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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2024-07-15 15:5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的规定。

【条文释义】

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作业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容易发生事故,而且一旦发生事故,将会对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造成较大的伤害。因此,进行危险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同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事故防范措施,以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一、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的危险性考虑到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等作业的危险性,在事故防范措施中,很重要的一项就是安排专门的人员进行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现场安全管理人员一方面可以检查作业场所的各项安全措施是否得到落实,另一方面可以监督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是否严格按有关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同时,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可以对作业场所的各种情况进行及时协调,发现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紧急排除。需要注意的是,动火和临时用电是本次法律修改新增内容,主要考虑是吸取近些年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教训和经验。2021年1月山东栖霞笏山金矿重大爆炸事故和2021年2月山东招远曹家洼金矿较大火灾事故,都是因为企业项目管理混乱,动火、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管理不规范,从而导致了事故灾难的发生。 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的安全要求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是比较常见的作业方式、特别是在矿山、建筑施工以及在大型机械制造等单位更是经常采用这几种作业方式。由于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是危险作业,为达到既方便施工又保证安全的目的,必须规定一些特殊的安全管理要求,这也是实践中的一贯做法。比如,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如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等。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其资质等级承接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其资格等级从事爆破作业。实施爆破作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在安全距离以外设置警示标志并安排警戒人员,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检查、排除未引爆的民用爆炸物品。 三、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的现场管理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等专门的操作规程,对爆破、吊装作业应当遵守的具体程序和要求作了具体规定。例如,吊装时吊物要捆扎牢靠,吊钩要找准重心;吊物要垂直,不准斜吊或斜拉;物体吊起时,禁止人员站在吊物之上,其下方禁止有人;起重机在起吊满载荷时,应先将重物吊起地面20厘米至50厘米停止提升、检查起重机的稳定性、制动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衡性、绑扎的牢固性,确认无误后方可再进行下一步的提升;对于有可能晃动的重物,必须拴拉绳;进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人员禁止穿化纤衣服;在大雾天、雷雨时、黄昏、夜晚,禁止进行爆破;在道路不安全或阻塞时禁止进行爆破作业等。实践中,由于在危险作业现场没有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协调、管理,导致作业人员错误操作,从而引发事故的情况时有发生。2001年7月17日,在上海市沪东造船(集团)有限公司由上海电力建筑工程公司承担的600吨门式起重机在吊装过程中,由于没有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各作业人员之间缺乏协调,导致操作上的失误,使龙门吊坠地,造成36人死亡,3人重伤的特大事故。为保证危险作业的安全进行,本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四、关于危险作业目录除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作业外,目前还有一些作业也很危险,如有限空间作业,地下挖掘作业、悬吊作业、临近高压线作业等。因此,本条通过授权的方式明确,其他危险作业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这样规定,有利于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及时公布调整相应的危险作业目录,加强对危险作业的动态安全管理。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相关管理义务的规定。

【条文释义】

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义务,除了企业负责人和其他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规定,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外,更重要的是采取各种措施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水平,使每一名从业人员都行动起来,确保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落实到生产经营活动的每一个环节,这样才能切实提高企业的生产安全水平。本条是对2014年安全生产法第41条的修改,增加一款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等义务。 一、督促从业人员执行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一个单位规章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安全、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二是安全技术方面的规章制度。规程是对工艺、操作、安装、检定、安全、管理等具体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所作的统一规定。安全操作规程是指在生产活动中,为消除导致人身伤亡或者造成设备、财产破坏以及危害环境的因素而制定的具体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的统一规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是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进行的重要制度保障,从业人员在进行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实践中,一些企业不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不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使得从业人员盲目操作,从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针对这种情况,本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这一规定。 二、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知情权本条第1款还对从业人员知情权的保障作出了规定。知情权是一种基本人权,属于生存权和发展权的一部分。劳动者职业安全健康知情权的范围很广,与生命健康权有着密切的联系。对于可能造成本人人身伤害的职业危害及其避免遭受危害的知情权的实现,是保护劳动者自身生命健康权的重要前提。本条第1款主要从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应急措施等情况向从业人员予以告知的角度,对保障从业人员的知情权问题进行了规定。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是保障从业人员知情权的重要内容。因此本条把这一告知义务规定为生产经营单位强制性的法定义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告知,是指按实际情况告知从业人员,不得隐瞒,不得省略,更不能欺骗从业人员。告知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1)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的种类、性质以及可能导致何种生产安全事故; (2)对这些危险因素的防范措施; (3)针对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的可能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种类和特点,事先制定的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的应急措施。告知的形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如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学习,或者在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设置公告栏,将有关内容予以公告等。 三、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本条第2款是本次法律修改新增内容,主要考虑是汲取实践有关事故的经验教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除了应当督促从业人员执行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以及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知情权外,还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和避免因从业人员行为异常从而导致事故发生的情况。实践中,因从业人员行为异常而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时有发生。例如,2020年7月7日贵州安顺市公交车坠湖事故的起因,是公交车司机因生活不如意和对拆除其承租公房不满,针对不特定人群实施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造成21人死亡,15人受伤,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此,本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关注从业人员身体、心理状况,就是为了确保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符合岗位的安全生产要求。同时,本条还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和精神慰藉,重视对从业人员进行心理上的关注和安慰,并及时对从业人员的情绪问题或发展困惑进行疏导和引导,防范从业人员的行为异常,避免事故发生。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等的规定。

【条文释义】

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职工安全所采取的必不可少的辅助措施,在某种意义上它是劳动者防止职业伤害的最后一项措施。在劳动条件差、危害程度高或集体防护措施起不到防护作用的情况下(如抢修或检修设备、野外露天作业、处理事故隐患等),劳动防护用品会成为保护劳动者的主要措施。因此,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好坏,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劳动安全是很重要的。特别是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如果其质量出现问题,将直接危及作业人员的生命健康。因此,劳动防护用品必须保证质量,安全可靠,起到应有的劳动保护的作用。 一、劳动防护用品的定义和种类劳动防护用品主要是指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劳动防护用品根据不同的分类方法,可分为很多种类。如按照人类的生理部位分类、有头部的防护、面部的防护、眼睛的防护、呼吸道的防护等;按照使用原材料分类,有棉纱棉布制品、丝绸呢绒制品、制品、橡胶制品和五金制品等;按照使用性质分类,有防尘用品、防毒用品,防酸、碱用品,防油用品,防高温用品,防冲击用品等;按照用途分类,有通用防护用品(也称一般防护用品)、专用防护用品(也称特种防护用品)等。2018年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修改的《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度范》将劳动防护用品分为十大类: (1)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头部伤害的头部防护用品; (2)防御缺氧空气和空气污染物进入呼吸道的呼吸防护用品; (3)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眼面部伤害的眼面部防护用品; (4)防噪声危害及防水、防寒等的听力防护用品; (5)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手部伤害的手部防护用品; (6)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足部伤害的足部防护用品; (7)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躯干伤害的躯干防护用品; (8)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损伤皮肤或引起皮肤疾病的护肤用品; (9)防止高处作业劳动者坠落或者高处落物伤害的坠落防护用品; (10)其他防御危险、有害因素的劳动防护用品。 二、应提供合格劳动防护用品并正确佩戴、使用国家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产品质量指标和技术条件,制定了一系列技术标准。如对安全帽、自吸过滤式防尘口罩、防冲击眼护具、阻燃防护服等防护用品,均制定了国家标准,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应该是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起到保障劳动者劳动安全的作用。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把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到从业人员手中,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并应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实践中,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向从业人员提供了劳动防护用品,但从业人员由于缺乏相关操作知识、安全意识不强、图省事等原因,不按照规定佩戴或使用相关的劳动防护用品,这也可能造成很大的事故隐患。因此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劳动者掌握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规则,并在实践中监督、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使其真正发挥作用。2015年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实施的《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明确规定,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按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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