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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 托收单据丢失责任划分案
案情 :
山东 A 公司于 X 年 4 月 11 日出口欧盟 B 国果仁 36 吨,金额 32100 美元 , 付款方式 为 D/P AT SIGHT 。 A 公司于 4 月 17 日填写了托收委托书并交单至我国 Z 银行 , Z 银行于 4 月 19 日通过 DHL 邮寄到 B 国 W 银行托收。 5 月 18 日, A 公司业务员小李突然收到外商 邮件,说货物已经到达了港口,询问单据是否邮寄,代收行用的哪一家。小李急忙联系 托收行,托收行提供了 DHL 号码,并传真了邮寄单留底联。小李立即发送传真给外商, 并要求外商立即联系 W 银行。第二天客户回复说银行里没有此套单据。 A 公司领导十分 着急,小李质疑托收行没有尽到责任,托收行业务主管不同意 A 公司的观点,双方言辞 激烈。压力之下,托收行于 5 月 20 日和 5 月 25 日两次发送加急电报。 W 银行于 5 月 29 日回电报声称“我行查无此单”。但 W 银行所在地的 DHL 提供了已经签收的底联,其上 可以清楚看到签收日期和 W 银行印章。 A 公司传真给了客户并请转交代收行。然而, W 银行不再回复。外商却于 6 月 2 日告诉小李, B 国市场行情下跌,必须立即补办提单等 单据,尽快提货,否则还会增加各种占港费等,后果将很严重。重压之下, A 公司于 6 月 4 日电汇 400 元相关机构挂失 FORMA 证书, 同时派人到商检局开始补办植物检疫证等 多种证书。困难的是补提单,船公司要求 A 公司存大额保证金到指定帐户(大约是出口 发票额的 2 倍),存期 12 个月,然后才能签发新的提单。 6 月 9 日代收行突然发送电报 称“丢失单据已经找到, 将正常托收”。 此刻, 无论 A 公司还是托收行都长出了一口气, 这的确是皆大欢喜的结果,不幸中的万幸。然而这个事件让 A 公司乱成一团,花费和损 失已经超过本次出口预期利润。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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