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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教练离职,私教费可以退吗?

2024-07-15 06:3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案件快递

基 本 案 情

2020年8月,周某在某健身馆健身的时候,教练唐某对她进行单独的指导,周某觉得唐某各方面的专业技术都不错,于是在2020年8月11日与某健身馆签订私教服务合同,约定40节私教课共13200元,由唐某作为周某的私人训练师。周某随后支付给健身馆13200元,在唐某单独指导下上了7节私教课。

然而合同没到期,课程也没有上完,唐某就在2021年4月离职了。唐某离职后周某便没有去健身馆上私教课,健身馆虽然承诺周某可以替换私人教练但周某没有同意。双方协商不成,2021年7月12日周某向江阴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的私教服务合同并退还剩余私教费10890元。

裁 判 说 理

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与某健身馆之间的私教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自己的义务。双方合同约定周某的私教为唐某,由于唐某的离职,某健身馆已无法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为周某提供私教服务,导致双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民法典》第563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规定,周某可依法解除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因此,判决解除周某与某健身馆的私教服务合同;某健身馆应返还周某私教费10890元。

法 官 说 法

随着经济条件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健身的行列。但在一些重量、技巧性较高的动作上,容易带来运动伤害的风险,所以需要更加专业的私人教练的指导,以达到更好效果的同时避免受到不必要的伤害。因此聘请私人教练已经成为一种时尚,但因为健身私教具有较强的身份属性,所以除非双方有约定,一般不得随意变更。消费者在签订昂贵的私人教练合同时更要对健身房的信誉、私教的职业素养等多加考量,对能否更换私教也作出明确约定,以免因为私教的突然离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本案引援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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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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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健身教练离职,私教费可以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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