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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旅客服务

2024-06-30 08:3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重要提示 婴儿 儿童 孕产妇 伤残特种优惠 残障旅客 病患旅客 其他需求

出行提示

各类自助值机业务(含官网/手机APP/微信公众号自助办理值机、现场自助值机设备)暂不受理特殊旅客及加验其它值机证明方可运输的旅客(包括但不限于重要VIP旅客、病患旅客、残障旅客、伤残军人警察、孕妇、婴儿、无成人陪伴儿童/青少年旅客、申请婴儿摇篮的旅客、携带人体捐献器官运输的OPO工作人员、犯罪嫌疑人或犯人及其押解人员等),请您持购票时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必需证明直接到机场厦航值机柜台办理。

 

航班不正常情况

厦航将尽力按照旅行之日起生效的航班时刻表运输旅客与行李。但如您乘坐的航班发生了非自愿的航班计划性调整(旅行之日的临时性调整除外),我们将无法保障您申请的特殊服务,请您谅解。

如您仍需要特殊服务,请务必联系咨询厦航直销机构或致电厦门航空24小时服务热线95557重新申请。申请结果以回复为准。

 

限制运输

婴儿、孕妇、申请婴儿摇篮的旅客、无成人陪伴儿童/青少年旅客、病患旅客、残障旅客、携带人体捐献器官运输的OPO工作人员、犯罪嫌疑人或犯人及其押解人员等由于其身体或精神状况在旅途中需要特殊照顾或在一定条件下才能运输的旅客,只有在符合厦航及相关承运人规定的条件下,经厦航及相关承运人预先同意并在必要时做出安排后方予载运。出于安全的考虑,厦航对每一航班限制运输(服务)旅客的数量进行相应的控制,请您务必在定座和购买机票时提前申请。

 

特殊服务申请范围

厦航仅接受由厦航731票证开具的,由厦航实际承运的且为厦航航班号的航班中提供特殊服务申请。代码共享航班不接受特殊服务申请。

如您购买的联程或来回程机票涉及厦航以外的其他航空公司,或您的客票由其他公司开具的,请您与实际承运航空公司联系办理相关手续。

如您是残障旅客,厦航将尽力协助您申请联程航班特殊服务,但特殊服务申请结果以实际承运航空公司回复为准。

 

医疗证明

1. 如果旅客存在以下情况,厦航有权要求旅客出示厦航认可医院出具的并有该名旅客的医生签名的医疗证明:

(1)旅客携带早产婴儿保育箱旅行的;

(2)在飞行中,需要使用医用氧气设备输氧的;

(3)乘坐飞机对其健康状况有威胁的,或在飞行中需要特别医疗护理的;

(4)已知患严重的传染性疾病,但如采取一定的预防措施可防止传染他人的。

2. 医疗证明由“二级(含二级)以上医院”、专科医院、境外诊所、医疗中心等出具的证明文件,应含有“经诊断,该旅客的健康条件在医学上能够适应航空旅行”或意思相近的描述,并经医生签字、医疗单位盖章(境外医疗机构如无法加盖公章,则必须有医生签字)。“医疗证明”应在航班计划起飞时间前72小时内开具的方为有效。对于“整容、整形术后恢复中的旅客”,“医疗证明”也可由门诊部开具。

3. 需提供旅客医用氧气的患病旅客还应持有由合格医生签署的书面证明,说明该员有使用该设备的医学需要,并具体标明,在正常飞行时与飞机客舱内压力相对应的压力高度下,每小时所需的最大氧气量和最大氧气流量。

4. 属于符合国家标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的永久或暂时性的身体、精神损伤的残疾人旅客在申请厦航特殊服务时可不提供适宜乘机的医疗证明。(详情请点击查看: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

特殊旅客乘机申请书

通过厦航各直销机构申请特殊出行服务的旅客,需提供纸质乘机申请书。 

1. 申请特殊服务的旅客,需填写“特殊旅客乘机申请书”一式五份,以表明如果旅客在旅途中病情加重、死亡或给其他人造成伤害时,由申请人承担全部责任。

2.“特殊旅客乘机申请书”应由旅客本人签字,如本人书写困难,也可由其家属或监护人代签。

3. 在厦航运营的涉美国航线上,对于残障旅客托运的轮椅、服务性动物,厦航将不要求免除丢失、损坏及死亡等责任。

 

陪伴人员

1. 陪伴人员应在定座时声明陪伴关系,并单独出票。陪伴人员应与所陪伴的特殊服务旅客同机旅行。

2. 陪伴人应有能力在旅行过程中照料特殊服务旅客,并在紧急情况下协助其撤离。除安全原因外,陪伴人员的座位应紧靠特殊服务旅客的座位。

婴儿乘机

出生已满14日未满2周岁的婴儿乘坐飞机时应有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人旅客陪伴同行(但婴儿为未成年旅客子女的情况除外)。

基于安全方面的考虑,厦航不接受出生不足14天的婴儿乘机。需使用保育箱的早产婴儿请按“病患旅客”的要求申请。

婴儿票价

婴儿不单独占座位。国内航线:按同行成人所购客票同等物理舱位公布全票价的10%计收。国际及地区(港澳台)航线:按同行成人所购客票同等物理舱位适用票价规则计收。但每一个成人只能有一个婴儿享受这种票价。 请您注意:

(1)为确保婴儿在飞行途中的安全,婴儿需要全程由同行成人怀抱。搭乘厦航实际承运航班时,每位年满 18 周岁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旅客仅允许携带一名婴儿同舱位乘机;此外,至多再携带2名儿童同舱位乘机。

(2)购买婴儿客票应提供有效证件身份证件购票,如出生证、身份证、户口薄、护照,并持与购票时一致的证件原件办理乘机手续。

(3)婴儿的年龄指乘机当日的周岁年龄。购买婴儿旅客的多航程客票时,如婴儿在航班始发日未超过2周岁,但在旅行途中超过2周岁,超龄航段应按儿童票价购买。

婴儿的承运数量

为确保飞行安全,根据民航局颁布的各机型旅客载运数量安全规定,每类机型每条航线的婴儿旅客载运数量均有不同的载运标准。 为确保您和您的孩子顺利出行,请您在订座或购票的同时,向客票销售人员提出婴儿乘机的需求,我们确认符合该航班婴儿载运数量标准后,为您及您所携带的婴儿同时填开客票,以免您单独购买成人客票后再携带婴儿抵达机场,因超出所搭乘航班婴儿载运数量标准而造成变更行程情况的发生。请您注意: 如因您未事先提出婴儿乘机的需求导致超出所搭乘航班婴儿载运数量标准而无法成行,您的客票须按照自愿变更或自愿退票处理。

婴儿免费行李额

购买不占座婴儿客票的婴儿,乘坐厦航国内航线无免费行李额;乘坐厦航国际及地区(港澳台)航线,可免费托运一件行李,其最大重量不得超过10公斤(22磅),体积(三边之和)不得超过115厘米(45英寸)。同时允许免费运输一辆折叠式的婴儿车(仅限国际及地区航线)。非折叠式婴儿车只能作为托运行李免费运输,折叠式婴儿车在客舱内指定的存储空间尺寸不够时也只能作为托运行李免费运输。按相应的儿童票价付费的婴儿(占座婴儿INS),可享有所持客票票价等级规定的免费行李额。

婴儿摇篮(BSCT)

厦航在计划飞行时长大于或等于2小时的厦航实际承运国际及地区航班提供婴儿摇篮服务,且不收取额外服务费用。满足以下条件的婴儿家长可申请该服务:

1. 选乘航班由B737系列、B787系列机型执飞;2. 如需您选择商务舱婴儿摇篮服务,需要购买商务舱客票。(部分B737系列、B787系列客机无商务舱婴儿摇篮位置,具体请在申请时详细咨询)3. 婴儿出生已满14天,未满2周岁,身高74厘米以内,体重11公斤(24磅)以内。  由于每个航班配备的婴儿摇篮数量有限,如您需要预订此项服务,请在客票显示的航班计划起飞时间48小时之前,亲临当地厦航各直销机构提出申请;或在客票显示的航班计划起飞时间72小时之前,登录厦航官网直接预订。

有成人陪伴的儿童(CHD)

1. 年龄规定

儿童指航班始发当日年满两周岁但未满十二周岁的旅客。由一位同等物理舱位的年满十八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人旅客陪伴。单独乘机的儿童必须申请无成人陪伴儿童服务。

2. 票价

儿童有座位。

国内航线:按同行成人所购客票同等物理舱位公布全票价的50%计收。

国际及地区(港澳台)航线:按同行成人所购客票同等物理舱位适用票价规则计收。

如您选择成人优惠票价为儿童购票,客票变更、退票将按成人同等适用条件执行。

请您注意:

(1)购买儿童客票应提供有效证件身份证件购票,如出生证、身份证、户口薄(十六岁以下)、护照,并持与购票时一致的证件原件办理乘机手续。

(2)搭乘厦航实际承运航班时,每位年满 18 周岁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旅客最多携带3名未满十二周岁的儿童或婴儿(其中,婴儿仅限一名)同舱位乘机。其它超过规定数量的儿童(含按成人票价购买客票的儿童)乘机,必须按无成人陪伴儿童规定办理。儿童团队必须征得厦航同意才能办理相关购票手续。

(3)儿童的年龄指乘机当日的周岁年龄。购买儿童旅客的多航程客票时,如儿童在航班始发日未超过12周岁,但在旅行途中超过12周岁,超龄航段应按成人票价购买。

3. 免费行李额

按相应的儿童票价付费的儿童,可享有所持客票票价等级规定的免费行李额。

 

无成人陪伴儿童/青少年(UMNR)

1. 年龄限制

(1)厦航接受运输的无成人陪伴儿童,指开始旅行之日已满5周岁(含)未满12周岁,且无家长或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人旅客在同一物理舱位陪伴,单独乘机的儿童。此类儿童必须办理无成人陪伴儿童运输的相关手续,厦航方可接受运输。

(2)5周岁以下的无成人陪伴儿童,不予承运。

(3)我们的无成人陪伴青少年附加服务为旅客自选服务,您可以自行选择并支付少量服务费用。厦航接受运输的无成人陪伴青少年,指年龄在已满12周岁(含)未满16周岁的无家长或18周岁以上旅客在同一物理舱位陪伴、单独乘机并申请了无成人陪伴附加服务的青少年。

 

2. 承运航班

我们在厦航实际承运的国内、国际及地区(港澳台)直达航班上提供无成人陪伴儿童和无成人陪伴青少年服务。厦航仅接受不换机的情况下的无成人陪伴儿童/青少年的运输,不接受中转和多航段的无人陪儿童/青少年的运输。

 

3. 申请的受理

无成人陪伴儿童/青少年仅限在定座时,在厦航直销机构提出申请,其座位必须根据厦航相关承运规定得到确认。

一般情况下,您必须在航班起飞前24小时(厦航官网需在航班起飞前48小时)提出申请。 并在乘机当日提前2小时办理乘机手续。

无成人陪伴儿童/青少年应由儿童/青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陪送到乘机地点,并在儿童/青少年的下机地点安排人予以迎接和照料,并向厦航提供在航班到达站安排的接送人姓名、联系地址、电话。

由于承运人对无成人陪伴儿童/青少年负有责任,并需全航程提供安全周到的特殊服务及照顾,因此每一航班承运的无成人陪伴儿童/青少年数量会有限制。

4.儿童出行的特殊规定

请您向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政府主管部门、机构了解儿童出行的法规及政策,下列的限制要求可能会修订/更改,仅提供作为参考,厦航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1)有些国家或地区为入境儿童签发需陪同儿童签证(例如:C–VISIT-CHILD ACCOMPANIED);

(2)说明签证要求必须由指定成人陪同儿童入境,儿童不能独自入境;

(3)有些国家或地区对儿童独自入境有年龄要求;

(4)有些国家或地区在入境时需要检查父母的证件或公证文件。

例如:

从法国出发

任何 18 岁以下的未成年旅客,无论是法国公民还是居民,如并非与父母或合法监护人同行,均须获得离开法国的许可。客户必须在持有其自己的护照、由父母或合法监护人签署的 旅行许可表格 (L'autorisation de sortie du territoire)及签署旅行许可表格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本之后,才可获准旅行。

出入菲律宾

所有未满 15 岁的儿童如并非居于菲律宾的公民,且并非由姓氏相同的父母陪同,均须携带他们的关系证明。任何其他成人(如姓氏相同的亲人或朋友)均不可担任护送者。

任何未满 15 岁的儿童如并非居于菲律宾且并非与父母同行,均需要入境许可“Waiver of Exclusion Ground”(WEG)。父母及监护人须联络其就近的菲律宾领事代表,以便在旅程前安排必要的文件。

有关详细信息,请访问菲律宾社会和福利发展部网站。

请您注意:如果您的孩子需要上述情况的特殊签证或文件乘机,我们将不能为您提供无成人陪伴儿童/青少年服务。

 

5. 无成人陪伴儿童票价

国内航线:成人物理舱位全票价的50%票价。不可使用优惠票价。

国际及地区(港澳台)航线:票价按所购舱位等级的无陪儿童运价规则收取。

 

6. 无成人陪伴青少年票价及服务费

国内航线:票价按照成人普通票价计收;服务费每个航段(以客票显示为准)收取200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不跨越洲际的国际及地区(港澳台)航线:票价按照成人适用票价计收;服务费每个航段(以客票显示为准)收取服务费用300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因新加坡樟宜国际机场要求,进出新加坡航线还需额外收取32新加坡元、或180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的机场服务费(代机场收取)。

跨越洲际的国际航线:票价按照成人适用票价计收;服务费每个航段(以客票显示为准)收取服务费用400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1.由于在高空飞行中,空气中氧气成分相对减少、气压降低,因此孕妇运输需要一定的限制条件。请在购票订座或办理乘机手续时均须提供可以证明怀孕时间和预产期的医学材料/产检证明(若有基础病的孕妇,请您在安排行程前征询主诊医生的意见)。

1)怀孕在32周以下(含32周)的单胎孕妇和怀孕32周以下(不含32周)多胎孕妇乘机,除医生诊断不适宜乘机者外,厦航将在查验医学材料/产检证明后按一般旅客运输。

2)怀孕在32周以上(不含32周)至36周(不含36周)的单胎孕妇,定座前必须向厦航直销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特殊旅客乘机申请书》,并提供检查医学材料/产检证明。

3)怀孕超过36周(含36周)的单胎孕妇或超过32周(含32周)的多胎孕妇,或预计有妊娠并发症者,不予接受运输。

2.请您注意:

上述“医学材料/产检证明”应真实有效,且由县级(含)以上或二级(含)以上医院(境外含诊所、医疗中心及医院)出具,可以是孕期的连续病历、经医院盖章的孕妇保健手册(大卡)复印件、电子病历/电子产检卡或医生签名(章)并盖章的孕周证明、B超单等。

3.为确保您的安全,厦门航空保留权利在以下情况拒绝让您登机:

(1)如果您无法提供可以证明怀孕时间和预产期的医学材料/产检证明或医疗证明/诊断证明书已逾期;

(2)您是怀孕超过36周(含36周)的单胎孕妇或超过32周(含32周)的多胎孕妇;

(3)您是预计有妊娠并发症的孕妇;

(4)您是生产后不满14天的产妇。

如您在乘机时因无法提供可以证明怀孕时间和预产期的医学材料/产检证明而被拒绝承运时,您的客票须按“自愿变更”或“自愿退票”的有关条款办理。

4. 需要前往香港的孕妇旅客请特别注意:

根据香港入境事务处通报要求,怀孕28周(含)以上的中国大陆籍孕妇入境香港必须持有下列文件:

1)医院证明(用以证明怀孕的时间)

2)香港医院出具的《预约分娩服务确认书》

请您在购票及乘机时务必提供上述文件。如因未持有上述文件被拒绝入境,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医务人员诊断费、遣返的运输费用等)将由您本人承担。

为了更好地保障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人民警察、残疾消防救援人员的合法购票权益,同时给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人民警察、残疾消防救援人员提供优质服务,厦航现对上述特种客票销售网点(请点击查看:厦航直销机构网点/厦航授权代理人网点)予以公示。

由于需要通过中国民航信息系统校验您的出行信息,请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人民警察、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在公示的销售网点购买厦门航空国内航班客票时,提供民政部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伤残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原件、应急管理部发放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残疾人员证》和有效的乘机证件。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人民警察、残疾消防救援人员暂不享受国际及地区(港澳台)航班特种客票优惠,敬请理解。

具体票价政策请咨询相关销售网点或致电厦门航空24小时服务热线95557查询。

厦门航空根据目的地国家(地区)相关法律、法规为残障旅客提供以下类型的特殊服务(摘要):

 

1. 行动不便、但无人协助可自行行走旅客仅在候机楼内使用的轮椅(WCHR):

请在您的航班预订出发时间前最少24 小时提交申请(网站在线提交申请需提前最少48小时)。

 

2. 上下客梯车的轮椅(WCHS)、可进入客舱的机上轮椅(WCHC):

请在您的航班预订出发时间前最少48 小时提交申请。

 

3. 用于导听、导盲、精神疾病治疗等工作的服务犬:

请在您的航班预订出发时间前最少48 小时提交申请及相关申请资料(网站在线提交申请需提前最少72小时)。

自2021年1月11日起,厦门航空在来往于美国航线上将不再接收情感抚慰犬(Emotional Support Animal)作为服务犬进入客舱运输,敬请理解。(美国交通运输部关于“服务性动物航空旅行”最终规定 https://www.transportation.gov/briefing-room/us-department-transportation-announces-final-rule-traveling-air-service-animals)。

注意:如需携带服务犬进入中国大陆地区,请详细阅读以下条款《服务犬进入中国的检疫要求》,以确保顺利入境。

4. 机上使用医用氧气:

医用氧气瓶由厦航提供。请在您的航班预订出发时间前最少48 小时提交申请。

 

5. 机上使用自备的制氧设备:

请在您的航班预订出发时间前最少48 小时提交申请。仅限往返于美国的航线上申请。

 

6. 医疗担架(STCR):

请在您的航班预订出发时间前最少72小时提交申请。仅限在厦航直销机构购票。

 

7. 无人陪伴的盲人旅客(UM BLND)

请在您的航班预订出发时间前最少24小时提交申请。

 

由于我们的服务能力有限,且需要综合判断您的乘机情况,上述服务的详细内容及申请流程请您务必在厦航直销机构事先了解,并购票申请。

 

“为了保证您在空中飞行的安全,如您有以下情况或行为,厦门航空保留权利在以下情况拒绝让您登机:”

1.心血管疾病

      1)高血压患者高压超过180毫米汞柱或低压超过110毫米汞柱;低血压患者收缩压低于90毫米汞柱同时伴有头晕、心慌、恶心等不适症状;

      2)30天内心绞痛频繁发作、严重心律失常、重度心脏衰竭、心肌炎;

      3)6周内发生过心肌梗死;

      4)严重的心脏瓣膜病伴有心慌、倦怠等;

      5)航班起飞前2小时内出现胸闷、胸痛、心悸、腹痛、腰痛等不适。

2.脑部疾病

      1)脑血管意外主要包括脑梗死、脑栓塞、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动脉瘤、脑动静脉瘘、海绵状血管瘤破裂出血)等病后不满14天;

      2)颅脑损伤、颅骨骨折伴有昏迷或呼吸节律不齐;

      3)癫痫发作后24小时内。

3.呼吸系统疾病

      1)频繁发生的、严重的或需要到医院治疗的哮喘;

      2)静息时有显著呼吸困难的呼吸系统疾病;

      3)自发性气胸、血气胸、渗出性胸膜炎治愈后不足2周,或伴有呼吸功能障碍者。

4.消化系统疾病

      1)上消化道出血以及消化道出血病人出血停止后不足3周;

      2)胰腺炎、肠梗阻、阑尾炎、胆囊炎急性发作期等急腹症。

5.血液系统疾病:血色素(血红蛋白)低于60g/L的贫血病人;

6.眼科疾病

      1)白内障、胬肉切除、近视激光手术不足48小时;

      2)眼穿透性损伤的旅客术后不足7天;

      3)视网膜剥离气体未全部吸收(治疗时有时需向眼内注射气体增加眼内压)。

7.骨科疾病

      1)未治理的骨折;

      2)骨折用管型石膏固定和调重锤牵引者;

      3)骨折用非管型石膏固定不满24小时;

      4)髋关节和脊椎受伤及医疗处置后,不能使用飞机的标准座椅坐立或起飞、降落时座椅靠背不能保持直立姿势且未有满意的替代办法等不能遵守安全规定的情况。

8.近期有手术病史(包括微创手术)

      1)固定下颌术后7天内;

      2)扁桃腺切除术后7天内或有明显咽痛等不适;

      3)阑尾切除术后7天内;

      4)甲状腺切除术后7天内;

      5)主要腹部脏器切除(胃切除、肝切除、肾切除)术后10天内或生命体征不稳定者;

      6)心脏手术后不满3周(心脏射频消融术后不满3天)。

9.其他

      1)生产后不满7天的产妇;

      2)出生不满14天的婴儿;

      3)怀孕超过36周(含36周)的单胎孕妇或超过32周(含32周)的多胎孕妇(多胎指一次妊娠怀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胎儿);

      4)旅客的精神状况、行为表现包括受酒精或药物的影响,使旅客可能危及或者影响旅客本人或其他旅客、机组人员的安全、健康,例如旅客患有精神病且在发病期间,可能对其它旅客或自身造成危害;

      5)具有明显病状或全身散发恶臭或有特殊怪癖,可能引发其他旅客不愉快情绪者;

      6)需要机上输血、吸氧、输液的旅客;

      7)胸腔闭式引流(不包括气管插管、尿管、胃管、胆囊引流管等);

      8)各种原因(包括各类肿瘤病人)所致生命体征不稳定者,患有其他医学上认为不适宜乘机或可能在航空环境中恶化的疾病者;

      9)机场医生判定不适宜乘机人员;

      10)不能提供厦航规定的证明文件的特殊旅客。

 

如果您在旅途中因病需要医疗护理或特殊医疗设备协助,请预先咨询厦航直销机构,在下述时限之前告知您的特殊需求:

1. 行动不便、但无人协助可自行行走旅客仅在候机楼内使用的轮椅(WCHR):

请在您的航班预订出发时间前最少24 小时提交申请(网站在线提交申请需提前最少48小时)。

2. 上下客梯车的轮椅(WCHS):

请在您的航班预订出发时间前最少48 小时提交申请。

3. 可进入客舱的机上轮椅(WCHC):

请在您的航班预订出发时间前最少48 小时提交申请。

4. 医疗担架(STCR):

请在您的航班预订出发时间前最少72小时提交申请。仅限在厦航直销机构购票。

5. 机上使用医用氧气:

医用氧气瓶由厦航提供。请在您的航班预订出发时间前最少48 小时提交申请。

6. 整容、整形术后恢复中的旅客:

请您出示手术病历、“医疗证明”等材料,配合工作人员检查。

1)轻医美:包含光子嫩肤、玻尿酸注射、植发、吸脂、双眼皮等。工作人员将检查您的手术病历,确认您的手术时间距离乘机时间已大于24小时,且您的手术伤口无渗出、无水肿等异常情况,符合乘机条件。若您手术伤口的情况不符合乘机条件,请您提供适宜乘机的“医疗证明”。

2)重医美:包含鼻部整形手术(隆鼻等)、面板轮廓整形手术(垫下巴、颧骨垫高缩小等)、胸部整形(隆胸等)。请您提供手术病历,证明您的手术日期距离乘机日期已大于等于15天,或提供适宜乘机的“医疗证明”。

携带人体捐献器官的工作人员(人体器官捐献组织OPO工作人员)

1. 厦门航空将尽力协助,为您提供便捷、顺畅、高效的运输服务。请您在航班起飞4小时前申请,在申请携带人体捐献器官运输的同时,提供“移植中心器官接收确认书“。如您携带造血干细胞、血液,应提供您所在单位提供的介绍信,介绍信内容应包括您的身份信息、所属单位信息、运输物品信息、安检要求,并加盖公章。

2. 应确保运输专用容器及内装物符合航空运输安全要求。

3. 为保证特殊物品运输安全,器官包装超过可以进入客舱的行李大小(重量不能超过5kg,体积为20*40*55cm)并无法按照普通行李一样安置时,应按照客舱占座行李并付费的旅客类型申请为其单独购票占座。

4. 请在购票申请前先咨询致电厦门航空24小时服务热线95557了解详情。

 

执行特殊公务(犯罪嫌疑人押解/遣返等)

请在购票前先咨询厦航直销机构或致电厦门航空24小时服务热线95557了解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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