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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托收单据丢失责任划分案

 

 

案情

 

 

 

山东

A

公司于

X

4

11

日出口欧盟

B

国果仁

36

吨,金额

32100

美元

,

付款方式

D/P 

AT 

SIGHT

A

公司于

4

17

日填写了托收委托书并交单至我国

Z

银行

Z

银行于

4

19

日通过

DHL

邮寄到

B

W

银行托收。

5

18

日,

A

公司业务员小李突然收到外商

邮件,说货物已经到达了港口,询问单据是否邮寄,代收行用的哪一家。小李急忙联系

托收行,托收行提供了

DHL

号码,并传真了邮寄单留底联。小李立即发送传真给外商,

并要求外商立即联系

W

银行。第二天客户回复说银行里没有此套单据。

A

公司领导十分

着急,小李质疑托收行没有尽到责任,托收行业务主管不同意

A

公司的观点,双方言辞

激烈。压力之下,托收行于

5

20

日和

5

25

日两次发送加急电报。

W

银行于

5

29

日回电报声称“我行查无此单”。但

W

银行所在地的

DHL

提供了已经签收的底联,其上

可以清楚看到签收日期和

W

银行印章。

A

公司传真给了客户并请转交代收行。然而,

W

银行不再回复。外商却于

6

2

日告诉小李,

B

国市场行情下跌,必须立即补办提单等

单据,尽快提货,否则还会增加各种占港费等,后果将很严重。重压之下,

A

公司于

6

4

日电汇

400

元相关机构挂失

FORMA

证书,

同时派人到商检局开始补办植物检疫证等

多种证书。困难的是补提单,船公司要求

A

公司存大额保证金到指定帐户(大约是出口

发票额的

2

倍),存期

12

个月,然后才能签发新的提单。

6

9

日代收行突然发送电报

称“丢失单据已经找到,

将正常托收”。

此刻,

无论

A

公司还是托收行都长出了一口气,

这的确是皆大欢喜的结果,不幸中的万幸。然而这个事件让

A

公司乱成一团,花费和损

失已经超过本次出口预期利润。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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