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说明:
1、乐创技术未及时披露其股份存在代持的情形,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1.4条、第1.5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2013年2月8日发布)第四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17年12月22日发布)第四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年1月3日发布)第三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1年11月12日发布)第三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赵钧知悉并参与股份代持事宜,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业务规则》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负有责任。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全国股转公司作出如下决定:给予乐创技术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给予赵钧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2、时任董事孔慧勇、张小渊、王健、张春雷,时任监事会主席邓婷婷,时任职工监事LIUYAO,时任总经理安志琨,时任副总经理李扬福,时任董事会秘书陈志及股东高山均知悉并参与股份代持事宜,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负有责任。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全国股转公司作出如下决定:对孔慧勇、张小渊、王健、张春雷、邓婷婷、LIUYAO、安志琨、李扬福、陈志、高山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3、李世杰知悉公司存在股份代持后,在全国股转公司2022年第二次分层调整工作中,未按照相关要求在公司自查环节中对乐创技术股份代持事项进行说明,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1.4条的规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对李世杰采取口头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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