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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系统设计

2024-06-28 18:1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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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 系统设计 7.4.1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按消防应急灯具的控制方式可分为集中控制型系统和非集中控制型系统,其系统类型的选择主要依据消防控制室的设置情况决定,本指南规定如下:综合性建筑群包括住宅小区、公共建筑的多个楼座,当设置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水泵房等有联动要求的设备,应设置消防控制室。综合性建筑群有一处设置了消防控制室,每栋楼(单体)都视为设置了消防控制室的场所。 7.4.2 车库内设置的大型制冷机房、空调机房、换热站等设备机房,不需要设置应急照明;大型设备机房的控制室有人值班时,应同时设置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7.4.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按消防应急灯具的控制方式可分为集中控制型系统和非集中控制型系统。     系统类型的选择应根据建、构筑物的规模、使用性质及日常管理及维护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应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2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但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宜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3 其他场所可选择非集中控制型系统。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小区,当单体内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应采用集中控制型系统。未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小区,当单体内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宜采用集中控制型系统。当单体内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可选择非集中控制型系统。 7.4.4 采用集中控制型系统时,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或有人值班的场所;系统设置两台及以上应急照明控制器时,集中控制功能的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其他应急照明控制器可设置在电气竖井、配电间等无人值班的场所。 7.4.5 系统配电应根据系统的类型、灯具的设置部位、灯具的供电方式进行设计。灯具的电源应由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组成,灯具的供电方式有两种: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灯具的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应由集中电源提供,灯具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在集中电源内部实现输出转换后应由同一配电回路为灯具供电;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灯具的主电源应通过应急照明配电箱一级分配电后为灯具供电,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输出断开后,灯具应自动转入自带蓄电池供电。 7.4.6 沿电气竖井垂直方向为不同楼层的灯具供电时,应急照明配电箱在公共建筑中的供电范围不宜超过8层,在住宅建筑的供电范围不宜超过18层,且应满足每回路额定电流、连接光源数量等相关要求。 7.4.7 在公共建筑中,当A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设于电气竖井(电气间)内时,可以垂直多楼层(多防火分区)共用一个,功率不应大于1kW。 7.4.8 独立商铺或商业网点内部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时,其电源应取自进线处自成系统,并满足负荷等级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     当采用集中控制型系统可采用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供电,每户设置A型带(不带)电池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标志灯,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输出一个回路连接多户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标志灯,火灾状态下自动或手动应急点亮。     对于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的非集中控制型系统,可采用每户单独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电源引自户内正常照明配电箱,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的A类灯具,当发生火灾时,在应急照明配电箱上采用手动操作应急启动按钮或开关使应急照明点亮。 7.4.9 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和相关疏散通道,应单独设置疏散照明配电回路。上述房间所直接连接的相关疏散通道,可与房间内共用一个疏散照明配电回路。上述房间相邻时,可共用一个单独的疏散照明配电回路。     在地下车库内设置的上述房间,当房间没有所直接连接的相关疏散通道时,房间单独设置一个疏散照明配电回路,不应由前室所在楼层的疏散照明配电回路供电,其他区域和部位应由所在防火分区的其他疏散照明配电回路供电。 7.4.10 当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为一、二级负荷时,可由一路市电作为正常电源,蓄电池作为备用电源。 7.4.11 剪刀楼梯间应按两个独立的楼梯间考虑,两个楼梯不能共用配电回路。 7.4.12 避难层和避难层连接的下行楼梯间应分别单独设置配电回路。 7.4.13 防火卷帘、挡烟垂壁、电动排烟窗等负荷,应接入自成系统的消防电力设备电源的配电箱,不应接入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7.4.14 任一回路配接灯具的额定功率总和不应大于配电回路额定功率的80%。 7.4.15 当消防负荷为一、二级负荷,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系统采用集中控制型时,其应急照明配电箱及集中电源的供电电源,应由消防专用回路供电。当消防负荷为三级负荷,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系统采用非集中控制型时、其应急照明配电箱及集中电源的供电电源可由防火分区或楼层的正常照明配电箱专用回路供电。 7.4.16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内进线自带断路器,出线自带熔断器作为配电回路的保护。A型灯具配电回路额定电流不应大于6A,B型灯具不应大于10A。 7.4.17 敞开楼梯间内设置的灯具,应优先由灯具所在楼层的配电回路供电;当确有困难时,可由就近楼层的上、下层配电回路供电。 7.4.18 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封闭楼梯间(包含高层住宅下商业服务网点内部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室外疏散楼梯应单独设置配电回路,不需要单独设置应急配电箱。 7.4.19 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防烟楼梯间应设置独立的应急照明配电箱,封闭楼梯间宜设置独立的应急照明配电箱。应急照明配电箱,宜设置于值班室、设备机房、配电间或电气竖井(电气间)内,不应设置在楼梯间内。 7.4.20 应急照明配电箱进、出线口应设置在箱体下部。应急照明配电箱安装在电气竖井(电气间)时,应采用下出线,上翻至楼板内、电缆槽盒或穿管明敷至吊顶内,不可在箱体上部出线。 7.4.21 集中控制A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进线AC220V,出线DC36V需要降压、整流,B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出线AC220V,为防止对弱电设备干扰,消防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放在电气竖井(电气间)内,不应放在弱电间内。 7.4.22 当车库有多个防火分区时,按防火分区划分的情况设置集中电源,应每个防火分区设置集中电源。 7.4.23 地下车库每个防火分区内,应设置电气间,安装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以及其它配电设施。应急照明配电箱不能设置在车库墙、柱上,其防护等级不低于IP33。 7.4.24 任一台应急照明控制器直接控制灯具的总数量不应大于3200,宜有不少于10%的余量。当住宅小区设置消防控制室,各栋住宅都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可以多栋住宅共用一台应急照明控制器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由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联动型)对各栋住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分别编程发出联动信号,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分别对各栋住宅编程,实现对各栋住宅的应急灯点亮。 7.4.25 集中控制型系统中,分散设置的集中电源应由所在防火分区、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消防电源配电箱供电。地下车库各防火分区的集中电源,不应接入消防电力(风机)配电箱供电。 7.4.26 集中控制系统中,集中设置的集中电源应由消防电源的专用应急回路供电,分散设置的集中电源应由所在防火分区、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的消防电源配电箱供电。集中控制系统集中(或分散)设置的集中电源应由消防专用应急回路电源供电,不应由普通电源箱供电。 7.4.27 当两个防火分区互相借用相邻防火分区作为疏散出口时,每个防火分区指向疏散出口(疏散楼梯间)的应采用双向箭头的方向标志灯,系统应采用集中控制型,通过应急照明控制器实时监控调整疏散方向。每个防火分区的疏散出口标志灯,应安装于每个疏散门的内侧;当一个防火分区发生火灾、借用另一个防火分区疏散时,被借用防火分区的疏散门的内侧疏散出口标志灯,应变换为“禁止入内”的指示标志。 7.4.28 当采用集中控制型系统时,在火灾状态下,应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火灾报警输出信号作为系统自动应急启动的触发信号,联动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急点亮,不应采用断电点亮的方式。 7.4.29 当采用非集中控制型系统时,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若引自相对应区域的正常照明配电箱的专用配电回路,就不需要设置正常照明断电监测,因为正常照明配电箱电源断电后,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配电箱就会自动转为蓄电池供电;当引自的主电源与正常照明配电箱不对应时,应设置正常照明断电监测。 7.4.30 采用非集中控制型系统,设置区域火灾报警系统的场所,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集中电源接收到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输出信号后,应自动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并控制其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应急照明配电箱接收到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输出信号后,应自动切断主电源输出,并控制其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采用非集中控制型系统,未设置区域火灾报警系统的场所,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应能手动操作集中电源,控制集中电源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同时控制其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应能手动操作切断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输出,同时控制其配接的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7.4.31 应急照明控制器与集中电源之间的通信线路应单独布线,不同回路、不同电压等级、交流与直流的线路,不应布在同一管内或槽盒的同一槽孔内。 7.4.32 疏散标志灯具设置在地面上时,通信及供电线路应选择耐腐蚀橡胶线缆,同时满足消防线路的防火要求。 7.4.33 避难间(层)及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应同时设置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当配电室较小,火灾时不需要有人值班和工作,可只设计备用照明。 7.4.34 备用照明灯具可采用正常照明灯具,无需自带电池,在火灾时应保持正常的照度。 7.4.35 电气竖井(间)内不需设置消防备用照明。 7.4.36 根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建筑物的类型、设置消防控制室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系统的控制类型、集中电源与应急照明配电箱的选择、灯具的选型、兼用日常照明等综合因素确定具体设计的做法,具体参考下表1~4:     1、公共建筑(除车库外)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试试方案参考表1(按技术标准要求)     2、公共建筑(除车库外)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实施方案参考表2(按技术标准要求)     3、公共建筑车库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实施方案参考表3(按技术标准要求)     注:“▲”表示参考企业的产品,而组建成的实施方案。     4、住宅建筑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实施方案参考表4(按技术标准要求)     注:“▲”表示参考企业的产品,而组建成的实施方案。     查找 上节 下节 返回顶部 上一节:7.3 应急照明持续工作与响应时间 下一节:8 与其他专业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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