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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法说法】买卖“空烟管”?涉嫌违法!

2024-07-08 15:4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随着各类电商经济的繁荣发展,随手一搜“空烟管”,各种型号、颜色的空烟管、卷烟机、烟盒,以及或明示或隐晦的产品名称活跃于QQ、微信、淘宝、拼多多等网上聊天、购物平台。“空烟管”允许销售吗?近日,舞阳县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经舞阳县法院审理,本案可能存在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故对该案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原告郭某某以被告段某1、段某2

向其出售的空烟管系假冒伪劣产品

导致其严重亏损

应向其返还货款37680元为由

诉至舞阳县法院

并提交原、被告双方微信聊天记录

及聊天记录中空烟管图片截图

被告段某1、段某2答辩称

货品系从1688平台上联系购买

现在双方已协商一致退款

庭审中原、被告均主张买卖的货物是“艾灸管”

法院生效裁定认为

香烟属于国家专卖品

不能随意买卖

而销售由卷烟纸、滤嘴棒等

组成的空烟管等烟草专卖品的

同样涉嫌非法经营罪

(图片来源于网络)

本案原告郭某某在起诉状中

明确主张其从二被告手上购买空烟管

二被告系从事空烟管买卖

但在二被告与其协商一致退款事宜后

其在庭审过程中

变更主张为双方买卖货物为“艾灸管”

违反证据规则中的“自认”原则

其次

原告郭某某庭审陈述其刚接触不了解

就先后花费37680元

从二被告手上购买其所称的“艾灸管”

且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

对所购买货物的单价、数量

亦均未进行明确陈述

亦不符合货物买卖的常理和交易习惯

再次

二被告未针对其从1688平台上购买

并销售给原告的“艾灸管”

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

(图片来源于网络)

最后

被告段某1通过微信向原告郭某某

发送的微信图片中的名称

与市面上销售的荷花、苏烟、红旗渠等

卷烟制品高度雷同

因此根据原告郭某某在起诉状中的陈述

结合原、被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的内容

原告与二被告之间所购买、销售的货物

可能为由卷烟纸、滤嘴棒等组成空烟管

原、被告之间的销售行为

可能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其行为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

故舞阳县法院对该案裁定驳回起诉

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法院亦不是“维护”非法权益的帮手。本案原告企图通过借助法院公权力给二被告施以压力,达到索要已支付款项的目的,最终“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法院是打击违法犯罪的机关,坚决不会为违法犯罪活动“站台”。

(供稿:舞阳县法院)

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标题:《【漯法说法】买卖“空烟管”?涉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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