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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集遊權保障!民間社會、學界給立法院的共同訴求

2023-03-17 04:2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落實集遊權保障!

民間社會、學界給立法院的共同訴求

 

各位朋友:

目前《集遊法》的委員會審查,除了更改法案名稱為《集會遊行保障法》外,多數條文都已經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中達成共識。然而審議過程中,令人詬病的「禁制區」與「強制排除」,在行政單位的要求下,仍然出現在修法的文字內。

這兩條條文,因為未取得共識,本週五將交付朝野協商,希望各位朋友,不論您是以「團體」或「個人」身份,加入我們的連署信,共同具名,向立法院各位委員訴求更進步的修法。

集遊惡法修法聯盟 敬上

 

若您認同我們的訴求,請點進以下連署網址填寫連署資訊: https://tahr.neticrm.tw/civicrm/event/register?id=21&reset=1

 

發起團體:集遊惡法修法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

連署團體:(隨時更新)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 台灣永社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台灣同志諮詢熱線 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 環境法律人協會 好民文化行動 全國關廠工人連線 輔大黑水溝社 台灣勞工陣線 華人民主書院 台灣酷兒權益推動聯盟 台灣國際勞工協會 中華電信工會 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 婦女新知基金會 人權公約實施監督聯盟 西藏台灣人權連線 廢除死刑推動聯盟 經濟民主連合 台北蜂鳥 臺灣藝術大學浮州人民公社 東吳城中跳馬社 台灣民間真相與和解促進會 桃園市產業總工會 臺灣大學研究生協會 地球公民基金會 臺大濁水溪社 苑裡反瘋車自救會 Pangcah阿美族守護聯盟 新北邦查文化藝術團 台灣反迫遷連線 宜蘭縣崗給原住民永續發展協會 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 松菸公園催生聯盟 原住民轉型正義小教室 冤獄平反協會 松菸護樹志工團 南洋台灣姊妹會 樂生青年聯盟 航空城反迫遷聯盟 台灣親子共學教育促進會 桃園縣復興區哈凱永續發展協會 台北市產業總工會

 

向立法院陳情之內容全文如下:

立法院各位委員及黨團,您們好:

我們是來自台灣公民社會的各民間團體、學者及個人,長期以來,集會遊行是所有沒有雄厚財力買廣告、上媒體版面的人民,最重要的發聲管道。新政府上台之後,雖允諾修法,卻未依循民進黨過去2008年的修法版本,也未依循民間團體交付前立委鄭麗君之版本,而是協商出新的修法版本。這樣的修法方向,令人感到擔憂。

依據我們過去親身參與許多集會遊行的經驗,我們認為目前《集會遊行法》內仍保留下來的各種舊有及新增的「禁制區」,對於憲法及國際人權公約所明文保障的「集會遊行權」,會造成許多限制。 過去以來,許多民間團體都經常在「法院門口」召開集會,說明自己的訴求,並與現場警方協調,保留通道。舊法將「法院前方」設置50公尺的「安全距離」,但由於法院前方「腹地甚小」,這樣的「法律規定」非但無法執行,只是造成困擾,依據立法院新版第十七條,若站在「禁制區」即可構成警察「強制排除」的要件,這樣的規定其實反而是在製造許多不必要的「警民衝突」。

另外,新修法版本所新增之「各醫療院所」作為「禁制區」的條文,在其他國家的立法條文中,完全沒有看過類似規定。過去以來,民間團體遊行若經過「醫院」必會降低音量,減少對於病患之干擾,這方面若有遊行單位不遵守,亦可透過「噪音防治法」等其他法規處理,並不需要直接將醫療院所周遭全都設為「禁制區」,如此一來,我國「禁制區」的範圍,恐怕只會「不減反增」,實為「倒退修法」。

至於總統府前方是否應該維持「安全距離」,我們認為「總統維安」並無法依靠《集會遊行法》來維護,「總統維安」有特別條例,若真的有人要攻擊總統或總統府,也絕非是靠「集會遊行法」來防範,而是依賴維安設備及維安人員之佈置。過去以來,總統府前面發生過許許多多的「集會遊行」,包括過去由施明德先生所發起的紅衫軍長達一個月的圍城、今年八月一日總統向原住民道歉,總統親自走出總統府,與總統府外的集會遊行民眾面對面溝通,都一再證實「禁制區」並非「維安」關鍵。

退萬步言,如果今天一場集會遊行,真的演變成暴力攻擊,警察也必須要區分出到底是誰在進行暴力,而非將整場集會遊行的參與者,全部視為暴力份子,作出毫無差異的處理。當警方使用《集會遊行法》的「強制排除」來對待整場集會遊行,這樣的執法,不但無法有效緩解現場,反而會傷及無辜。

我們也必須指出,近年來,政府浮濫使用《刑法》「妨害公務」與「侮辱公署」等條文起訴集會遊行的參與者,不僅浪費國家司法資源,也讓社會運動的參與者在開庭過程中疲於奔命,甚至有人遭到完全不符合「比例原則」的判刑,這不僅使社會運動付出極大的成本,也讓參與集會遊行者面臨極高風險。

若要落實人民「集會遊行權」的保障,我們認為也應重新檢討《刑法》「妨害公務」被濫用的情形,並提出避免《刑法》遭濫用的方案。

否則,當《集會遊行法》的「禁制區」跟「強制排除」條文並未去除,再結合上《刑法》「妨害公務」的條文,其實到頭來,參與集會遊行者所面臨的法律風險,並沒有因為《集會遊行法》的刑罰刪除而降低,反而是因為「禁制區」地點增加、進入「禁制區」就可以「強制排除」,抵抗「強制排除」就可以直接扣上「妨害公務」的罪名,而使得集會遊行者所面臨的刑責,大量提高。

為落實《憲法》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明文保障的集會遊行權,我們訴求:

一、 廢除目前立法院《集會遊行法》修法版本第五條「禁制區」、第十七條「強制排除」之條文。

二、 修改《刑法》有關「妨害公務」之條文,不變相以刑法手段打壓人民集會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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