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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德熙先生谈指称和陈述

2023-10-03 07:2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针对指称和陈述的对立,朱先生还提出了以下两条十分重要的观点:

(一)指称形式和陈述形式之间可以相互转化。朱德熙先生在《语法讲义》“体词的谓词化”一节和1983年《自指和转指》一文中着重讨论了陈述形式转化为指称形式的两种情况。一种是单纯的词类转化,语义基本保持不变,如英语形容词kind加上后缀-ness之后,转化为名词kindness;kindness和kind词汇意义相同。这种转化类型朱先生称为“自指”。另一种除了词类的转化以外,词义也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如英语动词write加上后缀-er转成名词writer,意义发生很大变化。这种转换类型朱先生称为“转指”。谓词经转指变为名词后,所指通常是谓词的论元,如施事、受事、与事、工具等等。

(二)指称和陈述的转化要分为构词平面和句法平面两种情形。上文所举kindness和writer例即构词平面的转化;汉语的名词后缀“子、儿、头”加在谓词性词根上基本是表示转指意义(如“塞子、盖儿、念头”),汉语缺乏表示自指意义的名词后缀。在句法平面,朱先生认为汉语的结构助词“的”和英语引导从句的“that”都兼有自指和转指功能,如“的”可以带来自指形式“开车的(技术)”和转指形式“开车的(人)”,“that”可以带来自指形式“that she stole the diamond (is incredible)”和转指形式“(the diamond) that he stole”。

针对句法平面的转指,朱先生又提出两个重要概念——“提取”和“缺位”。所谓提取,指的是转指过程的语法操作机制,即转指标记的功能是对与之结合的谓词性成分VP的某个论元进行“提取”,从而使整个转指形式的语义等同于所提取的那个论元性成分。以上文所举转指例“开车的”(假设转指“张三”)为例,可以认为转指标记“的”提取了谓词性成分“张三开车”的主语“张三”,而使得转指形式“开车的”指“张三”。所谓缺位,指的是结构中动词未出现的论元。句法层面的转指形式中都至少存在一个缺位,上例“开车的”中动词“开”的主语论元是缺位形式。如果谓词周围存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缺位,则转指形式通常存在歧义,如“吃的”可以指食物,也可以指食客。在汉语中,如果转指提取的是与事论元、工具论元等非核心论元,则缺位有时表现为复指代词形式,如“我给他钱的(那个人)”。

在上述框架下,朱德熙先生《自指和转指》一文深入讨论了现代汉语的“的”和上古汉语的“者、所、之”的语法功能和语义功能。朱先生认为,“者”兼有自指功能(如“秦攻梁者,是示天下要断山东之脊也”)和转指功能(如“治于人者食人,治人者食于人”),其转指用法提取的只能是主语;“所”只有转指功能(如“从吾所好”),提取的只能是宾语。而现代汉语“的”的功能是上古汉语“者”的功能和“所”的功能的总和。此外,用于主谓结构中的“之”,其功能在于将主谓结构转化为自指形式(如“君子之过也,如日月之食焉”),因此是一种自指标记。

总体来看,朱先生对于汉语中指称形式和陈述形式的语法对立(分别用“什么”和“怎么样”指代)以及二者相互转化的语法机制(自指标记“的s”、“者s”及“之”和转指标记“的t”、“者t”及“所”)有详尽的论述,但对于“指称”和“陈述”这两个概念本身的语义实质则说得较为简略,只是用“语义功能”这样的标签来概括,并与“名词”和“动词”这样的语法范畴做了区分。郭锐(1997, 2000, 2002/2018)进一步发展了陈述和指称二元对立的观点,将二者概括为“表述功能”,即词语表达语义的模式,并认为词类的本质就是表述功能,分布和形态只是表述功能的外在表现;进一步地,郭锐提出“修饰”是建立在指称和陈述二分基础上的次一级表述功能,以此重新分析了“的3”和“地”字的功能——饰词标记。另外,对于用“什么”和“怎么样”来鉴别指称形式和陈述形式的局限性,郭锐(1997)也有论述。具体细节,读者可关注专刊的后续推送。

如果说指称和陈述这一组“语义功能”或者说“表述功能”的范畴对立是跨语言普遍存在的,是语言中词类区分的基础,我们应当期待国际语言学界有类似的提法。郭锐(2000, 2012/2018)介绍了类型学家Croft的“标记理论”和Hengevald的词类类型学的阿姆斯特丹模型,上述类型学研究采用了类似于“指称和陈述”二元对立的模式处理词类的语义本质。另一方面,生成语言学界也有类似的观点,如形式句法学领域的词类研究中最重要的文献之一Baker(2003)就认为,名词和动词的句法对立对应着“sortality”和“predication”的语义对立,这实际上与指称和陈述的提法如出一辙。此外,生成语言学中的主流句法理论之一分布式形态学(Distributed Morphology)认为,词类是由“词类提供语素”(categorizers)带给词根的,语言中普遍存在名词类语素 n和动词类语素 v,这些语素有时有形态实现(如英语的-ness, -tion等),有时表现为零形式(汉语的绝大多数情况)。Panagiotidis(2011)这一项研究对词类提供语素的语义本质进行了探讨,认为其本质功能在于在逻辑式中为名词和动词提供不同的语义解读视角,从而与词根结合以后能产生具体的词汇语义,进而成为句法中功能结构的起点。名词类语素 n 提供“实体种类”(sortal)视角,使得名词可以成为限定词短语(DP)结构的起点;动词类语素 v提供“时间”(temporal)视角,从而使得动词可以成为事件结构的谓语,并使得事件结构能够被时制范畴T选择。而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 n 和 v这样的语素能够使已形成的句法实体(传统上所说的“词”)成为一个语段(phase),从而在“概念-意向界面”(Conceptual-Intentional Interface)寻找百科语义解读;从这个角度来看,“实体种类”视角和“时间”视角,或许可以理解为人类的语言系统对外在概念进行语法编码的两种语义模式。以上的理论构建,或许与汉语学界区分指称和陈述两种“语义功能”或“表述功能”在内在精神上是契合的。

以下选文来自于朱德熙先生专著《语法讲义》和《语法分析讲稿》中的段落和论文《自指和转指——汉语名词化标记“的、者、所、之”的语法功能和语义功能》(原载《方言》1983年第1期,此次刊发选取《朱德熙文选》中的版本)的大部分内容。导语部分的主要参考文献见选文后。

朱先生1982年8月在书房

原文节录 ·

《语法讲义》

第七章“主谓结构”、第八章“述宾结构”节选

§7.4 谓词性主语

7.4.1汉语和印欧语在语法上的显著区别之一是汉语的动词和形容词可以直接充任主宾语而无需乎改变形式。有的语法著作认为主语和宾语位置上的谓词已经转化为名词。这种说法是有困难的,因为:

第一,主宾语位置上的动词和形容词仍旧可以受副词修饰,而且还可以在前头加上体词造成主谓结构。例如:

(1)去是对的

(2)不去是对的

(3)他不去是对的

(2)(3)等格式的存在说明(1)里的“去”仍旧是动词,并没有转为名词。

第二,事实上绝大部分的动词和形容词都能作主宾语。如果说主宾语位置上的动词和形容词都转化为名词,那就等于说汉语的动词和形容词几乎都能转成名词。果真如此,当初把名词、动词、形容词分为三类,就变成没有意义的事了。

7.4.2由谓词性成分充任的主语有两种类型,比较:

A B 干净最重要 干干净净的舒服 教书不容易 大一点儿好看 游泳是最好的运动 天天练才学得会 他母亲病了是真的 先别告诉他比较好

我们知道,名词表示事物,动词表示动作、行为、变化,形容词表示性质或状态。在A类格式里,充任主语的谓词性成分本身虽然仍旧表示动作、行为、性质等等,可是跟谓语联系起来看,这些动作、行为、性质、状态等等已经事物化了,即变成了可以指称的对象。跟 A类格式不同,B类格式里的主语没有事物化。充任此类主语的谓词性成分不是指称的对象,而是对于动作、行为、性质、状态的陈述。这种区别反映在A类格式的主语可以用“什么”指代,而B类格式里的主语只能用“怎么样”指代。

我们把A类格式里的主语称为指称性主语,把B类格式里的主语称为陈述性主语。指称性主语和陈述性主语的界限有时不容易划分,但是这两种主语的区别是很重要的,不能混为一谈。

§8.10 谓词性宾语

8.10.1谓词性宾语指的是由谓词或谓词性词组充任的宾语。例如:

希望/去

喜欢/骑马

觉得/很好

主张/先调查一下

打算/今年考大学

谓词性宾语跟述语的关系不如体词性宾语跟述语的关系紧,当中往往可以有停顿,特别是当宾语比较长的时候。 (8.10节后续部分省略)

§8.11 指称性宾语和陈述性宾语

8.11.1谓词性主语可以分成指称性的和陈述性的两类(7.4.2),谓词性宾语也有这种区别,比较:

指称性宾语 陈述性宾语 看下棋 觉得很舒服 喜欢干净 喜欢干干净净 考虑参加不参加 开始写小说 研究自杀 打算自杀

“觉得、认为、希望、打算、开始、决定”等动词以及所有助动词后边的宾语只能用“怎么样”指代,不能用“什么”指代,在意念上表示陈述,不表示指称。“提倡、承认、证明、害怕、发现”等动词的宾语只能用“什么”指代,不能用“怎么样”指代,在意念上表示指称。

8.11.2 有的动词既能带指称性宾语,又能带陈述性宾语,例如上边举的“喜欢”。

《语法分析讲稿》

第六章“指称和陈述”节选

体词性成分一般是指称形式,通常做主语或宾语;谓词性成分一般是陈述形式,通常做谓语。指称和陈述这两个平面之间,在英语中是单通道的,谓词性成分只有名词化以后才能做主语或宾语;在汉语中是多通道的,谓词性成分可以名词化以后做主语或宾语,也可以直接做主语或宾语。也就是说,在汉语中,一种成分(谓词性成分)可以有多种功能(陈述和指称),就像赵元任先生说的单筒冰激凌,那蛋筒既是容器(盛冰激凌),又是食品(可以吃)。这两种语言的共同点是,陈述变指称容易,指称变陈述难。

古代汉语的“七十者食肉”可以用“者”提取其主语,名词化为“食肉者”=“七十者”;也可以用“所”提取其宾语,名词化为“七十者所食”=“肉”。John Cikoski 1976年的打印本《古汉语概要》,已经有类似“者”提取主语、“所”提取宾语的思想。

自指和转指

—— 汉语名词化标记“的、者、所、之”的语法功能和语义功能

§1 引言

汉语和印欧语语法上的显著区别之一,是汉语的动词和形容词(两者合称谓词)可以直接做句子的主语或宾语而无需改变形式。过去有的语法论著认为主语和宾语位置上的动词、形容词已经转化为名词。五十年代国内的“名物化”的说法,六十年代国外的“零形式名词化”(zeronominalization)的说法①都是持这种观点的。我们曾经对名物化的说法作过评论②,这里不重复。我们认为,汉语的动词、形容词本身可以做主宾语,也可以名词化以后做主宾语。不过凡是真正的名词化都有实在的形式标记。所谓“零形式名词化”,对于汉语来说,只是人为的虚构。

本文打算分析现代汉语的“的”,和古汉语的“者、所、之”等名词化标记的性质,并且从语法功能和语义功能两方面比较其异同。

§2 自指和转指

2.1从语义的角度看,谓词性成分的名词化有两种。第一种单纯是词类的转化,语义保持不变。例如英语形容词kind加上后缀-ness之后,转化为名词kindness;kindness和kind的词汇意义是一样的,后缀-ness没有给词根kind添加新的意义。所以在词典里,kindness可以附在kind之下,注明词类,无须另外释义。第二种除了词类的转化以外,词义也发生明显的变化。例如英语动词write加上后缀-er转成名词writer。writer和write不仅词类不同,意义也不一样。因此词典里在writer下边必须另行释义(如someone who writes之类),不能只注明词类就算完事。前一件名词化造成的名词性成分与原来的谓词性成分所指相同,这种名词化可以称为自指;后一种名词化造成的名词性成分与原来的谓词性成分所指不同,这种名词化可以称为转指。

上文说英语后缀-ness没有给词根添加新的意义,这倒不是说kindness和kind的意义毫无区别,只是说自指意义(kindness)只跟谓词自身(kind)的意义相关,而转指意义则跟谓词所蕴含的对象相关(例如writer指动作的施事,employee指动作的受事)。

英语的动词和形容词只有通过构词手段或句法手段(详下)转化为名词性成分之后才能在主宾语位置上出现;表示自指意义的名词的后缀-ness,-ity,-ation,-ment之类就是适应这种需要产生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此类后缀只有语法上的价值,没有词汇上的价值。

英语government的本义是统治,当“政府”讲,是词义的引申;association的本义是联合,当“协会”讲他是词义的引申。这两个词里的-ment和-ation仍旧是表示自指的后缀。

汉语的名词后缀“-子、-儿、-头”加在谓词性词根上造成的名词绝大部分都是表示转指意义的,例如:

(1) -子——扳子 塞子 骗子 傻子 辣子

(2) -儿——盖儿 画儿 印儿 黄儿 尖儿

(3) -头——念头 楦头 吃头 看头 苦头

汉语缺乏表示自指意义的名词后缀,很可能就是因为汉语的动词和形容词本身就能充任主宾语,不像英语那样必须在形式上名词化之后才能在主宾语位置上出顼。

2.2以上说的是构词平面上的名词化。句法平面上的名词化也有自指和转指的区别。例如英语用that引出的名词从句(noun clause)就有自指和转指两种类型:

(4)The diamond that she stole was lost.

(5)I saw the diamond that she stole.

(6)That she stole the diamond is incredible.

(7)The fact that she stole the diamond has been proved.

(4)(5)两句里的that she stole指diamond,表示转指意义;(6)(7)两句里的that she stole the diamond指她偷钻石这件事本身,表示自指意义。(4)(5)的that从句里有缺位(宾语没有出现),(6)(7)的that从句里没有缺位(宾语出现)。英语用that引出的名词从句里有缺位时表示转指意义,无缺位时表示自指意义。这一点跟汉语的“VP的”是一致的。不同的是英语里表示转指意义的that从句只能在定语位置上出现,而汉语则是表示自指意义的“VP的”只能在定语位置上出现。参看下文5.1。

2.3现代汉语句法平面点名词化的主要手段是在谓词性成分后头加“的”。这样造成的名词性结构跟英语用that组成的名词从句一样,可以表示转指意义,也可以表示自指意义。这里先举表示转指意义的例子:

(8)红:红的(红颜色的东西)

(9)吃:吃的(食物丨吃东西的人)

(10)没钱:没钱的(没钱的人)

(11)叶子上长刺儿:叶子上长刺儿的(叶子上长刺儿的植物)

表示转指的“的”有两方面的功能,一是语法功能的转化,就是名词化,二是语义功能的转化。如果我们只看到“的”有名词化的功能,看不到它还有语义转化的功能,那就不容易说明为什么“的”除了在谓词性成分后头出现以外,还能在名词性成分后头出现,例如:木头的 | 外国的 | 我哥哥的。“木头 | 外国 | 我哥哥”本来就是名词性成分,加上“的”以后,从一个名词性成分变为另一个名词性成分,语法功能没有变,可是语义功能变了。

2.4“的”可以加在单独的谓词后头,也可以加在由谓词组成的各类谓词性结构(包括主谓结构)后头。如果我们把这些统称为谓词性成分,并且用VP来表示,那么当我们在VP后头加上“的”的时候,原来表示陈述(assertion)的VP就转化为表示指称(designation)的“VP的”了。这种指称形式跟直接用名词表示的指称形式不同,它是通过陈述形式表示出来的一种分析形式。请比较(12)和(13)。

(12)名词—— 食物 改锥 教员 母亲

(13)VP的——吃的 起螺丝的 教书的 做母亲的

2.5“VP的”所表示的转指意义的范国很广。它可以指动作的施事,也可以指受事、与事、工具等等。例如:

(14)施事:游泳的 | 开车的 | 坐在主席台上的 | 什么事儿也不会干的

(15)受事:新买的 | 小孩儿画的 | 从图书馆借来的 | 让人家瞧不起的

(16)与事:你刚才跟他打招呼的(那个人)| 我借给他钱的(那个人)| 我向他请教过的(那个人)

(17)工具:吃药的(杯子)| 裁纸的(刀)| 我开大门的(那把钥匙)| 装书的(箱子)

2.6自指的“VP的”只能在定语位置上出现,而且不能离开后头的中心语独立。例如:

(18)开车的技术 | 说话的声音 | 走路的样子 | 到站的时间 | 爆炸的原因 | 打架的事情

这类“VP的”都是表示自指意义的。关于自指意义的“VP的”的详细情况看下文5.1.1-2。

2.7先秦汉语里没有跟“的”字功能正好相当的单字。“的”字的功能是由“者”和“所”两个名词化标记分别承担的。“者”和“所”分布不同,功能也不一样。粗略地说,“者”字加在谓词性成分后头,“所”字加在谓词性成分(双向动词以及由双向动词组成的动词结构,参看4.2)前头。谓词性成分加上“者”和“所”都造成表示转指的名词性结构。区别是“VP者”往往指施事,有时也指受事;而“所VP”总是指受事、与事、工具等等,不指施事,只有个别的例外,例如:《诗•小雅•小宛》“夙兴夜寐,无忝尔所生”。(19—23)“者”字的例子,(24—31)“所”字的例子。

(19)施事: 新浴者振其衣, 新沐者弹其冠。(荀子•不苟)

(20) 不救火者比降北之罪。(韩非子•内储说上)

(21) 入人之场园取人之桃李瓜薑者,上得且罚之,众闻则非之。(墨子•天志下)

(22)受事:士之 急难可使者几何人?(管子•问)

(23)知士无思虑之变则不乐,辩士无谈说之序则不乐,察士无凌谇之事则不乐,皆 囿于物者也。(庄子•徐无鬼)

(24)受事:鱼,我 所欲也;熊掌,亦我 所欲也。(孟子•告子上)

(25)仁者以其 所爱及其 所不爱,不仁者以其 所不爱及其 所爱。(孟子•尽心下)

(26)与事:揖 所与立。(论语•乡党)

(27)好臣其所教,而不好臣其 所受教。(孟子•公孙丑下)

(28)工具:子夏、子张、子游以有若似圣人,欲以 所事孔子事之。(孟子•滕文公上)

(29)食者国之宝也,兵者国之爪也,城者, 所以自守也。 (墨子•七患)

(30)处所:鲁平公将出,嬖人臧仓者请曰:他日君出,则必命有司 所之。今乘舆已驾矣,有司未知 所之,敢请。(孟子•梁惠王下)

(31)古者尧治天下,南抚交趾,北降幽都,东西至日 所出入。(墨子•节用中)

2.8“者”字除了转指功能之外,还有自指功能。比较(32)和(33):

(32)知者乐水,仁者乐山。(论语•雍也)

(33)仁者,人也;义者,宜也。(礼记•中庸)

(32)的“仁者”指有“仁”这种德性的人,转指;(33)的“仁者”指“仁”这种德性本身,自指。

“所”字只有转指功能,没有自指功能。

§3 句法成分的提取

3.1§2里对于“VP的 | VP者 | 所VP”等名词化形式转指意义的描写是相当浮面的。我们知道,由“的、者、所”造成的名词化形式的指称范围宽窄不同。大体说来,“VP者”和“所VP”的指称范围合起来与“VP的”相当。而“VP者”和“所VP”的所指有一种不严格的互补关系,即“VP者”大量指施事,少量指受事,不指与事、工具、处所;“所VP”则只能指受事、与事、工具、处所等等,不指施事。上文的描写不能解释为什么“的、者、所”的所指范围有宽有窄,为什么“VP者”和“所VP”的所指互补,更不能解释为什么这种互补关系又是不严格的。这种描写方法的弱点在于想要直接描写“VP的丨VP者丨所VP”等形式的转指意义。实际上这些形式的转指意义是通过“的、者、所”三者不同的语法功能体现出来的。为了说明这件事,我们先介绍谓词性成分名词化时“提取”句法成分的概念。

3.2当我们在谓词性成分VP上头加一个名词化的标记——假定说是英语里的that——使它转化为名词性成分的时候,原来表示陈述的VP就转化为表示指称的that + VP了。我们可以把that+VP看成是从一个比VP略长的谓词性结构VP’里提取出来的。VP'与VP的差别仅在于所包含的名词性成分的数目不同,即VP'至少比VP多包含一个名词性成分。例that she stole可以看成是从VP'“she stole the diamond(money,document……)”一类格式里提取出来的宾语部分,或者说它是这种格式的宾语表达式。按照上述观点,我们可以说英语名词化标记that的语法功能之一是提取宾语。(事实上,that不但能提取宾语,也能提取主语。例如:I met the woman that stole the diamond。)因为that提取宾语时,VP里宾语必须缺位。所以我们又可以说此时that的作用就是把VP'里提出宾语以后剩余的部分(VP)拿来表达宾语。

3.3采取这种观点来看“的”和“者、所”,就会发现三者的语法功能不同:“者”是提取主语的,“所”是提取宾语的。因为古汉语里只有施事主语,没有施事宾语,所以“VP者”和“所VP”的所指互补。又因为古汉语里主语有时也可以指受事,所以这种互补关系只能是不严格的。“的”既能提取主语,又能提取宾语,所以它的指称范围最宽。大致说来,“VP的”的所指相当于“VP者”和“所VP”所指的总和。因此古汉语里“VP者”和“所VP”译成现代汉语都是“VP的”。

现在我们可以在上文讨论的基础上对“的、者、所”三者的语法功能和语义功能作比较细致一点的观察。为了避免混淆,必要时把转指的“的”和“者”分别记为“的t”“者t”,把自指的“的”和“者”分别记为“的s”和“者s”。“所”字只有转指功能,没有自指功能,所以不加标记。

§4 “者、所、的”的转指功能

4.1者 t

4.1.1因为“者t”是提取主语的,所以在“VP者t”里,主语必须缺位。换句话说,不可能有“*SP者t”的形式(SP里的S指主语,P指谓语,下同),下边的例子好像是例外:

(1)臣弑其君者有之,子弑其父者有之。(孟子•滕文公下)

(2)南门之外有黄犊食苗道左者。(韩非子•内储说上)

(3)原(源)浊者流不清。(墨子•修身)

(4)色庄者乎。(论语•先进)

(5)孔子曰:过我门而不入我室,我不憾焉者,其惟乡原(愿)乎。(孟子•尽心下)

(1)“臣弑其君者”的构造是“臣/弑其君者”,不是“臣弑其君/者”。“弑其君者”是“臣”的后置修饰成分。(2)情形相同,应分析为“黄犊/食苗道左者”。(3—5)是另一种情形。拿(3)来说,“源浊”确实是主谓结构, 可是这个主谓结构本身可以另有自己的主语,譬如说“江河源浊”。“源浊者”提取的正是这个位置上的主语(所谓大主语)。由此可见,“源浊者”仍应看成是主语缺位的格式,它的构造不是“SP者t”,而是“P(SP')者t”③。

4.1.2因为古汉语里句子的主语可以是受事,所以“VP者t”除了表示施事之外,有时也表示受事,例如:

(6) 治于人者食人,治人者食于人。(孟子•滕文公上)

(7)吾闻用夏变夷者,未闻 变于夷者也。(同上)

(8)君不行仁政而富之,皆 弃于孔子者也。(孟子•离娄上)

(9) 征于关者勿征于市, 征于市者勿征于关。(管子•问)

(10)士之 急难可使者几何人?(同上)

(11)故 可使治国者使治国, 可使长官者使长官, 可使治邑者使治邑。(墨子•尚贤中)

有的VP表示被动语态,前边的主语总是指受事,因此加上“者”字以后也只能指受事。例(6—8)的VP里都有表示被动语态的“于”字,就属于这一类。有的VP的主语可以指施事,也可以指受事,因此加上“者”字以后,也可以兼指施事和受事。例(9)的“征于关者”、“征于市者”在《管子》原文里虽然指受事,可是放在别的上下文里,也有可能指施事。 (4.1节后续部分省略)

4.2所

4.2.1现在我们来讨论“所”字。“所VP”可以指受事、与事、工具、处所等等,不能指施事。这个现象也同样可以从“所”字的语法功能上找到解释。因为“所”提取的是宾语,而宾语在古汉语里正是只能指受事、与事、工具等等,不能指施事的。至于什么时候指收拾,什么时候指与事、工具等等,则要受VP里动词的“向”的数目的制约。④

4.2.2双向动词只能带一个宾语(以下把双向动词记为V2,三向动词记为V3,把双向动词和三向动词组成的动词结构分别记为V2P和V3P),因此在“所V2P”里,宾语必须缺位。换句话说,只有“所V2”的形式,没有“*所V2O”的形式⑤。这是从构造上说的,从语义上说,由于古汉语里双向动词的宾语大都指受事或处所,所以“所VP”也往往指受事或处所。例如:

(21)从吾所好。(论语•述而)

(22)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孟子•告子上)

(23)仲子所居之室,伯夷之所筑与,抑亦盗跖之所筑与?(孟子•滕文公下)

(24)冀之北土,马之所生。(左传•昭公四年)

(25)有司未知所之。(孟子•梁惠王下)

(26)故道之所在,圣人尊之。(庄子•渔父)

(21—23)里的“所好、所欲、所居、所筑”指受事。(24—26)里的“所生、所之、所在”指处所。

4.2.3“所VP”后头可以再加一个表自指的“者”字造成“所VP者s”的格式。下边是“所V2P者s”的例子:

(27)狄人之所欲者,吾土地也。(孟子•梁惠王下)

(28)易牙先得我口之所耆(嗜)者也。(孟子•告子上)

(29)此寡人之所见者也。(庄子•达生)

(30)故天下皆知求是所不知,而莫知求其所已知者,皆非其所不善,而莫知非其所已善者。(庄子•胠箧)

(31)其地南至交趾,北至幽都,东西至日月之所出入者(韩非子•十过)

因为“所”字不能加在名词性成分前头,而“者”字却可以加在名词性成分后头,所以“所VP者”的构造一定是“所VP+者”,不是“所+VP者”。又因为“所VP者”跟“所VP”所指相同,所以这个“者”一定是表示自指的,不是表示转指的。

4.2.4三向动词可以带两个宾语,在“所V3P”里,这两个宾语至少要有一个缺位。换言之,可以有“所V3”的形式,也可以有“所V3O”的形式,可是不能有“*所V3O1O2”的形式。由于V3的两个宾语只能指受事、与事、工具、处所等等,不能指施事,所以“所V3P也只能指受事、与事、工具、处所等等,不能指施事。跟“所V2P”一样,“所V3P”后头也能再加表示自指的“者”字。 (4.2.4后续部分省略)

4.2.5现在我们来讨论“所”字后头紧跟介词的格式:“所JV”(J表示介词,V可以是单独的动词,也可以是动词结构)。这类“所”字结构提取的是介词的宾语,所以介词J后头宾语必须缺位。与此类格式相应的陈述形式是JOV。“所JV”后头也能加“者s”。 (4.2.5后续部分省略)

4.3的t

4.3.1我们认为“的t”跟英语的that t一样既能提取主语,又能提取宾语。“的t”之能够提取主语是十分明显的,最直接的证据是它能够加在单向动词上造成指施事的“VP的t”。至于说“的t”还能提取宾语,这要从稍微远一点的地方说起。

4.3.2现代汉语里陈述句的主语所指的范围是很广的。它可以指施事,也可以指受事、与事、工具、处所、时间等等。例如:

(45)李大夫(施事)用中草药给病人治好了关节炎。

(46)这位病人的关节炎(受事),李大夫用中草药给他治好了。

(47)这位病人(与事),李大夫用中草药给他治好了关节炎。

(48)这种中草药(工具),李大夫用它绐病人治好了关节炎。

如果我们利用C. J. Fillmore格语法(casegrammar)⑥的表述形式把包含在一个句子里的名词性成分按照它们跟主要动词之间的语义关系区分为若干个格(case),如施事(A),受事(O),与事(D),工具(I),处所(L)之类,那么上引(45—48)四句虽然构造不同、意思也不一样,可是这些句子里各个名词性成分跟主要动词之间的格的关系却始终维持不变:“李大夫”是施事,“中草药”是工具,“病人”是与事,“关节炎”是受事。施事、受事、与事、工具等概念不容易下严格的定义或者规定精确的范围。不过本文提到的这类术语按通常比较宽泛的意义去理解,并不至于影响我们的讨论。至于上引四句的区别可以看成是所选择的主语不同。

由于选择的主语不同,句子的结构会受到某些制约。例如(46)选择受事“关节炎”做主语,此时与事“这位病人”最自然的位置是放在“关节炎”前边作修饰语。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当主语是与事或工具时,谓语里往往要用代词“他”来复指主语,如47)(48)两句。

4.3.3跟(45—48)等陈述形式相应的指称形式“VP的t”有:

(49)用中草药给病人治好关节炎的(那位大夫)

(50)李大夫用中草药给病人治好的(那种关节炎)

(51)李大夫用中草药给他治好了关节炎的(那位病人)

(52)李大夫用来给病人治好关节炎的(那种中草药)

很明显,“VP的t”本身也跟包含在VP里的名词性成分一样,属于一定的格。在VP里,A、I、D、O等不能全部出现,里头总有缺位。而“VP的t”所属的格正好是VP里所缺的那个格。例如(49)的VP“用中草药给病人治好关节炎”里缺施事,加上“的”以后,“用中草药给病人治好关节炎的”指的正是施事(大夫)。(50)的VP“李大夫用中草药给病人治好”缺受事,加上“的”以后,“李大夫用中草药给病人治好的”指的也正是受事(关节炎)。(51)“李大夫用中草药给他治好了关节炎的”指与事(病人),VP里的“他”正指与事,不缺位,似乎是例外。可是上文已经指出,这个“他”是复指成分,虽有若无,仍应作为缺位看待。

由于“VP的t”可以看成是动词的一个格,所以我们也可以用A、I、D、O等格的概念说明“VP的t”的转指意义,例如说(49)转指施事(A),(50)转指受事(O)等。

4.3.4以上讨论了“VP的t”跟相应的陈述形式的语义构造。现在我们回到“的t”是否能提取宾语的问题上来。

如果我们认为“的t”只能提取主语,不能提取宾语,那么我们就得说(49—52)等是依次从(45—48)等陈述形式里提取主语以后得出的名词化形式。如果我们认为“的t”不但能提取主语,还能提取宾语,那么我们既可以认为(49—52)是分别从(45—48)等形式里提取主语以后得出的格式,也可以认为它们是从(45—48)的任何一个形式里分别提取主语和“治好、给、用”等等的宾语以后得出的格式。

认为“的t”只能提取主语,不能提取宾语的说法是有困难的,因为它无法解释某些语言事实。我们举一个明显的例子来说。“笑”和“哭”在一种意义上是不及物动词(他笑i了丨他哭i了),在另一种意义上是及物动词(他笑tr我丨他哭tr他爸爸)。“笑i的丨哭i的”提取的是主语,“笑tr的丨哭tr的”指受事的时候([我]笑的是他丨[他]哭的是他爸爸),提取的只能是宾语,不可能是主语。因为这两个动词的受事只能出现在宾语位置上,不能出现在主语位置上。

关于“的”字提取句法成分的细节,我们研究得还不充分,不过有一点是清楚的,就是它既能提取主语,又能提取宾语。

§5 “的、者、之”的自指功能

“所”字只有转指的功能,没有自指的功能,“的”和“者”既有转指的功能,又有自指的功能。“之”字放在主语和谓语之间也能造成表示自指的名词化格式。以下先讨论“的”,再讨论“者”和“之”。

5.1的s

5.1.1上文4.3.3里指出,当VP里只有一个缺位的时候,“VP的”所属的格就是缺位的那个格。要是VP里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缺位时,“VP的”就会产生歧义。例如(1)有A和D两个缺位:

(1)用中草药治好了关节炎的

所以(1)这个说法既可以指大夫(A),也可以指病人(D)。当VP里没有缺位的时候,“VP的”不能独立,后头总是带着中心语。比较(2)的甲类和乙类:

(2)

甲类 乙类 开车的(人) 他开车的技术 老王开的(那辆车) 火车到站的时间 装书的(箱子) 他用箱子装书的原因 扩大招生名额的(学校) 扩大招生名额的问题 他给我写的(信) 他给我写信的事儿

甲类的VP里都各有一个缺位,“VP的”跟后头的中心语同格。离开中心语独立时,“VP的”可以指代中心语。乙类的VP里没有缺位。修饰语“VP的”和中心语之间没有同格的关系,“VP的”不能指代中心语。例如“开车的技术”不能离开中心语光说“开车的”。光说“开车的”,只可能指人,不可能指技术。不过乙类的根本特点并不在于VP里没有缺位。例(3)(4)里的VP都有缺位,可是整个偏正结构仍然属于乙类,不属于甲类:

(3) 休息的时间太少。

(4)你说说 用船运的好处在哪里。

(5)难道连 笑的权利也没有?

乙类跟甲类的区别在于其中的“VP的”不属于跟VP里的动词相关的任何一个格。(6)有歧义:

(6)这就是他反对的办法。

如果我们把它看成是甲类格式,那么“他反对的”是受事格,这句话的意思是说:这个办法就是他所反对的。如果我们把它理解为乙类格式,那么“反对的”不属于跟动词“反对”相关的任何一个格,这句话的意思是说:他就是用这个办法来反对的。

5.1.2我们认为(2)里乙类格式的“V的”表示自指。其中的“的”字有时可以省去,例如“开车技术丨火车到站时间丨扩大招生名额问题”。这个现象似乎也有助于说明乙类格式里的“的”是表示自指的。

5.2者s

5.2.1现在我们来讨论“者”的自指功能。

由于表示转指的“者”是提取主语的,所以如果“者”字前头是一个主谓结构,而且这个主谓结构又不能作为一个大主语的谓语部分看待(参看4.1.1),这种“者”字就只能是表示自指的。换句话说,主语不缺 位的“VP者”一定是表示自指意义的。例如:

(7)金 重于羽者,岂谓一钩金与一舆羽之谓哉。(孟子•告子下)

(8)然则舜有天下也,孰与之?曰,天与之。 天与之者,谆谆然命之乎?(孟子•万章上)

(9) 秦攻梁者,是示天下要(腰)断山东之脊也。(战国策•魏策四)

不过自指的“者”前边的VP不一定都带主语,正如转指的“VP的t”里也可以有缺位一样(参看4.3.3)。例如:

(10)以顺为正者,妾妇之道也。(孟子•滕文公下)

(11)夫折大木蜚大屋者,唯我能也。(庄子•秋水)

5.2.2现代汉语里表示转指的“的”可以加在名词性成分上头(参看2.3),古汉语里表示自指的“者”也可以加在名词性成分上头。例如:

(12)虎者戾虫,人者甘饵也。(战国策•秦策二)

(13)昔武王克商,光有天下。其兄弟之国者十有五人,姬姓之国者四十人。(左传•昭公二十八年)

(14)有颜回者好学。(论语•雍也)

(15)于是使勇士某者往杀之。(公羊传•宣公六年)

(16)此二人者实弑寡君。(左传•隐公四年)

(17)此二物者,所以惩肆而去贪也。(左传•昭公三十一年)

自指的“者”还可以加在指时间的词语上头:

(18)昔者吾友尝从事于斯矣。(论语•泰伯)

(19)寡人夜者寝而不寐,其意也何?(公羊传•僖公二年)

(20)莫春者,春服既成。冠者五六人,童子六七人,浴乎沂,风乎舞零,咏而归。(论语•先进)

无论是名词性词语还是时间词语,加上“者s”以后。所指都不变。这种位置上的“者s”似乎有一种指示作用。“此二人者”表示说到的是这两个人,而不是什么别的两个人;“莫春者”表示指的是暮春,而不是别的季节。

因为自指的“者”可以加在名词性成分上头,所以名词化结构“所VP”和“所JV”也都可以带上这种“者”字造成“所VP者S”和“所JV者S”等格式。“所VP”和“所JV”都是表示转指的,后边加上自指的“者”之后,并不改变所指。因此“所VP者S”(所杀者)和“所JV者S”(所以杀人者)对于“所VP”(所杀)和“所JV”(所以杀人)来说,表示自指,对于VP(杀)和JV(以……杀人)来说,实际上表示转指。 (5.2.3和5.2.4省略)

5.2.5一个VP加上自指的“者”以后,从语法上说,是从谓词性成分转化为名词性成分;从语义上说,是从陈述转化为指称。由于指称形式跟相应的陈述形式意义上相通,要是把一个句子里包含的“VP者s”的“者s”取消,往往不至于影响原句的基本意义。有的“者s”不能取消,是因为所在的语法位置只能容纳名词性成分。

自指的“VP者s”跟相应的VP的意义相通而又有区别。撇开语法功能不论,专从语义的角度看,“VP者s”的作用就是把VP所表示的意义加以事物化。如果说vp是表示行为、动作、状态的,那么“vp者s”表示的就是事物化了的行为、动作、状态。举例来说:

(36)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孟子•告子上)

把“舍鱼而取熊掌者也”和“舍生而取义者也”里的“者”字取消,句子仍然站得住,区别在于:不带“者”字,“舍鱼而取熊掌也”和“舍生而取义也”是陈述形式,说的是行为,是这么做(舍鱼而取熊掌)还是那么做(舍熊掌而取鱼)的问题。加上“者”字,转为指称形式,说的是事物,是要这个(舍鱼而取熊掌者)还是要那个(舍熊掌而取鱼者)的问题。比较同书下例:

(37)充仲子之操,则蚓而后可者也。(孟子•滕文公下)

这个“者”也是“者s”。不带“者”字,“蚓而后可”是一个判断,加上“者”字,就变成了“事类”。这句话的意思是说,如果“充仲子之操”,那么他的行为就要属于“蚓而后可”那一类了。 (5.2节后续部分省略)

5.3之

5.3.1“之”字的语法作用是联系修饰语和中心语。当我们在主谓结构的主语和谓语之间加上“之”字的时候,谓词性的主谓结构就转化为名词性的偏正结构了。就这一点而论,可以说“之”的作用是使主谓结构名词化,因此我们把“之”字也看成一个名词化标记。下边是“N之V”的例子:

(51)君子之过也,如日月之食焉。(论语•子张)

(52)夷狄之有君,不如诸夏之亡也。(论语•八偷)

(53)民之归仁也,犹水之就下,兽之走声也。(孟子•离娄上)

5.3.2“所VP”和“所JV”都是提取宾语的。从语义上说,指的是受事、与事、工具等等。这两种格式都预先假定(presuppose)有一个施事存在。代表这个施事的名词性成分只能作为整个格式的修饰语(直接或凭借“之”字的联系)在“所”字前边出现。例如:

(54)姑舍女所学而从我。(孟子•梁惠王下)

(55)此吾所以不受也。(庄子•让王)

为了跟“N之V”比较,我们可以把“N所V”(汝所学)和“N所JV”(吾所以不受)分别看成是主谓结构“NVN’”(汝学之)和“NJN’V”(吾以此不受)的名词化形式。因为“所”是提取宾语的,所以在“N所V”和“N所JV”里,宾语(N’)必须缺位。

按照这种看法,我们可以说“N所V”和“N所JV”也跟“N之V”一样,都是主谓结构的名词化形式。不同的是“N所V”和“N所JV”表示转指,而“N之V”表示自指。

因为古汉语里跟“第三人称代词+之”相当的形式是“其”,所以“其V”也应该看成是主谓结构的名词化形式。⑦例如:

(56)吾见师之出而不见 其入也。(左传•僖公三十二年)

(57)吾见 其居于位也,见 其与先生并行也。(论语•宪问)

(5.3.3及6“余论”部分省略)

选文附注

① Hashimoto Anne Yue (1966), Embedding Structures in Mandarin P.0.L.A, Ohio State University. Paris Marie-Claude (1979), Nominalization in Mandarin Chinese.

② 见朱德熙、卢甲文、马真《关于动词形容词“名物化”的问题》,《北京大学学报》1961年第4期。

③ 此处符号的写法参照Otto Jerpersen,Analytic Syntacx,第二章。

④ 关于动词的“向”,参看本选集中《“的”字结构和判断句》。

⑤ 前引《孟子•滕文公上》:“他日,子夏、子张、子游以有若似圣人,欲以所事孔子事之。”“所”字下省略了“以”字。同书《公孙丑上》:“孟施舍之所养勇也”,似乎不好这样解释,录以存疑。(上文“北宫黝之养勇也”无“所”字。)

⑥ CharlesJ. Fillmore, The case for case, Universals in linguistic theory, 1968.

⑦ 参看吕叔湘《中国文法要略》6.72。

导语部分参考文献

[1] Baker, Mark C. 2003. Lexical Categories: Verbs, Nouns, and Adjectives. Cambridge Studies in Linguistics. Cambridge, UK;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 Panagiotidis, Phoevos. 2011. Categorial Features and Categorizers. The Linguistic Review 28: 325–46.

[3] 郭锐,1997,论表述功能的类型及相关问题,《语言学论丛》第19辑,253-271。

[4] 郭锐,2000,表述功能的转化和“的”字的作用,《当代语言学》第1期,37-52。

[5] 郭锐,2002/2018,《现代汉语词类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

[6] 胡旭辉,郝琦,2016,词性的句法本质——记“北京大学句法阅读研讨小组”活动,《语言学研究》第20辑,236-244。读者可参看“语言学微刊”往期推送:。

(1)

导语撰写:郝琦 关越

底稿校对:关越

排版:何沛倬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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