格水平。

(四)综合型操纵

当然,在实践操纵过程中,行为人更多可能不仅是运用一种操纵手段,更多的是利用多种操纵手段进行持续操纵。中小投资者作为局中之人自然会受波及,以民事、行政、刑事手段为中小投资者、为资本市场护航则是现有证券、期货法律体系的题中之意。

「法律小贴士」

证券、期货市场的操纵行为,危及投资者个人和整个金融市场秩序,万万不可取。水能载舟亦能覆舟,部分资本投机者以为自己是弄潮之人,却不料自己最终会被市场的洪潮淹没。中小投资者莫要轻信他人虚妄之言、莫要随波逐流试图钻营,理性的判断和投资决策才是正道,建立在风险和收益匹配的理性认知下才能正确面对得失。

文字:刑二庭 童思琪

原标题:《券声法谈丨操纵形式知几何 一文读懂警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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