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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份取得3%专用发票:
6月份从乙公司(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购进商品100000元(不含税),取得代开的专用发票。当月同样将该批商品以200000元对外出售。 相关税费计算: 印花税:购销合计3000000,按0.3‰计算,应纳税额=3000000*0.3‰=900元; 增值税:应纳税额=2000000*13%-1000000*3%=230000元; 城建税及附加:2300000*12%=27600元;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00000-1000000-900-27600=971500元;应纳税额=971500*25%=242875元。 税费合计:900+230000+27600+242875=501375元。 6月份取得3%的普通发票6月份从乙公司(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购进商品100000元(不含税),取得的是普通发票。当月同样将该批商品以200000元对外出售。 相关税费计算: 印花税:购销合计3000000,按0.3‰计算,应纳税额=3000000*0.3‰=900元; 增值税:应纳税额=2000000*13%=260000元; 城建税及附加:2600000*12%=31200元;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00000-1030000-900-31200=937900元;应纳税额=937900*25%=234475元。 税费合计:900+260000+31200+234475=526575元。 ①13%专票VS 3%专票 5月取得的是13%专用发票,6月取得3%的专票,两者比较,5月份缴纳的税费是392375元,6月份缴纳的税费是501375元。5月份明显比6月份纳税少,少交109000元税款,好像是13%的专用发票划算。事实真的是这样吗?我们往下看。 购进同样的商品,5月份需要支付1130000元,6月份需要支付1030000元,6月份要比5月份少支付100000元货款。 6月份,按3%的税率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比5月份的少100000元,导致应纳增值税多交100000元,从而使城建税及附加多交12000元,少付的货款(100000元)与多交的税款(100000+12000=112000元)相低后,差额还是12000元,考虑企业所得税的抵税作用,总体多支出9000元。 ②13%专票VS 3%普票 同理,对比5月份,6月份取得的是普通发票,不能抵扣任何进项税额,导致税费多交130000+15600=145600元,抵减少付的100000元,还是多支出45600元,在企业所得税的抵税作用下,最终还是多支出34200元。 可见,当6月份取得3%专用发票,比5月份多交9000元税款,稍微劣势。当6月份取得的是普通发票,多缴纳的税款为34200元,更不占优。 也就是说,同等条件下,取得13%的专用发票,会少纳税。 因此,为什么一般纳税人愿意接受13%的专用发票,而不愿意接受3%的,不难理解。 大概就是这样,我先闪了。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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