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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是幸福生活的保证

2024-07-01 00:4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翻开中央文献研究室编纂的《毛泽东传》第316页,上面有这样一段记录:

  “1953年12月24日,毛泽东带着起草小组的几个成员陈伯达、胡乔木、田家英乘专列离开北京,于27日夜来到风景如画的杭州,开始做一项为新中国法制建设奠定千秋基业的大事,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这是毛泽东建国以后的第一次杭州之行,也是毛泽东的制宪之旅。1954年1月9日,宪法起草工作小组开始工作。

  (一)毛泽东是设计、制定“54宪法”的领导者

  位于杭州西湖的“刘庄”,原先是一个私人庄园。解放后,这里被改造成西湖国宾馆。毛泽东住在“刘庄”一号楼,此后的两个多月里,每天下午3点,毛泽东率众从“刘庄”出发,驱车绕道西山路,穿过岳王庙,来到北山街84号的办公地点,毛泽东在平房里办公,起草小组在主楼里办公,往往一干就是一个通宵。

  宪法研究专家指出,毛泽东是设计、制定1954年宪法的领导者,“他不仅是出观点、出思想,而且亲自动笔”。毛泽东为起草宪法确定的根本指导思想是:“以事实为依据,不能凭空臆造。”这个事实就是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实践和经验。他还强调,宪法要“简单、明了、通俗易懂”。

  毛泽东眼界十分开阔,他广泛阅读和研究了世界各类宪法。在起草的过程中,他曾经开列过一个关于中外各类宪法的书目共十种,要中央政治局委员和在京的中央委员抽时间阅读。当时的工作人员还回忆了一个细节:毛泽东在研究1918年苏俄宪法时,看到该部宪法把列宁写的《被剥削劳动人民宣言》放在前面,作为第一篇。他受到了启发,决定在宪法总纲的前面,像《共同纲领》一样,写一段序言。“序言”这个形式,是我国宪法的一个特点,一直保持到现在。

  宪法草案曾将“庄严地通过我国的第一个宪法”改为了“庄严地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毛泽东说,过去中国的宪法有九个,说这个宪法是“我国的第一个宪法”,不妥。说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则名副其实。他还强调此句“不改不行”。当时,还有人提议将宪法命名为“毛泽东宪法”,被毛泽东拒绝。

  (二)“54宪法”好在哪里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出席会议代表1197人,投票1197张,同意票1197张———“54宪法”诞生!

  2009年8月5日上午,在北京城西的一幢公寓里,记者见到了年届八十的宪法学教授、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许崇德。

  55年前,许教授作为宪法起草委员会秘书处的一名工作人员见证了“54宪法”诞生的那一刻。他记得发给代表的票是粉红颜色,票上有“赞成”、“不赞成”选项。“那是在中南海的怀仁堂,宣布宪法通过时,全场起立,欢呼,鼓掌,高呼‘共产党万岁’……后来,宪法广播了以后,全城放鞭炮啊!”说到这儿,老人平和的脸上泛起了热情的笑意。

  历经岁月,洗尽铅华。“54宪法”被誉为一部好宪法。它好在哪里?

  “是奠基之作。是一部地道的中国宪法!”许崇德说。

  ———是中国有史以来第一部真正反映人民利益和意愿、肯定人民主人翁地位的宪法,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重要的国家政治制度,都是“54宪法”首先确定下来并一直沿用至今;

  ———是中国革命的实践和五年建设经验的反映,是之前《共同纲领》实践基础上发展而来的,“54宪法”不是凭空想出来的。依据中国事实、符合中国国情,这一立宪指导思想一直沿用至今;

  ———是完全中国化的宪法,虽然参考了苏联等国家的宪法,但与他们差别很大,比如我们的宪法里有“总纲”、“序言”等。“54宪法”是制宪、立宪,而以后都是修宪,“54宪法”的基本框架一直沿用至今。

  (三)彭真说,序言里一定要写进四件大事

  作为宪法修改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彭真是“82宪法”的实际主持人。他当时给中央的一个报告明确表示,这次修改宪法要以“54宪法”为基础。

  许崇德说:“‘75宪法’一共就30条,它还取消了国家主席和检察院。‘78宪法’也只有60条,里面还有‘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这样的理念和表述,显然不适合。”

  许崇德对彭真同志十分景仰。他回忆说,“82宪法”的修改历时两年零三个月,大家在北京玉泉山集中工作了一年多时间。“彭真同志最辛苦,星期天我们都下山回家,他仍坚持工作。”

  有一天,彭真对大家说,他一晚上都没有睡好,在想“序言里一定要写进四件大事”。这就是后来写进“82宪法”里的孙中山领导辛亥革命、共产党领导推翻三座大山、建国初期的社会主义改造和之后的社会主义建设成就。彭真感慨地说:四件大事,有三件是我们共产党领导的啊!

  1982年12月4日,经过27个月的反复酝酿和讨论之后,共和国第四部宪法诞生。有宪法学家指出:“82宪法”是在合适的历史条件下,修改出的一部符合历史条件的宪法。

  (四)要支持小平同志的设想

  “75宪法”和“78宪法”都取消了设立国家主席的规定。“82宪法”要不要恢复设立国家主席?这是当时人们普遍关心的一个大问题。

  彭真曾写信给中央:现在草案中,关于国家主席问题,“大体是照抄1954年宪法的条文,供中央考虑作最后的决定。”

  当时为什么中央对设国家主席迟迟定不下来,主要是意见不一致。邓小平主张设,有几位同志主张不设。主张不设的同志的意见是,如设,只有小平同志适合担任主席,但这样势必增加他的很多事务,不利其健康。邓小平说,除了我,别人也可以当嘛!

  关于这一段史实,胡乔木的秘书曾撰文说:“胡乔木给胡耀邦、万里、习仲勋、杨尚昆写信,请他们在政治局会议上发言,同意小平同志的意见,并说这件事是关乎党和国家政治生活正常化的久远大事。当天下午,他去人民大会堂出席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回来后,他说,彭真会后找我和他们一起说,他同意我的意见,要支持小平同志的设想,在明天的政治局会议上,他要发言,希望别的同志也发言。”

  果然,第二天政治局会议意见一致,都同意设国家主席。

  设国家主席的问题解决了,但是对国家主席的职权作如何规定,是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面临的又一难题。1954年宪法规定,国家主席的职权比较大,比较实。如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在必要的时候召开最高国务会议,并担任最高国务会议主席。”这些条款是保留还是修改?如何修改?

  胡乔木秘书在文章中说:

  “1982年4月5日,邓小平找彭真、胡乔木,对这个问题谈了看法。他说,总理是国家首脑,主席是荣誉职务。主席写得虚一点儿,不要规定有什么实权。”

  根据邓小平指示精神,胡乔木和工作班子共同研究,草拟出了“82宪法”中关于设立国家主席规定的相关条款。

  (五)彭真坚决支持保留检察机关

  在《立法与监督———李鹏人大日记》一书中,李鹏记下了1998年的一天:

  “六月十六日星期二,晴。

  下午,主持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法制讲座。中国人民大学许崇德教授讲《我国宪法与宪法的实施》。讲后,我提了几个问题。我问,宪法序言是否和条文具有同样法律效力。他认为有同样法律效力。……许崇德不赞成在修宪中把私有财产写为‘神圣不可侵犯’。”

  2004年通过第22条宪法修正案,最终写进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但在这之前的多次讨论中,对这一内容如何表述有各种不同的意见。有人提出,你规定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那写私有财产的时候为什么不可以加“神圣”这两个字?许崇德是不赞成写“神圣”的。他说,“82宪法”那样写,是因为当时人们对文革“打砸抢”记忆犹新,所以用“神圣”两个字强调对公共财产的保护。“‘神圣’是形容词,意义不大,法律不是文学。”他还提到,“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写法,还有一个原因,西方国家一般讲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我们那时就反其道而行之,说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许崇德的意见是: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已经是大家很流行的话了。“已经写上的,不必拿掉;没有写上的,也不必写了。”

  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问题,也是许崇德十分关注的。他说:“这个问题不小啊!”

  在“54宪法”起草过程中,检察机关应该垂直领导还是双重从属领导?“争来争去,就是这个问题。”许崇德说。他告诉记者一个细节:他见到田家英在草案的大字本上,反复贴纸条,“涉及检察机关这一条,起初是‘垂直领导’,过两天贴成了‘双重从属’,再过几天又贴成了‘垂直领导’。这样反复‘贴’了多次,才定下‘垂直领导’”。许崇德说,“75宪法”取消检察院,“78宪法”恢复,到“82宪法”时,也有人还提取消。当时,有的领导同志正愁着机构改革“砍机构”不好砍,所以对取消检察院的意见很感兴趣。彭真是坚决支持保留检察机关的。

  宪法,国家之磐石,九鼎之重器。

  刘少奇曾说过一句很有些诗意的话:“宪法,是幸福生活的保证。”

  彭真回忆说:“那个时候,中央决定重大问题时,毛主席、周总理常问:是不是符合宪法?”

  一部宪法,就是共和国法制建设和公民法律意识共同成长的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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