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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2024-07-16 14:0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94)科发人字0010号

院属各单位: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对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实施范围    (一)1993年9月30日在册的正式职工(含合同制工人)列入工资改革范围,其中停薪留职的在编人员,也属在册职工。10月1日以后调入调出的人员,应由原单位负责工资改革。    (二)院属集团(公司)保留事业编制和企业编制的人员,可参照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方案执行。  二、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工资套改问题    (一)在学习期间不计算工龄的大学专科及其以上的毕业生,其在校学习时间(指按国家规定的学制)可与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只限此次工改)。国外上学以及国家承认学历但不包分配的毕业生,均比照上述原则计算学习时间。    对因工作需要由组织批准转学其他专业,延长的学习时间可计算为学历年限,但对因个人原因如休学、留级等延长的时间不计算为学历年限。  学历年限和工龄不得重复计算。    (二)工作,人员均以1993年9月30日前评聘的专业技术职务和行政职务(指在院下达的指标内),套入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见套改表一、二)。任职时间从正式聘任本专业技术职务并兑现工资当年起计算。内聘转为正式聘任的,以正式聘任时间计算任职时间。    (三)只评定资格(含内聘人员)而未被正式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指未按国家规定兑现工资的人员),按评定前的职务套改职务工资。未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学历套改。    (四)院(91)科发人字1020号和(91)科发人字1435号文下发后,管理人员中超文件范围评聘的专业技术职务,不与新工资制度挂钩。    (五)管理人员中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又有行政职务的,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职务进行职务工资套改,但不得互套职务系列工资标准。    (六)工程技术系列和实验技术系列执行“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见“改革方案”附表五)其中研究员级高工(指纳入研究员职数的),套入研究员的职务工资。    (七)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如图书情报、翻译、新闻、出版教育、卫生、会计、统计、经济等,这些专业技术人员一律按文件规定套入相应的职务工资。    (八)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中,如按下一级职务套改,其现职务任职时间可以连续计算为下一级职务的任职时间(例如某副处长任现职二年,原任科长十年,可合并计算其任科长十二年)  (九)按院文件规定享受浮动工资的,此次工改浮动工资作为本人的基本工资基数,套入新工资标准。  (十)中小学教师、护士在套改后新的职务工资标准上提高10%的工资,合同制人在套改后新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上提高13%工资性补贴。  三、关于资性补津贴贴的实施    津贴是此次工资改革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津贴的发放要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按照工作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工作人员完成任务的优劣合理的拉开档次,体现多劳多得,不劳不得的原则。院对津贴实行宏观管理,负责核定津贴总额并提出指导性意见,各单位在院核定的津贴总额内自主分配,并制定实施意见报院备案。  (一)根据我院科研工作的特点,专业技术人员拟建立科研课题津贴、科研辅助津贴、研究生导师津贴。    科研课题津贴的发放要充分体现科研工作的特点,按科技人员承担课题类别、重要性以及获得经费等因素分苦干档,再按承担任务量大小每档分苦干个津贴标准。    科研辅助津贴的发放要与科研辅助人员的岗位以及承担责任、工作量挂勾,也可参照科研课题津贴的发放办法执行,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科研课题津贴的平均数。    导师津贴分为博士生导师津贴、硕士生导师津贴两种,凡被正式批准具有培养研究生资格并有在读学生的导师均可享受导师津贴。虽有资格但无在读生的导师,不享受导师津贴。导师津贴可与其他津贴累加享受。导师津贴执行教委部属院校津贴标准,院另行下文。    (二)管理人员建立岗位目标管理津贴,岗位目标管理津贴可按管理人员的岗位或职务设置。    (三)专业技术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担任行政领导职务,可设置领导岗位津贴。领导岗位津贴应依据领导岗位所负责任的大小设置若干标准。担任领导职务时加发领导岗位津贴,不担任领导职务时,领导岗位津贴取消。    为了加强对领导岗位津贴的管理,院决定所长和党委书记(指正局级)岗位津贴一般不超过100元,所需经费从事业费中列支。其他领导职务的岗位津贴由各单位设置,所需经费从30%或40%津贴、奖金节余或工资包干结余中解决。    (四)对具有两个以上职务的人员,津贴只按其中一个职务系列的标准发放。即:科研课题津贴,科研辅助津贴和岗位目标管理津贴三者不得累加。    (五)经院批准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单位,工资改革后,可将新增的工资总额核入包干基数。对已实行的职等分级津贴应继续实施。职等分级津贴的标准以及总量的控制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六)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单位,津贴所占的比例应依据单位的财力确定对经费较困难的单位,可暂按30%建立津贴,待有条件时再逐步提高。    四、工人工资套定的问题    (一)鉴于目前技术工人等级考核工作尚未全部结束,工资改革按以下原则套改。    1、参加考工定级并取得技术等级证书者,按确定的技术等级套入国家规定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并领取相应的技术等级津贴。即一、二、三级对应初级工,四、五、六级对应中级工,七、八级对应高级工(见套改表三)。    2、未参加考工定级的,以现工资标准和参加工作年限划二级,分别套入中级工和初级工工资标准(仅限这次工资套改使用)。待1994年考工定级实施后,技术等级津贴从1993年10月1日起补发。    即:现工资82元(指基础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及其以上套入中级工工资标准;76元及其以下套入初级工工资标准。    3、工人技师执行技师工资标准。内聘技师不与技师工资挂钩。   (二)普通工人实行等级工资制    1、普通工人的工种包括:门卫、清扫工、保育员、搬运工、勤杂工、复印工和图书上架工等。    2、为解决普通工工资套入偏低的矛盾,决定此次工资改革,普通工按现工资标准划二级(见套改表四),分别套入相应的工资档次内(仅限这次工资套改使用)。套定后,普通工仍执行一条龙的等级工资标准。    (三)工人津贴的确定    1、技术工人实行技术等级津贴加岗位津贴。技术等级津贴是依据工人考工定级确定的技术等级设若干津贴标准,技术等级晋升时,技术等级津贴随之调整。现行的考工定级津贴并入技术等级津贴。岗位津贴是依据岗位工种的差别和实际的工作量确定。技术等级津贴分为五个津贴标准见下表。

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金额

12元 20元 28元 38元 44元

    2、普通工人实行上岗津贴和岗位津贴    凡取得上岗培训证书并上岗工作的,领取普通工上岗津贴,上岗津贴按参加工作年限划三个津贴标准,见下表。

工作年限 10年以下 10--24年 25年以上 金 额 10元 20元 30元

    1994年度取得上岗培训证书并上岗工作的.上岗津贴从1993年10月1日起补发。    3、技术工和普通工的岗位津贴由单位制定。    (三)对已经聘任为部的工人,原则上按现职务相应套入新的工资标准。如本人提出申请单位领导批准也可按照工人工资标准参加工改,同时取消聘干资格,今后不得再聘干,并报院人事局备案(现工作岗位是干部岗位须调离,并确定工人岗位后方可按工人标准套定)    (四)工人中聘任和任命过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但和聘干者,经本人提出申请,单位领导批准,可按工人工资标准套定,也可按干部工资标准套定,一经明确今后不再变动系列    五、其他问题    (一)已转正定级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如按现职务套改其工资额低于新参加工作各类学校毕业生的定级工资;可以按各类学校毕业生的定级工资执行(见附表五)   (二)对授予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院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和获院青年科学家奖者的在职职工其职务工资在套改后的基础上高套一级职务工资:学部委员、回国定居的专家(指66年以后回国定居的专家),套改职务工资增资不足一个级差的,可高套一级职务工资。上述人员中,套改后的职务工资已达到本职务最高工资标准的,按最高职务工资标准执行。符合高套一级工资的,需报院批准后执行。    (三)合同制工人,经院批准聘干并纳入干部编制的,新,工资制度实施后,不再享受合同制工人的13%工资性补贴。    (四)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中1993年10月1日以后晋升职务的,应进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暂按“实施办法”第八条(二)项执行。    (五)调动工作人员的待遇按“实施办法”第十条执行、但在办理调出手续时,工资转移单介绍本人的职务工资十津贴金额预算管理单位津贴占30%,差额预算管理单位津贴占40%。调入时,调入单位比照本单位同类型,同岗位人员的职务工资和津贴重新确定。    (六)为了加强对保健津贴的宏观管理,拟决定将保健津贴的总额下达给各单位并纳入工资总额。核定办法是以1992年底实际发生数.参考前一年的发放水平下达、一经核定今后不再增减。食品,保健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七)工资的管理。新工资制度建立后,现行的各种津贴补贴以及未纳入工资的奖金和津贴应与新建立的津贴归并,形成具有单位特色的内部分配制度。要加强考核,使考核的结果与个人的贡献挂钩,合理的拉开差距。    (八)正常增资办、法。新工资制度建立了正常升级制度。各单位应制定和完善各类人员年度考核实施办法去,并将实施办法报院备案。年终按实施办法严格考核,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凡年终考核累计满两个合格者晋升一级工资,考核不合格者,不得晋升。对个别考核优秀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经批准,可提前晋升或越级晋升。晋升工资的指标和考核优秀提前晋升的比例由院下达,实施结果报院备案。    六、离退休人员待遇    (一)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执行所在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在北京的单位按院通知办理。    (二)离退休时间的确定,是一个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应严格按国发(78)104号文件执行。为了保证此次工改能顺利进行,各单位应统一按文件规定:1993年9月30日前达到离退休年龄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一律不参加工改。但对其中9月份达到离退休年龄,10月份领取离退休费的,可参加工改。经组织批准延长离退休时间的,应按院文件规定执行。    (三)工资制度改革后离退休的人员,其离退休费的计算办法按“实施办法”第十一条(二)项执行。国发(1993)28号文停止执行。已离退休人员新增加的离退休费也不再提高10%。    七、组织领导和审批程序    (一)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我院在京外各单位,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并将工改结果报院。京区各单位由院组织实施。为了保证改革的顺利,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    (二)京区各单位要填报“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职工套入新工资标准登记表”和“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登记表”各一式二份,于1994年春节前报院审批。附表:一、专业技术人员工资套改表   二、管理人员工资套改表   三、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工资套改表   四、事业单位普通工人工资套改表   五、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期、初期、定级工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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