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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落实年】古稀老人起诉离婚,法院上门调解,确保老人老有所养

2023-06-14 03:3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执子之手,与子偕老”,是每一对迈入婚姻殿堂的新人最初的愿望,可有对儿结婚20余年的夫妻对簿公堂闹离婚,这是怎么回事呢?

【案情回顾】

88岁的李某是一名市建公司的退休职工,1997年与妻子侯某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前皆有儿女,婚后无子女,两位老人单独住在一起未与儿女们一起生活。2023年6月,侯某向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卧里屯法庭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侯某主张李某患病,由侯某照顾。但近日,李某怀疑侯某存私房钱,经常责骂侯某,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案件受理后,卧里屯法庭庭长刘丽萍考虑到双方年龄较大,身体都不好,均需要照顾,且已共同生活二十多年等情况,案件存在调解可能,决定上门调解。

【法院调解】

刘丽萍庭长携干警来到侯某家中,从沟通中得知,李某及子女不满侯某将两人6万元用于理财的钱给了自己的亲女儿。侯某则不满近几年李某因生病身体不便,脾气不好,经常因小事对侯某大吵大骂。刘丽萍庭长从情理角度出发劝解双方和好,但侯某离婚态度坚决,最终,两位老人均同意离婚。

刘丽萍庭长从保障两位老人老有所居、老有所养的角度考虑,对这对儿高龄夫妻的财产分割保持审慎态度,通过反复做调解工作,双方对离婚后财产分割达成一致。侯某表示李某常年患病需要固定的住所,决定房产留给李某。李某考虑侯某常年照顾自己,将两人存款留给侯某20余万元以保障侯某的晚年生活,该案件成功化解。

【法官后语】

本案是老年离婚的典型案件。近年来,老年离婚案件数量逐渐增多,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可直接判决离婚,但老年夫妻之间更多的是对一份承诺的信守和由此演变而来的符合公序良俗的家庭责任和社会担当。老年婚姻关系的解除,不能简单等同于一般离婚案件,其产生的影响牵涉至其子女、甚至于孙子女在内的多个家庭。在审理老年离婚案件时,应认识到老年夫妻之间已经有数十年的磨合,双方如能念及多年的夫妻情份、念及对自身对家庭应有的责任和共同努力,双方还是具有重归于好的可能性。如离婚成为必然,则应首先考虑离婚后双方能否安享晚年生活,最主要的是能否实现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从而更加慎重的审理老年夫妻离婚案件,维护好老年人合法权益,提高社会幸福指数。

龙凤区人民法院

司法为民 公正司法

原标题:《【工作落实年】古稀老人起诉离婚,法院上门调解,确保老人老有所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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