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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如何应对金融危机?

2024-01-09 06:0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作者:刘昊轩

韩国,作为亚洲四小龙之一,一直是广大发展中国家实现经济现代化的成功榜样。其倡导的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和出口导向型经济模式,被称为是实现经济现代化的成功模式。

然而,1997年爆发的金融危机,却使韩国人用三十年时间创立起来的“汉江奇迹”毁于一旦。

如今,回顾韩国遭受金融危机前的状态和危机过后的应对方式,显然对我国的金融改革颇有借鉴价值。

危机:存在严重缺陷的金融体系

1997年韩国金融危机的爆发,表面上看是国际金融投机导致了外汇储备的短缺,但根本原因,还是韩国金融体系存在的自身缺陷所致。

最大的缺陷,是当时韩国的银行主导了金融市场,资本市场发展却严重落后。

韩国的金融体系形成于20世纪50年代,主要由中央银行、商业性金融机构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保险公司、投资公司、证券公司等组成。

当时,韩国的大企业财团通过银行借债盲目扩张,财务结构迅速恶化。危机爆发前,韩国大财团企业的财务杠杆率高达500%,导致整个银行业信贷风险严重累积。与此相对应的,韩国的资本市场发展却相对落后,监管当局对上市公司的披露标准很低,股票市场透明度不高,市场活跃度较差。

而且,金融机构间的并购与业务整合还被韩国监管当局严格限制,导致金融机构过多,金融市场过度分化。这使得韩国金融机构的固定成本居高不下,财务状况普遍不佳。

另外,当时韩国政府主导金融市场,也使得资源配置的效率极其低下。

当时,韩国政府将金融业作为执行宏观经济、产业政策的工具,直接干预银行经营,金融机构实际上成为了政府的代理人,依照政府的指令和限定利率把资金贷给指定的企业,方便企业快速实现资本积累和扩张。

这种以政府为主导的金融体制在动员有限资金发展战略产业部门,推动整个经济发展方面,确实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举世瞩目的“汉江奇迹”与此不无关系。然而,由于银行机构仅愿意对大财团企业提供贷款,使得金融市场资源配置结构性失调,产业结构失衡,产能过剩严重,不良贷款激增。

再有,韩国财团当时为了扩张其经营规模,设立了许多非银行金融机构,使得韩国非银行金融机构大幅扩增。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前,韩国商业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流动资产占流动负债的比率分别为55%与25%。非银行金融机构已取代银行体系成为企业资金融通的主要来源,金融体质日趋恶化。

资本项目开放失序,也使得当时韩国的有效监管手段严重缺失。

1991年,韩国取消外汇管制,开放外汇市场和资本账户,利率管制逐步放开,银行拥有了经营管理的自主权。1993年,韩币实现了经常账户和资本项目下的自由兑换以及对外资银行实现国民待遇。1995年,韩国对外国投资者开放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并取消了对韩国企业借短期外债的限制。

韩国资本项目开放的失序,导致了短期外债均用于财团企业的长期资金需求,资产负债出现严重的期限错配,财团财务结构迅速恶化,为金融危机埋下了隐患。而且,韩国监管当局要求,银行在计算流动性头寸时,无需计入境外资金与海外分行的流动性头寸,巨额短期外债的风险被严重忽视。

改革:全面开放与市场经济时代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韩国政府对金融体系进行了全方位改革。通过注入公用资金、重组金融机构、处置不良资产和存款保护等及时有效的金融重建措施,韩国金融机构资产状况明显改善,资金循环趋于顺畅。

最值得一提的,是危机之后韩国资本市场对外全面开放,以开放促改革的做法。

韩国政府在接受了IMF580亿美元的援助后,在IMF的要求下进行了诸多开放性的改革。具体举措包括:放开行业投资限制、提供外资保护和国民待遇、大幅度开放资本市场、允许外国企业对国内企业进行敌对的兼并与合并。在政策的大力推动下,外资对韩国金融业的投资不断上升。到2003年9月,外资银行控股率达到30%,外国投资者已成为众多韩国商业银行的主要股东,韩国成为工业化国家中利用外资程度最高的国家之一。

此外,颇有借鉴意义的是,当时韩国政府统一了金融监管和金融法制,实施功能监管,开一时风气之先。

金融危机后,韩国成立了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督委员会,结束了金融业分业监管的历史。同时,于2007年将之前规制资本市场的证券法、《期货交易法》、《间接投资资产运用业法》、《信托业法》、《综合金融公司法》、《韩国证券期货交易所法》共6部法律大胆地予以整合,制定了统一的具有重要影响意义的《资本市场法》,该法于2009年起实施。

韩国《资本市场法》的核心内容在于:第一,确立了概括主义规制体系,对资本市场中的投资性金融商品进行了法律上的整合;第二,确立了功能性规制,对金融业务按经济功能实质进行抽象概括,确立了按其功能进行分类的机制;第三,允许混业经营,扩大金融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

此外,韩国通过发展资本市场,提高了直接融资比重。

亚洲金融危机后,韩国财团改变了过分依赖银行的间接融资方式,把资本市场作为融资主要渠道,发行股票、债券和商业票据,进行直接融资。很快,韩国财团的杠杆率从1997年的500%降低至2005年的101%,低于美国和日本企业136%的平均杠杆率。银行也调整了贷款结构,取消了财团内部的交叉担保贷款,信贷投向从大企业转向小企业和个人。

在提高金融效率和透明度方面,韩国政府也做了不少工作。

韩国政府通过采取破产、关闭、解散、政府注资、购并、债务转移、外资参股等手段,进行了诸多金融重建工作。通过组成具有独立监管权利的金融监督委员会(FSC),实施金融监管一体化,对市场中的全部金融产品启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同时,撤销了韩国央行与财政经济部对金融机构的控制权,以切断政策性融资渠道。

这样,韩国割断了以往政府、银行、企业之间的三角关系,提高了金融业的效率和透明度。经济效益取代政府意志,成了韩国金融机构经营的准则。

在上文提及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方面,韩国也进行了大力整顿。

危机后,设立的金融监督委员会(FSC)监管全体金融机构,商业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适用同一法规,商业银行的信托账户并入一般银行业务的监管标准,防止金融机构规避监管。同时,降低商业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对单一借款者的授信上限,分别由占银行权益资本的45%与50%降至20%,以防止金融机构对财团企业过度授信。

启示:虽有阵痛,余甘无穷

韩国在金融危机后进行的大量深刻的金融改革,确实对当时的金融业造成了巨大的阵痛。但是,效果很快显现出来,韩国在亚洲国家中率先走出了危机,而且至今仍在享受着改革带来的好处。今年年初,韩国甚至在一项数据调查中成为了世界上抵抗经济危机能力排名榜首的国家。

我国的金融体制与亚洲金融危机前的韩国不无相似之处。因此,韩国金融发展和应对危机的改革历程,对我们确实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首先是结构性改革先行,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在韩国,“银行不会倒闭”这一长期形成的错误观点,通过银行的清算已告终结。通过无生存能力银行破产这一新原则的引入,银行开始在以盈利为目的、自负盈亏、安全和负责的管理模式下运行。这大大加强了韩国金融业的整体安全和透明度。

此外,解决经济危机时,政府对金融结构快速重组的作用至关重要。信用危机最严重时,市场信心极易破碎,因而,仅靠市场自发调节是不可行的,政府必须在改革过程中担当领导作用。

其次是应该提高直接融资比例,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

直接融资比重过低、间接融资比重过高,容易导致金融体系结构失衡,降低金融体系资源配置的效率,还会加大风险隐患。提高直接融资比例,对经济的弹性和可持续发展有更好的支持作用。对我国而言,无疑应该进一步发展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积极探索信贷和企业的资产证券化,丰富金融市场的层次和产品,并不断完善监管体制。

再次,金融自由化水平应与金融结构发展水平相适应。

在韩国,金融自由化先于结构性改革,是金融危机爆发的直接诱因。韩国在官制金融的弊端没有解决好、资本市场不发达、金融体系没有建设好的条件下,盲目加快了金融自由化步伐,最终引发了金融危机。在金融市场化过程中,要加强政府监管,建立有弹性、有竞争力的金融体系,这是保证国民经济资源合理配置、结构合理的基础条件。政府不宜直接介入银行内部管理,但应建立有权威和运转有效的金融监管机构。

最后,在金融改革过程中,应规范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不容忽视的是,亚洲金融危机及之后的改革,曾使韩国社会生活质量全面下降,社会分化加深,基尼系数上升,刑事犯罪急速增加。因此,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进程中,应完善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加大税收调节力度;还应建立公共资源出让收益的合理共享机制;应完善慈善捐助减免税制度,支持慈善事业发挥扶贫济困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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