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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微商违法销售“瘦身丸”,法院:退款+10倍赔偿

2023-07-03 14:1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转自:紫牛新闻

因为自己食用后感觉有效果,连云港的宋某便兼职销售没有确切来源的 " 瘦身丸 "。近日,连云港市法院依法审结了该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被告宋某因涉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被法院判处全额退款并额外支付10倍赔偿。

伏某通过微信从宋某处购买了一款“瘦身丸”产品,并支付了2660元,后经证实,宋某销售的“瘦身丸”属于法律禁止销售的假冒伪劣产品。伏某将宋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退货款2660元及按购物款的10倍赔偿共计29260元,且由被告宋某承担案件诉讼费。

宋某辩称,涉案“瘦身丸”的外包装没有显示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自己是第一次做兼职微商,不知道怎么去辨别真假,自己在食用案涉的“瘦身丸”后有减肥效果才做该产品代理,没有与厂家直接联系,但生产厂家曾出示相关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通过网络交易方式在被告处购买涉案商品,原告已支付货款,且被告已向原告发送货物,双方构成买卖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

法院认为,从涉案产品的产品实物说明来看,该产品应属药品,但在涉案产品中并未注明药品生产批准文号、生产企业名称、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联系方式等信息资料,被告宋某亦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销售的涉案产品具有合法来源,据此,该院认定被告所销售的产品来源不明,系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因此,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在合同已解除的情形下,双方互负返还义务,被告应当向原告退还货款,原告应当返还货物,如不能返还,不能返还的部分应原价折抵货款。

综上,原告请求判令被告退还购物款2660元,并由被告赔偿26600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伏某的诉讼请求。宋某上诉后经二审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最终,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照宋某撤回上诉处理。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凌飞 通讯员 连法轩

校对 徐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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