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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的效⼒表现在哪⽅⾯ 要约是成⽴合同的必要要件,在法律上拥有很重要的地位。因此,要约⾏为本⾝的⽣效要件就是⼗分值得关注的。例 如要约的效⼒表现在哪些⽅⾯ ? 要约的法律效⼒内容是什么 ? 今天店铺汕尾律师就为您整理了如下内容,希望能对您有 所帮助。 ⼀、要约的效⼒表现在哪⽅⾯ 要约⼀经做出,即有约束⼒。 (1) 要约对要约⼈的拘束⼒ ( 要约的形式拘束⼒ ): 要约⼀经⽣效,要约⼈即受到拘束,不得随意撤回、撤销或对要约 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但要约⼈预先申明不受要约约束或依交易习惯可认为其有此意旨时,不在此限。 (2) 要约对受要约⼈的拘束⼒ ( 要约的实质拘束⼒ ): 受要约⼈于要约⽣效时取得依其承诺⽽成⽴合同的法律地位,具 体表现在 : 受要约⼈有为承诺以订⽴合同的权利 ( 形成权 ) ,此权利原则上不得由他⼈继受,但要约⼈认可者除外 ; 受要约 ⼈对于要约⼈原则上不负任何义务,只有在强制缔约情形下,承诺为法定义务。 ⼆、要约的法律效⼒内容是什么 ⾸先,要约对要约⼈的约束⼒。此种约束⼒⼜称为要约的形式约束⼒,是指要约⼀经⽣效,要约⼈即受到要约的 拘束,不得随意撤销或对受要约⼈随意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这对于保护受要约⼈的利益,维护正常的交易安全是 ⼗分必要的。 其次,要约对受要约⼈的约束⼒。此种约束⼒⼜称为要约的实质约束⼒,在民法中也称为承诺适格,即受要约⼈ 在要约⽣效时即取得依其承诺⽽成⽴合同的法律地位。具体表现在: (1) 要约⽣效以后,只有受要约⼈才享有对要约⼈作出承诺的权利。当然,该项权利由于受要约⼈的特定性⽽具有 ⼈⾝性质,它不能转让。 (2) 承诺权是受要约⼈享有的权利,是否⾏使这项权利应由受要约⼈⾃⼰决定,也就是说受要约⼈可以⾏使也可以 放弃该项权利。他在收到要约以后并不负有必须承诺的义务。 (3) ⼀旦受要约⼈作出承诺的意思表⽰,合同即告成⽴,在要约⼈和承诺⼈之间形成合同权利义务关系。 要约主要体现在约束⼒⽅⾯,⼀经做出,即不得随意返回撤回。要是想要撤回⾃⼰的要约,发出的要约撤回需要 在要约到达之前或是同时到达受要约⼈,否则即发⽣效⼒。因此,在要约到达时间⽅⾯还存在很多问题,值得当事⼈ 探讨。店铺提供在线律师咨询,欢迎您进⾏在线咨询。 律师推荐:清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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