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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律师:行政处罚程序为何重要?

2023-03-24 06:2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政处罚法是程序法也是实体法,但主要是程序法。《行政处罚法》第五章《行政处罚的决定》一章,主要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程序。行政处罚为什么要有严格的程序?《行政处罚法》中为什么反复强调程序的重要性?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为您介绍: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等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行为作出了严格的限制。这主要是由行政处罚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不平等的地位所决定的。

在行政处罚法律关系中,一方是拥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另一方是接受处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拥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于违法行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无权给予法律制裁,只能通过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方式,要求有关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于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受处罚的当事人不能讨价还价,必须接受,处罚决定书送达以后,应该立即执行。

而行政机关对已经作出的处罚决定,可以在不与受处罚当事人协商的前提下,自主地给予变更、撤销。受处罚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不利于自己的处罚决定的变更、撤销只能在处罚程序之外通过复议或者诉讼进行救济。显而易见,在行政处罚实体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处于优势而受处罚人处于明显的劣势。在这种不平等的法律关系中,受不正当的利益驱动,拥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很可能凭借其优势地位,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受处罚人因其所处的不利地位而无能为力。为了弥补这一不足,人们想到了法律程序,以严格的程序规范行政处罚的实施,制约行政机关滥用处罚法,把处罚权这只老虎关进制度的笼子。

行政处罚有了严格的程序规定,拥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就失去了绝对的优势,行政机关一旦发动了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权就进入了法律程序,行政机关就要受到程序的制约,如进行调查,就必须向当事人表明身份;如当事人要求回避,有正当理由就应当回避;如当事人要求听证,符合条件,就必须依法进行;如作出处罚决定,必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说明理由等。在严格的程序保护下,在行政处罚实体法律关系中处于劣势的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程序法律关系中,就有了一定的主动权,从而对抗行政机关的不法侵害。对行政机关而言,程序性的规范,不妨碍他在行政处罚实体关系中的优势、主动地位,也不妨碍它及时行使职权,有效制裁各种违法行为。遵循程序性规范,主要是制约行政机关滥用处罚权。对受处罚的行政相对人而言,他所得到的种种程序性权利,并不能使其逃脱应受的行政处罚,这些权利只能用来对抗行政机关的不法侵害,引导行政相对人接受合法、适当的处罚。

如有相关法律问题,敬请咨询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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