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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汇一

2024-06-27 04:4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第一条  上海和谐汇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谐汇一”或“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制定本规则,并根据《个保法》、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本规则的规定处理投资者个人信息。

第二条  本规则中的“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个人信息的处理”是指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

第三条  和谐汇一遵循权责一致原则、目的明确原则、选择同意原则、最少够用原则、确保安全原则、主体参与原则、公开透明原则处理个人信息。同时,和谐汇一承诺将按业界成熟的安全标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来保护个人信息。

第四条  根据《个保法》的相关规定,和谐汇一作为个人信息处理者向投资者告知以下事项:

(一)公司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名称:上海和谐汇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延安中路1228号静安嘉里中心办公楼三座905-907

联系电话:400-820-7666

人工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客服邮箱:[email protected]

(二)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

和谐汇一将仅基于以下目的处理投资者个人信息,投资者特此授权和谐汇一在以下情形中使用您的个人信息:

1、履行“认识你的客户”、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合格投资者资格认定等法定义务;

2、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法定义务;

3、履行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及信息报送等基金管理人的各项法定义务;

4、履行基金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赎、信息披露及报送、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清算等;

5、履行风险管理、合规监控、合规检查、内部审计、违规调查、投诉举报调查等基金管理人的法定职责;

6、履行投资者资料保管等法定义务;

7、为了办理基金份额转让、非交易过户、账户信息修改、份额持有人大会等业务处理相关信息;

8、在投资者选择使用和谐汇一微信公众号、公司官网等网络服务的情况下,为投资者提供网络服务;

9、在投资者联系和谐汇一进行咨询、办理份额持有人大会投资者登记表决等事项时,为了保证您的账号安全,和谐汇一或委托的机构(例如律师、公证等人员或机构)会使用您的个人信息与您核验您的身份;

10、用于预防、发现、调查欺诈、危害安全、非法或违反与和谐汇一的协议、和谐汇一的政策或规则的行为,以保护投资者、和谐汇一的其他用户或和谐汇一的合法权益;

11、履行其他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和谐汇一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

除上述目的外,和谐汇一将不会基于其他目的处理投资者个人信息,除非已依照《个保法》的规定取得了投资者的个人同意。

(三)个人信息的处理方式

和谐汇一将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处理投资者个人信息:

1、在基金募集、运作等阶段,基于本规则“第四条(二)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中所述目的收集(包括从销售机构等外部机构)本规则所规定、基金合同所约定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投资者个人信息;

2、对收集到的个人信息进行安全存储,并基于本规则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或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进行使用或加工(如必要);

3、为了向投资者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对个人信息进行汇总、统计、分析或加工;

4、基于监管、自律组织要求或法定职责,或为履行基金信息披露及信息报送、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报送等义务,将个人信息向监管机构、自律组织或其他法定职权部门(包括但不限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税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等)进行传输和提供;

5、为履行基金管理人的法定职责或法定义务,或为履行基金合同所必需或提升服务水平或基于合理的商业习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私募基金服务机构提供份额登记、信息系统等《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相关服务,或委托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等专业顾问提供与基金管理相关的专业咨询服务,或委托律师、公证机关等合作人员或机构提供与基金管理相关的事务工作,由此将个人信息传输、提供给该等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处理;

6、为履行基金合同所必需,在必要时向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场外衍生品交易商、证券承销商等提供投资者个人信息,确保上述经纪商、交易商、承销商履行反洗钱、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相关法定义务或职责;

7、在引入代理销售机构参与基金募集的场合,代销机构和和谐汇一各自均作为个人信息处理者,依照《个保法》规定、本规则、代销合同的约定或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该等信息;

8、对个人信息以保密和匿名化处理为原则,以公开为例外,公开必须以法律法规规定或取得投资者同意为前提;

9、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届满后删除投资者个人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0、《个保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理方式。

(四)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

和谐汇一处理的投资者个人信息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身份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出生日期、国籍、职业、职务等身份基本信息;手机、电子邮箱、通信地址、住址等通讯联络信息;风险测评结果、资产证明、收入证明、与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历、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征信信息/诚信记录等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程序相关的个人信息;税收居民身份、受益所有人与实际控制人,以及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所需要的信息;各种告知、回访的录音、录像资料信息(如需要);相关基金查询网站/微信公众号的用户登录信息;基金账户、银行账户等金融账户信息;基金份额数量、净值数据;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转让、质押、冻结等基金份额交易数据以及相应的资金划付流转数据(含费用划付);投资收益分配相关数据;基金清算相关数据;公证文书、法律文书、调解协议及法院确认文书、变更证明、基金份额转让协议等(仅在办理基金份额转让、非交易过户等业务时需要);其他和谐汇一提供基金管理服务所必要的信息或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要求和谐汇一处理的个人信息。

(五)个人信息的保存期限

和谐汇一遵循《个保法》规定的必要最短期限原则,并参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规定,妥善保管投资者个人信息。不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要求的存储期限不同的,和谐汇一将按要求期限长者存储个人信息。在超过上述期限后,和谐汇一会对投资者个人信息进行删除或进行匿名化处理。若删除或匿名化处理从技术上难以实现的,和谐汇一将停止除存储和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之外的处理。

(六)个人行使法定权利的方式和程序

投资者可依法行使《个保法》第四章规定的法定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知情权、决定权、限制权、拒绝权、查阅权、复制权、转移权、更正权、删除权、要求解释权等。

为了保证投资者法定权利的行使,和谐汇一已建立了投资者行使权利的申请受理和处理机制。投资者可通过本规则预留的联系方式便捷地与和谐汇一取得联系,及时提出个人诉求。

第五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在以下情形中,和谐汇一可依法收集并使用个人信息而无需另行征得个人同意:

(1)为订立、履行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

(2)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

(3)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您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

(4)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您的个人信息;

(5)依照法规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您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关于您的个人信息;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和谐汇一为其他目的或基于其他业务上的合理理由,另行请求投资者处理个人信息的,和谐汇一将告知投资者并在取得投资者同意的基础上向其提供资产管理服务,在未取得同意前,和谐汇一将无法为该等投资者提供相应的资产管理服务。

第六条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谐汇一需处理机构投资者信息中的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受益所有人、经办人有关的个人信息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要求的规定处理前述信息,且仅限于为订立、履行基金合同所必需或履行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的法定职责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理场景所必需。

第七条 敏感个人信息指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和谐汇一在此特别告知:和谐汇一基于履行合同所必需或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将会处理投资者的敏感个人信息(如身份证号、银行账户信息、基金账户信息)。

如和谐汇一需要收集和处理本规则未载明的其他敏感个人信息的,须依法告知收集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和处理方式,并征求个人的单独同意。

第八条 和谐汇一不会主动收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如因基金份额继承、赠与等原因导致出现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投资者的,和谐汇一依据本规则所处理的该等投资者的全部个人信息均属于《个保法》规定的敏感个人信息。

和谐汇一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投资者的个人信息,是基于履行基金合同项下,因继承、赠与等原因而将基金份额以非交易过户形式转移至该等投资者名下相关义务的必要,除了对该等投资者在基金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外,对其他个人权益不构成重大影响。

和谐汇一将按照《个保法》的相关规定,在确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已阅读本规则并取得其书面单独同意和确认的前提下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投资者的个人信息。

第九条 和谐汇一会采取措施,确保所处理个人信息的信息安全,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各岗位员工,尤其是涉及个人信息处理的员工严格履行相关保密义务;按最小知情原则控制相应的员工数量及授权范围;加强信息系统安全和授权控制;采取相应的加密、去标识化、匿名化等安全技术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以及各类个人信息的泄露、篡改、丢失;对员工进行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教育培训等。

第十条 和谐汇一遵循审慎、必要原则,将个人信息储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如需跨境传输,和谐汇一将会单独征得个人的授权同意。

第十一条 若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投资者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和谐汇一将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和投资者个人。通知包括下列事项:

(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投资者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信息种类、原因和可能造成的危害;

(二)和谐汇一采取的补救措施和投资者可以采取的减轻危害的措施;

(三)和谐汇一的联系方式。

和谐汇一采取措施能够有效避免信息泄露、篡改、丢失造成危害的,可以不通知投资者。

第十二条 随着业务的持续发展,和谐汇一有可能进行合并、收购、资产转让或类似的交易,个人信息有可能作为此类交易的一部分而被转移。和谐汇一将在转移前通知投资者,并要求新的持有个人信息的公司继续受本规则的约束。如变更个人信息处理目的、处理方式时,该公司应重新取得个人的同意(如适用)。

第十三条 本规则中相关术语与《个保法》、投资者签署的基金合同中的相同术语具有相同含义,除非本规则、《个保法》和基金合同根据上下文另有含义的除外。

第十四条 若国家相关部门出台或更新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或和谐汇一对本规则规定内容有所调整的,和谐汇一将及时修订本规则并以在公司官网发布公告或微信公众号通知的形式等方式告知全体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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