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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参考性案例第二十批(第140

2024-04-17 23:0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参考性案例第二十批(第140-145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编  2022年6月30日

  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2年第6次会议讨论决定,现将“腾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等诉北笙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行为保全案”等6件案例,作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第二批(总第二十批)参考性案例予以发布,主要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类相关案例,供全市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参考。

  

参考性案例第140号

  

腾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等诉北笙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行为保全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2年6月20日讨论通过)

  关键词 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游戏代练/未成年人防沉迷机制/难以弥补的损害

  裁判要点

  1.审查诉前行为保全申请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的实质为被诉行为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可能性。被申请人引诱、鼓励包括未成年在内的用户进行代练交易并从中抽取手续费获利,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游戏体验,同时诱导用户违反游戏用户协议、致使申请人账号实名制及未成年人“防沉迷”机制落空,妨害游戏运营秩序,可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2.“难以弥补的损害”不限于经济利益的减损、交易机会的丧失。如被诉行为的发生或继续发生,将严重破坏申请人的游戏运营机制、致使社会公众对申请人是否承担社会责任产生质疑,导致申请人处于被投诉、被处罚的经营风险之中,给其商誉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害,该损害通过事后停止侵权、经济补偿也难以挽回的,应认定构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4条(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第10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

  基本案情

  申请人腾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成都公司)是《王者荣耀》网络游戏的著作权人,其授权申请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腾讯公司)独家运营该游戏。经过长期的推广、运营,《王者荣耀》游戏已拥有广泛的玩家群体,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该游戏通过向用户提供免费的游戏下载、营造公平的竞技环境,以吸引更多用户,并提供“皮肤”等增值服务从中获利。为落实对未成年人特别保护要求,《王者荣耀》游戏采用账号实名制、运行未成年人“防沉迷”机制,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进一步严格管理切实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未成年人仅能在规定的时长、时段登录游戏。申请人还通过游戏用户协议明确要求用户不得将游戏账号提供给他人做代练代打等商业性使用。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北笙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笙公司)运营的“代练帮”APP以“发单返现金”、设立“王者荣耀”专区的形式引诱、鼓励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用户通过其平台进行商业化、规模化的《王者荣耀》游戏代练交易。接单者可以非真实身份登录涉案游戏,未成年人亦可接单获得他人的游戏账号进入游戏并赚取费用。“代练帮”APP从平台用户充值中抽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被申请人上海二三四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三四五公司)在其运营的“2345手机助手”上提供“代练帮”APP下载。“代练帮”APP于2020年左右上线,截至申请人公证取证之时已有万余次的下载量。“代练帮”APP明确要求接单者关闭手机定位以避免封号等处罚措施。

  两申请人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请求被申请人北笙公司立即停止允许未成年人进行游戏代练,被申请人二三四五公司立即停止在“2345手机助手”中提供“代练帮”APP。

  裁判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2021)沪0115行保1号民事裁定,裁定被申请人北笙公司立即停止通过“代练帮”APP允许未成年人提供《王者荣耀》游戏代练,被申请人二三四五公司立即停止提供“代练帮”APP,直至“代练帮”APP停止涉案行为。裁定作出后,两被申请人积极履行并将结果反馈法院。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对诉前行为保全的审查应重点考量以下因素:申请人的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导致当事人间利益显著失衡、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首先,关于申请人的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国家新闻出版署通知要求游戏企业严格落实账号实名要求,严格控制未成年人游戏时长、时段,切实防止未成年人沉迷游戏。申请人对《王者荣耀》游戏采取账号实名制、运行未成年人“防沉迷”机制,未成年人仅能在规定的时长、时段登录游戏。申请人还通过游戏用户协议明确要求用户不得将游戏账号提供给他人做代练代打等商业性使用。被申请人通过“发单返现金”、设立“王者荣耀”专区的方式,引诱、鼓励未成年用户进行《王者荣耀》代练交易并从中获利。该行为不仅破坏了涉案游戏的公平竞技机制,亦使得用户可绕开申请人的账号实名制和未成年人“防沉迷”系统,妨碍涉案游戏的运营秩序,存在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可能性。

  其次,关于不采取保全措施是否会对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若不对涉案行为加以制止,商业化、规模化的代练交易将借助网络突破时间和地域的限制,大量未成年人可通过承接订单不受时段、时长限制进入游戏系统,导致社会公众对申请人是否有效运行“防沉迷”机制、是否承担社会责任产生质疑,致使申请人处于被投诉、被处罚的经营风险之中,从而给申请人的商誉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害。

  再次,关于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导致当事人间利益显著失衡。被申请人提供、推广的涉案代练客户端已经并且正在给申请人带来负面影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处于被侵蚀的风险之中。本案诉前行为保全申请指向明确、范围适当,不会造成当事人间利益的显著失衡。此外,申请人提供了相应的担保,被申请人因申请人诉前行为保全错误可能带来的损害已有充分的法律保障。

  最后,关于采取保全措施是否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涉案“代练帮”APP系一款市场化产品,并不具有社会公共产品的属性,故对被申请人采取诉前行为保全措施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反之,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可有效保障游戏运营的正常秩序,并可保证未成年人“防沉迷”机制的落实。

  综上,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人民法院作出诉前行为保全措施的条件,法院裁定被申请人北笙公司立即停止通过“代练帮”APP允许未成年人提供《王者荣耀》游戏代练,被申请人二三四五公司立即停止提供“代练帮”APP,直至“代练帮”APP停止涉案行为。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吴智永、倪红霞、袁田)

  

参考性案例第141号

  

周某某诉史某某其他婚姻家庭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2年6月20日讨论通过)

  关键词  民事/婚姻家庭/否认亲子关系/代孕/诉的利益/裁定驳回

  裁判要点

  夫妻一方以欠缺血缘或基因联系为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合意委托代孕所生子女单独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的,涉嫌权利滥用且纠纷欠缺诉讼干预的必要性和实效性,不具有诉的利益,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驳回起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2条(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第119条)

  基本案情

  周某某诉称:周某某与史某某2011年11月26日相识,2013年4月28日登记结婚。因史某某患有始基子宫无法生育,双方协商以周某某提供精子,第三方提供卵子并由她人代孕的方式生育孩子。2015年12月22日,史某某与中介签订《爱心代孕中心协议》。2016年12月9日,两孩子即周甲、周乙出生。2019年9月6日,周某某向司法鉴定公司申请亲子鉴定,鉴定结论为,支持周某某为两孩子的生物学父亲。两孩子出生后,周某某与史某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周某某认为,史某某既不是卵子的提供者,也非孕母,史某某和两孩子之间未形成母子关系,且周某某与史某某的夫妻关系濒临破裂,有必要明确史某某和两孩子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故起诉至法院。

  史某某辩称:周某某主体不适格,周某某无权以自己名义起诉要求确认子女与史某某不存在亲子关系。周某某、史某某系夫妻关系,周某某诉请并非因自身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益直接遭到史某某的侵害或者直接与史某某发生权利、义务归属的争执而提起,周某某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即使周某某主体适格,周某某诉请亦无依据。本案涉及儿童隐私,本次诉讼无法对两名孩子带来任何诉益。两名孩子与史某某母子感情深厚。周某某、史某某在婚姻关系期间,周某某提起否认亲子关系诉讼,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史某某请求依法驳回周某某诉请。

  法院经审理查明:周某某、史某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3年4月28日登记结婚。2015年12月22日,史某某作为委托方(甲方)与代理方(乙方)、中介方(丙方)签订《爱心代孕中心协议》(三方托管合同)。史某某作为委托方(甲方)与代理方(乙方)签订《爱心代孕协议》。上述两份协议对代孕事宜进行了相关约定。

  2016年12月9日,周甲、周乙出生。2019年9月17日,经鉴定,在不考虑同卵多生,近亲和外源干扰的前提下,依据现有资料及DNA分析结果,支持周某某为周甲的生物学父亲;支持周某某为周乙的生物学父亲。

  审理过程中,史某某向法院表示,自己确实在生育方面存在障碍,史某某曾自体取卵,她人提供孕母母体进行代孕,但以失败告终。后周某某因考虑经济问题,用她人卵子与周某某精子培育胚胎,再通过其他孕母母体进行代孕,最终成功,由孕母生育周甲、周乙。

  裁判结果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3日作出(2019)沪0113民初26776号民事裁定:驳回周某某的起诉。宣判后,周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4日作出(2020)沪02民终5384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对于代孕行为,我国目前尚属禁止。不仅体现在原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有明文规定,更在于其涉及婚姻家庭关系、女性基本尊严、伦理道德等人类社会之基本问题。然而,正如本案中,代孕作为一种客观情况已经现实存在。法律可以对代孕行为进行制裁,但因代孕而出生的孩子并不因制裁而消失,代孕子女仍然应当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亲子关系的认定是代孕子女法律地位认定的首要问题。它并不仅仅关涉父母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更为重要的在于它直接关涉代孕子女包括身份认同等人格利益在内的众多权利。另外,它还是父母主张监护权、抚养子女等的前提。

  面对众多权利的冲突,需要明确:血缘真实并不是亲子关系确认的唯一规则,婚姻家庭关系稳定,特别是儿童利益最大化都是应当考量的因素。

  一、夫妻合意代孕后否定亲子关系的权利应受到限制

  一般情况下,子女的亲子关系可能因是否亲生而关涉父母的人格尊严等人格利益。然而,代孕语境下,真实血缘联系本身已经不是意愿父母的首要追求,基于儿童利益的考量、社会关系的稳定更应得到有力维护。虽然法律上并未禁止意愿父母行使亲子关系否定的权利,但从诚实信用的普遍正义观来说,意愿父母一旦不可逆地主导、推动了子女出生,子女权利就应当得到优先的考虑。此时,无论父母以何种方式获得亲子关系,其都不得再行撤销。

  就本案而言,周某某、史某某共同选择代孕,即意味着对于代孕子女是否亲生的事实是完全明知且认同的。从诚实信用的民法基本原则及禁止反言的一般法理,双方均不得再基于是否亲生的事实主张该种人格权益。更何况,双胞胎均已在史某某抚养下成长至3周岁,即便史某某不能基于代孕协议而获得母亲身份,从保持儿童成长环境稳定的角度也不宜再剥夺史某某的母亲身份。周某某在明知子女非史某某亲生的情况下与之共同选择代孕,明知子女自出生即已受史某某抚养至今,仍提起本案诉讼,有违诚实信用,属于权利滥用。

  二、父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子女抚养、监护等发生纠纷,应审查诉讼干预的必要性和实效性

  父母对子女亲子关系的确认间接影响着对子女的抚养、监护等权利。但这些权利系家庭内部纷争,在夫妻未离婚的情形下,缺乏诉讼干预的现实必要。即对本案在婚状态的周某某而言,其并没有不通过本案诉讼就无法保护的利益。周某某认为史某某的行为可能妨害他对亲生子女的抚养,对子女成长造成不良影响。但该种担忧实属因其与史某某婚姻关系产生矛盾而引发,可以通过双方修复婚姻关系或解除婚姻关系来一并解决,因为婚姻关系的解除本身就是复合性的,除了夫妻双方关系的解除,当然包括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周某某单独提出本案诉讼,除了挑衅婚姻和谐,并无其他任何现实意义,缺乏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予以解决的必要性和实效性。

  综上,秉承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基本原则,出于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和谐的考虑,周某某在其与史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合意委托代孕所生子女欠缺与史某某的血缘或基因联系为由单独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的,涉嫌权利滥用且纠纷欠缺诉讼干预的必要性和实效性,故不具有诉的利益,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驳回。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翁俊、熊燕、王江峰)

  

参考性案例第142号

  

王某诉上海轻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其他侵权责任纠纷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2年6月20日讨论通过)

  关键词  民事/侵权责任/未成年人/家教网络平台/审核义务/不作为侵权

  裁判要旨

  家教网络平台系为家长选择家教提供便利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未成年人教育培训行业的经营者,家教网络平台应对家教教师资质、主要教学经历等内容尽到与其能力、地位相匹配的审核义务,以保障未成年人安全。如未尽上述义务,致有过犯罪记录、主要教学经历造假的家教进入平台,并引发家教上门服务时猥亵未成年人损害后果的,家教网络平台应就未成年人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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