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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效合同中仅约定制作方应负责全部场次的特效制作(三)

2024-07-15 13:3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原创】文/汐溟

二审中,甲重点举证《CG影视特效制作揭秘》 一书。用于证明:1、该书是一本全面介绍CG特效行业发展、专业制作流程和典型实战技巧的综合性图书,在业界具有权威性;2、CG特效的制作过程中需要有“合成”的步骤,而该步骤中除了背景绘制,还包括去除场景中多余的局部,以及增加新的图形细节;3头套纱边擦除属于CG特效的范畴;4、调节光效属于CG特效的范畴。  

针对甲的该项上诉观点及所举证据,二审法院的核心观点可概括为:二审审理的焦点问题是乙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其判断前提是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对于质量问题,甲在一审、二审均提出CG特效制作的工作范围问题,其认为人物头套纱边擦除、角色打斗光效、穿帮镜头修复等均属于乙打包CG特效的工作范围,由于合同中对于CG特效的工作范围并未作出约定且双方后续亦未协商达成明确确定的条款;甲主张依据其提交的《CG影视特效制作揭秘》一书,证明人物头套纱边擦除、角色打斗光效、穿帮镜头修复等属于CG特效的一部分。本院认为,CG是英文计算机图形学的英文缩写,核心意思是数码图形,CG特效作为一个基础概念,在具体的行业中,又分为建模、材质、灯光、动画、渲染、抠像、擦威、调色、合成、汇景等具体工作流程。可见,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甲主张乙CG特效工作内容涵盖所有的涉及计算机图形处理的内容,显然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本文认为,该案纠纷实际上是合同的解释和理解问题。按照甲的理解,既然约定乙负责全部特效工作,把特效工作打包给乙,乙就应该对所有涉及到特效工作负责,不用再具体指明或细化,人物头套纱边擦除、角色打斗光效、穿帮镜头修复都是需要特效的部分,这些不言自明,无需甲明确指令乙就应该知道,乙应该知道而不知道并因此而未进行特效处理便构成违约。就合同文义层面而言,甲的该种理解合理,只是在执行层面会遇到一些问题。问题的症结在于,乙该如何开展或者更准确的说是全面准确地开展特效工作。可以试着从乙的视角来理解合同含义;CG特效是个基础概念,意思主要是图形处理,因为其基础性所以又可包含并细分为建模、材质、灯光、动画、渲染、抠像、擦威、调色、合成、汇景等具体工作流程,但是,如果合同没有明确指向时,乙如何知道哪些部分需要做何种处理,比如哪些部分需要建模,哪些部分需要材质,哪些部分需要渲染等。特效内涵如此丰富,在无甲明确的情形下,乙无法准确执行甲的要求。

无法准确执行不代表无法执行,甲提出存在行业惯例,实际上正是因为行业惯例,乙才能完成2集的特效并获得了甲的认可。乙作为专业的特效公司,当然能凭行业惯例或自己的经验判断出哪些部分需要特效,需要做何种特效的处理,甲乙之间存在一定的默契。但是行业习惯具有模糊性、抽象性,在存在合同的情形下,应首先以合同约定为准。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形下,仅凭行业习惯只能得出大概的工作方向,无法做到完全具体。依据行业惯例,能完成特效工作但较难做到严格、准确,存在偏差在所难免。

从公平的角度看,合同约定乙应对全部特效负责,但未指明具体的工作范围,如果乙能完成五集中的两集并获得甲的认可,说明乙的履行诚信与能力都无问题,那么出现三个特效工作被遗漏的可能性较低。而在合同已经被大部分履行的情形下,在众多的特效工作中以三个被遗漏为由追究乙的违约责任,该种可能也不会被排除。

笔者代理过一起特效合同纠纷,合同约定笔者的当事人负责影片的调色工作,但未约定具体的范围和标准,履行中对方认为笔者的当事人2个镜头的调色不符合其期待的标准,构成违约。庭审中,笔者的当事人有如下抗辩:影片有一千多个镜头,合同只是约定我要调色,但既没约定我要对哪些镜头调色,也没约定要调成什么标准,工作过程中也没提出过具体要求,等我调完后要求支付报酬时,对两个镜头挑毛病,指责我调的有问题。如果这种主张成立,今后所有的后期特效工作都没法做了。   

本文认为双方的观点都有道理,也相信甲对乙的违约主张是其真实的表示,该案的处理更多的可能是公平的考量。                                                

本文参考并改编自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4民初304号民事判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京民终295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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